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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定南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定南县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赋能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时间:2023-01-25 09:09:12|栏目:江西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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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定南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定南县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赋能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定南县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赋能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市委“三大战略、八大行动”决策部署,大力实施科技创新赋能行动,全力打造科技创新高地,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赋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2〕12号),制订以下政策措施。

一、大力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一)加快培育企业创新主体

1.加大创新企业梯度培育力度。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中小企业需先入库登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属规模以上企业的县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属规模以下企业的县财政给予15万元奖励。复审高新技术企业属规模以上企业的县财政给予15万元奖励,属规模以下企业的县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县财政给予3000元奖励。首次被省科技厅认定的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种子独角兽、瞪羚、潜在瞪羚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4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

2.鼓励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对获得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课题)的,按照国家拨款额25%、最高300万元配套资助;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的,给予国家拨款额20%、最高200万元配套资助。承担或申报项目的主体必须是在我县域内注册的企业,联合承担或联合申报不予奖补。

3.实施县级“揭榜挂帅”重大科技项目。每年实施5个县级“揭榜挂帅”项目,经县委县政府评定后,县财政给予每个项目10万元支持。

4.实施智慧工厂、数字化车间建设项目。项目设备技术参数、性能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备数据采集、网络通信等功能,且完成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项目技术上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使用的装备和系统需安全可控;项目在降低运营成本、缩短产品研制周期、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产品不良品率、提高能源利用率五个方面已取得显著成效,并保持持续提升,具有良好的增长性。

申报范围主要是我县电子信息新材料等产业项目,且企业已入规。每年县财政对上级科技、工信、发改等部门批准认定的省级以上智慧工厂、数字化车间建设项目的企业按智能化设备投资总额的20%进行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5.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收入达4%以上、增幅达10%以上且增幅位居全县前1-10名的规上企业,分别给予1-3名5万元、4-6名3万元、7-10名1万元补助。

6.加大科技成果奖励力度。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创新主体,县财政分别给予创新团队200万元、100万元奖励;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县财政分别给予创新团队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积极鼓励外出参赛参展比赛,对获得省级以上参赛参展比赛一等奖的奖励1万元,获二等奖的奖励0.8万元,获三等奖的奖励0.5万元或对省级以上不评定等次的参赛参展项目,进入决赛或获得荣誉称号的奖励0.5万元。

7.鼓励知识产权培育。对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扶持经费5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扶持经费3万元。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单位,由县财政给予每件奖励5万元。

8.激励企业强化品牌建设。对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当年获得江西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三)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9.大力引进高技术人才工作站项目。对企业建立国家级、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和院士工作站并获授牌的,县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10.支持重大高新技术成果及项目产业化。每年支持5项重大高新技术成果或项目在定南产业化,按照产业化投资规模(指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基本建设和购置固定资产的费用)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配套支持,配套资金不可用于购买土地。

11.鼓励本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利用“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线上技术交易平台完成科技成果交易的技术出让方和技术受让方,县财政按省补助额度给予1:1配套补助。

二、加快提升科技创新平台能级

(四)加强企业主体创新平台建设

12.鼓励企业研发平台建设。对新获批组建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县财政给予30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或单位只限1个创新平台获奖;对新获批组建的省实验室,县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新获批组建的省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县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或单位只限1个创新平台获奖;对新获批组建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通过市科技局验收)、重点实验室、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县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或单位只限1个创新平台获奖。

三、提升区域创新活力

(五)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发展

13.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创新发展。优先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围绕电子信息和新材料产业领域在我县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创新中心或重点实验室。

14.支持驻市、市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基础研究。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县财政分别给予每项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六)大力发展科技创新服务业

15.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县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法人单位只奖励一次,获更高层级认定的补齐差额。

四、推动创新要素集聚

(七)加强创新创业人才引进与培育

16.奖励科技人才。对获得组织、科技、教育、人社等部门认定的省级以上人才、团队进行奖励,县财政给予每个人才、团队5万元奖励。

17.加强科技人员培训。每年组织企业技术骨干、责任单位帮扶人员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科技项目申报、科技创新平台创建等科技业务知识培训若干次(县内),县财政每年下拨培训经费10万元,用于聘请培训专家、培训场地、培训资料、食宿等开支。

18.奖励企业研发投入统计业务先进个人。每年评选企业研发投入统计业务先进个人,按企业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排名,对排名前20名的企业统计业务人员进行奖励,县财政给予每个先进个人2000元奖励。

19.鼓励和支持“周末工程师”制。引导驻市、市属高校、院所、园区建设“周末工程师人才驿站”,每引进1名服务次数(时间)和成效达到规定条件的“周末工程师”,县财政给予驿站1万元奖励;单个驿站每年获奖补,由县财政给予不超过30万元,专项用于“周末工程师”交通保障、餐饮住宿以及办公管理等开支。

(八)发展壮大科技金融

20.强化科技金融支持。支持企业通过科贷通、科技创新券、专利(商标)质押等方式进行融资,“财园信贷通”“小微信贷通”放贷对象向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倾斜,开通贷款绿色通道。提供股权质押、专利质押贷款等金融支持。

《定南县加快科技创新平台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定府办字〔2019〕66号)文件废止,原有政策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措施执行。本政策措施支持对象为县域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本政策措施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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