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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黎川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黎川县科技创新奖补办法

时间:2022-11-23 09:22:15|栏目:江西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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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黎川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黎川县科技创新奖补办法

黎川县科技创新奖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重要指示精神及省市县有关科技创新的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水平,推进科技强县,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县财政每年设立500万元的科技专项经费、100万元的研发投入后补助资金、100万元的“揭榜挂帅”项目奖补资金,并制定本奖补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是指创造和应用新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方式,搭建新平台,创建新载体,加强科技合作,加大研发投入,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提供新服务等。

第三条 本办法奖补对象为在黎川县依法注册并运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牵头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协同。

第二章 奖励措施

第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独角兽、瞪羚企业奖励。对入选江西省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种子独角兽、瞪羚、潜在瞪羚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75万元、5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入选奖励。

第七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补助。每年对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0.3万元的补助。

第八条 创新平台载体建设奖补。对新获批的国家、省级、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检测中心、科技协同创新体、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的省、市、县级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星创天地分别奖励15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牵头组建并完成省级科技协同创新体申报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补助;企业按科技部门要求依法注册成立科研机构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文化与科技融合示范基地或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企事业单位,每家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运营经费补助;企事业单位在我县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海智计划工作站等,按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文件规定给予奖补。

第九条 科技及创新人才项目奖补。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和创新人才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每个项目20万元、10万元、3万元的配套资金支持;单个获批项目资金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国家、省级重大科技(平台)和人才项目,按上级有关要求或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对推荐上报市级以上(含市级)项目但未获批的企事业单位,每个项目给予2万元的申报经费补助。每年由县科技局组织实施县级科技计划项目、“一村一品”项目、科技示范基地(企业)项目、科技型企业培育项目、创新人才(团队)培育项目,具体项目评审和管理办法由县科技局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县级科技计划项目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获批项目分别给予每项15万元、8万元的经费支持;获批其他类县级项目给予每项5万元的支持。每年安排20万元用于科技创新人才、科技管理人员学习培训、考察交流及科普宣传。

第十条 科技创新奖励。对获得当年省重点新产品或省级新产品证书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省优秀新产品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对获得江西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或技术发明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2万元;对获得抚州市科技创新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对在省工业设计大赛、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设立县科技创新奖,每年评选一、二、三等奖,各等级奖依次按每项8万元、5万元、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评选办法每年由县科技局制定,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技术交易奖励。对有技术交易的企业,按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由县科技局制定具体奖励办法。

第十二条 科技合作奖补。对校(院、所)企开展实质性科技合作的,给予相关企业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合作技术成果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或登记为江西省科技成果的,并实现成果转化运用的,给予相关企业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县校开展科技合作,共建研究院(中心、所)、实验室、产学研基地、实训基地的,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补。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应县政府或县科技部门邀请,以业务和技术指导、咨询、项目评审等形式服务我县科技创新工作的,相关补助参照《江西省财政厅聘请专家支付咨询等劳务费管理办法》执行;专业机构的每项服务费用不高于5万元,并签订服务合同。

第十三条 涉及知识产权奖励根据《黎川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奖励办法》(黎府办发〔2020〕30号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研发投入奖补。根据国家统计局核定我县年度研发投入总额,对年度研发投入统计数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综合考虑申报企业研发投入的数额、占比、增幅以及加计扣除、研发投入辅助账、研发机构建设等情况,进行分档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县科技局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并对其研发费用填报工作人员(每个企业限1人)给予100元/月的工作补助,对其中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每人每年600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揭榜挂帅”项目奖补。围绕产业重点技术、瓶颈技术攻关,每年由县科技局组织实施“揭榜挂帅”项目(具体方案由县科技局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并给予每个项目资金支持。

第三章  奖补项目申报要求

第十六条 各奖补项目由相关单位向相应职能管理部门自主申报。超过奖补项目申报依据落款时间一年而未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奖补以当年获得的证书、奖牌、相关批准文件以及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或其他有效凭证等为依据。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补项目涉及县工信局、发改委、人才办等部门管理的,由其负责报请落实相关奖补资金,其它统一由县科技局报请县人民政府研究批复,在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专项资金中列支,其中研发投入奖补在研发投入后补助资金中列支,“揭榜挂帅”项目补助在“揭榜挂帅”项目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其他奖补项目在县级科技专项经费中列支,不足资金由县科技局报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予以追加。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对科技创新奖补项目申报资料严格审核把关。如发现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申请奖补的单位必须提供真实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责令退回奖补资金,并列入失信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奖补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县本级其他相关奖补政策与本办法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重复奖补。

第二十一条 本奖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年1月1日至本奖补办法印发之日期间的科技创新奖补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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