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都昌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都昌县建设“创新江西”科技人才奖励办法
都昌县建设“创新江西”科技人才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扎实推进全面建设“创新江西”,突出人才第一生产力理念,构建都昌特色科技创新体系,助推我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优化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都发〔2022〕4号)文件精神,对原《都昌县关于鼓励人才科技创新实施办法》进行修订,特制定本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
第二条本《奖励办法》旨在鼓励支持人才开展科技创新,为都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三条 《奖励办法》始终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强化人才科技支撑,健全创新机制,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加速创新驱动发展和人才强县等战略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 鼓励支持科技创新的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奖励办法》中设立的科技创新奖励分为创新成果类、创新平台类和创新荣誉类。
第五条 对凡是通过科技创新为都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进行鼓励和支持。包括为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事业作出实质性贡献的组织或个人,在县外甚至国外取得科学技术成果,在本县实施或转化的组织或个人,并符合都昌县关于鼓励人才科技创新的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创新成果类主要是支持科技创新和技术研发,对产生的创新成果给予鼓励支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对新获得省级以上相关科学技术奖的按上级奖励资金的100%给予资金鼓励,获奖参与单位或个人未获奖励资金的按照新认定的科技创新成果进行鼓励;
(二)对新认定重点新产品、科技成果登记等科技创新成果,按照国家、省级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一次性资金鼓励;
(三)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创造。安排县级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县重大产业、关键和共性技术的研发,引导上下游协同创新,推行“揭榜挂帅”制度,每年选择若干重点拓展领域和产业提升方向的科研项目给予支持;
(四)设立科技成果一事一议制度。对我县重点产业发展科技成果的引进、产生较大税收贡献的科技成果可由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支持,对获得省级及以上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七条 创新平台类主要是: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科技园区等各类创新平台载体建设,对获市级以上认定的给予鼓励支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等创新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科技园、科创园、开发区、双创示范基地等创新载体,按照国家、省、市级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二)鼓励支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平台,按照国家、省、市级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三)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双创平台建设。对新获批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及星创天地等双创平台,按照国家、省、市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从第二年起,对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及星创天地每年分别补助10万元、5万元、3万元。同时鼓励支持双创平台大力孵化培育企业或创业团队取得创新成果,对双创平台所孵化培育的企业或创业团队取得的创新成果进行鼓励和支持时,将等额鼓励该双创平台;
(四)鼓励支持开展产学研对接等协同创新工作。对开展产学研对接的组织,根据新对接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级别,按照国家、省、市级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于国际间的产学研对接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开展技术合同登记的,按每份合同登记给予1万元的资金支持,对申请江西省技术合同交易额补助的,按1:1配套资金;
(五)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组织开展科技服务。引导科技水平高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村专业协会等建立科技小院、农业科技推广示范基地等农业科技平台的,对示范效益非常明显地给予2万元的一次资金支持。
第八条 创新荣誉类主要是鼓励支持各类创新活动,对获得各类科技创新荣誉称号的进行鼓励支持,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对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给予5万元的“科技创新券”,对于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奖励3万元,对继续评价并通过的,奖励1万元;
(二)鼓励企业申报“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对新获批省级“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资金鼓励;对新获批省级“潜在/种子独角兽企业”“潜在瞪羚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金鼓励;
(三)鼓励支持申报市级以上科技项目。对成功申报省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申报支持;对申报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并通过专家评审进入立项考察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申报支持;
(四)鼓励支持参加科技部门主办的科技创新比赛。对获得由科技部门主办的科技创新比赛名次的,按照国家、省、市级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和2万元一次性资金鼓励;
(五)设立中小学生小发明小创造奖。对参加市级以上发明创造类的比赛,并取得名次的我县中小学学生进行鼓励,每项奖励2000元;
(六)设立优秀科技特派员奖。对在我县推广和应用了一项以上的新技术或者新品种,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获得了群众满意的科技特派员进行奖励。每人奖励5000元。
第三章 审核和批准
第九条 县政府每年设立1000万元科技创新奖励基金,并纳入“都昌县人才发展专项基金”统一管理,每年安排科技创新管理经费30万元,用于项目管理、专家评审等,列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条 县科技创新政策兑现审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核办)设在县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政策兑现的申报与审核工作,审核结果经公示程序后,逐级上报县政府批准,并报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政策兑现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在全县人才工作会议或全县经济工作会上进行表彰。具体申报日期将按程序对外公示。符合办法规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县科学技术局提交申报材料。
县科技局负责对申报单位或申报人的科研诚信进行审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可以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作弃权处理,经补正之后仍不符合条件与要求的,不进入审核程序并退回材料。
第十二条申报人或申报单位递交申报材料,有主管部门的必须由主管部门(包括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驻县单位、企事业单位等)提交推荐函,签署推荐意见,涉及个人的可自主推荐。
第十三条 材料申报单位、申报人及推荐部门应确保材料的真实性,推荐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对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列入科研诚信黑名单,并严肃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政策兑现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候选者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审核结果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审核办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并提出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地应当在书面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及身份证明,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 审核办在收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在7日内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十七条 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在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审核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接到异议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核办可以对该项目不提交评审,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八条 审核办应当将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通知异议方和相关申报单位或申报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奖励办法由都昌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相关个人和组织符合政策规定的,参照适用本奖励办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本奖励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都昌县关于鼓励人才科技创新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都昌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都昌县“科技创新券”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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