九江市武宁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武宁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武宁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重大决策部署,鼓励和促进县内企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不断增强县域经济科技支撑力和创新驱动力,依照上级有关政策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每年设立武宁县科技创新奖励专项基金200万元,不足部分在下一年度进行追加。
第三条 成立武宁县科技创新奖励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对科技创新奖励项目和标准进行评审。
第四条 评审领导小组在对奖励项目进行评审时,应结合考虑奖励对象成果是否在当地转化、对当地财税贡献、产业发展水平提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情况。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五条 武宁县科技创新奖励范围包括科技创新平台奖励、科技创新项目奖励、科技创新企业奖励、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奖励、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等五个方面。受奖励企业须是科技型企业,有明显信用失范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不予奖励。
第三章 科技创新平台奖励
第六条 科技创新平台奖励的奖励对象为在武宁县范围内注册,新认定的国家及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及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平台和载体的企业和单位。
第七条 科技创新平台奖励标准:
1.列入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载体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2.列入省级科技创新平台、载体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3.列入市级科技创新平台、载体的,分别奖励5万元、5万元。
第四章 科技创新项目奖励
第八条 科技创新项目奖励的奖励对象为在武宁县范围内注册,列入国家及省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省级重点新产品等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
第九条 科技创新项目奖励标准:
1.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重大专项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2.列入国家级、省级重点新产品科技计划项目,并通过重点新产品验收的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
3.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以最高奖励标准奖励。
第五章 科技创新企业奖励
第十条 科技创新企业奖励的对象为在武宁县范围内注册,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等科技型企业。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企业奖励标准: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资格期满后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通过认定1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组织单位(培育、辅导、培训)2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首次入选省级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十三条 对在我县“进入国家统计部门联网直报平台”填报《企业单位研发项目情况表》和《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的企业年度研发投入经费支出,给予研发费用一次性后补助,以下应税收入以县税务局提供数字为准。
1.当年应税收入1亿元以上的(含1亿元)企业按3‰给予研发费用后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
2.当年应税收入5000万元-1亿元以上的(含5000万元)企业按2‰给予研发费用后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3.当年应税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1‰给予研发费用后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第六章 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奖励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奖励的奖励对象为在本县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创新人才和团队。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奖励标准:
1.获得“国家级人才”、省“双千计划”、市级“双百双千”人才工程项目(科技口人才项目)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柔性引进5万元)、5万元;
2.获得省市科技创新人才重点项目、主要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资助项目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3.获得省市优势科技创新团队重点项目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4.获得省市优势科技创新团队项目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
第七章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奖励对象为在本县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单位。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奖励标准:
1.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指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的,奖励50万元;
2.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3.获得市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第八章 奖励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成立武宁县科技创新奖励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财政局局长、县科技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发改委、县商务局、县市监局、县审计局、县税务局、工业园区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主任由县科技局局长兼任。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县科技创新奖励项目的申报汇总和初审,领导小组负责对奖励项目和奖励资金的终审确定。
第二十条 奖励基金由财政局会同科技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审计部门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奖励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其奖励资格,并全额追回奖励资金,同时三年内不得享受科技经费奖励或资助。
第九章 奖励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申报主体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武宁县科技创新奖励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同时提供相关批准文件、证书、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等。
第二十三条 县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报材料对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初审,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奖励资金使用建议,按程序提请县科技创新奖励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核决定。
第二十四条 进入预算执行年度后,按预算安排和县科技创新奖励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决定的项目和标准拨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 科技创新奖励项目中如有特殊情况实行“一事一议”,由县评审领导小组会商报县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武宁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武府字〔2020〕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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