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上饶市余干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余干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
余干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全国、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加快创新型余干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鼓励创建研发机构
(一)鼓励发展高端研发机构。对注册落户在本县,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质检中心等国家级研究机构的企事业单位,由县财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培育省级研发机构。对注册落户在本县,经省有关部门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省级研发机构的企事业单位,由县财政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创建市级研发机构。对注册落户在本县,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市级研发机构的企事业单位,由县财政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开展技术创新
(四)鼓励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省级重大科技项目。鼓励以企业为主导,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申报课题。对获得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和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引导资金重大项目计划立项的,经审核后,由县财政对国家级项目奖励2万元,省级项目奖励1万元。
(五)鼓励企业加强技术研发。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获得国家、省级新产品称号并取得认定证书的新产品,由县财政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重点新产品称号并取得认定证书的新产品,由县财政分别给予企业8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和科技协同创新。企业与国家级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技术战略联盟或科技协同创新平台,并取得科技成果,经县科技部门确认后,由县财政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通过产学研合作和科技协同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项目,经县科技部门验收确定,由县财政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企业利用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仪器设备开展项目研发和测试等发生的费用,每个企业每年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对企业设立的企业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由县财政根据工作站建设进度(主要参考博士后进站开展科研人数情况),分期给予总额10万元的支持。对在企业博士后流动工作站工作一年以上的博士后,其主持科研项目被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立项的,由县财政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科研资助。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我县设实验站、工作站等分支机构的,优先优惠提供土地。
(七)鼓励农业科技研发。对农林牧渔业新品种、新技术研发获得成功并得到国家、省级认定的由县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农产品精深加工与现代储运、特种水产养殖、农林生态、花卉苗木、果蔬、病虫草害和动物疫病综合防治等方面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应用与推广,并取得成效的,经县有关部门评定后,每个技术项目由县财政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鼓励科技成果转化
(八)鼓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专利,凡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并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由县财政每项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实用新型专利并已实施的,由县财政每项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外观设计专利并已实施的,由县财政每项给予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鼓励企业实施已授权的专利,企业实施经转让的国家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可按转让实际发生额的2%-3%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每项最高分别不超过1万元和2000元。
(九)鼓励企业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并转化。企业科技成果通过省级以上鉴定,并在我县实施转化的,由县财政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十)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凡是经过县科技部门认定,基本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并按照要求递交全部申报材料完成所有申报程序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启动支持;对通过了高新技术企业评审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含受理申报的2万元启动支持资金)。
(十一)鼓励申请国家创新型企业。对通过国家、省级创新型企业评审的企业,由县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二)鼓励申报省级节能减排科技示范企业。对通过省级节能减排科技示范企业评审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营造科技创新环境
(十三)鼓励科技与金融结合。鼓励金融部门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鼓励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协助金融部门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授信。
(十四)鼓励科技中介服务。鼓励国内外的科技中介机构在我县设立分支机构。国内外的科技中介机构为我县科技项目提供有效的科技中介服务并产生实际经济效益,由县财政根据其服务项目的中介费用,给予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
(十五)奖励科技成果。凡获得国家级、省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由县财政按上级奖励金额给予50%的匹配奖励。
六、其他事项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和纳税在本县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
本办法中同一项目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县财政的政策扶持和奖励。
本办法与县政府出台的其他奖励政策相同的奖励项目,本办法不重复奖励和扶持。
本办法奖励项目未通过余干申报但在余干实施的减半奖励。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考核,形成奖励意见报县政府审定。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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