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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大余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大余县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赋能的若干政策措施

时间:2023-02-23 09:15:22|栏目:江西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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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大余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大余县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赋能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大力实施科技创新赋能行动,补齐创新发展短板,不断提升我县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赋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2〕12号)等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一)做大科技型企业群体。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库,实施递增行动计划。对首次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再次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1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中小企业需先入库登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属规模以上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属规模以下企业的给予15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且每年履行研发活动统计义务的,给予规模以上企业15万元奖励,规模以下企业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创新中心、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行政审批局〕

(二)加大创新型企业培育力度。对首次认定为独角兽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潜在独角兽企业的,给予一次性8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种子独角兽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瞪羚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潜在瞪羚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获得不同层级独角兽、瞪羚企业称号的,不重复奖励,以获得的最高企业层级为最终奖励标准进行补差。〔责任单位:县科技创新中心、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局〕

二、鼓励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三)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对规模以上企业在统计直报系统上报数据同时税务系统所申报上一年度的研发投入达50万元以上且有同比增长的,按税务系统所申报的研发投入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规模以上企业上一年度研发投入较前一年度增长10%且增长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企业上一年度新增研发投入的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研发投入以税务部门认定为准。同一企业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一种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创新中心、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工业园管委会〕

(四)实施省级、市级“揭榜挂帅”制重大科技项目。对获得立项的省级、市级“揭榜挂帅”制重点项目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配套支持(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以获得的最高层级为最终奖励标准进行补差)。〔责任单位:县科技创新中心、县财政局〕

(五)鼓励企业承担科技项目。支持企业独立申请或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申请科技项目。对承担国家级、省部级和市级科技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国家级、省部级和市级财政到账资金的50%、30%和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配套资助(同一项目不重复奖励,以获得的最高层级为最终奖励标准进行补差)。〔责任单位:县科技创新中心、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局〕

(六)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对企业当年通过省级专家鉴定,获得省级新产品证书的新产品,每个新产品给予一次性开发补贴10万元。对当年获得省优秀新产品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企业新产品开发科技团队10万元、8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局〕

三、着力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七)支持科技成果引进转化。鼓励企业依托各级线上线下交易平台开展科技成果交易。在我县首次实施的项目,正式投产12个月内累计在我县缴纳税收(以税务发票注明的金额为准,不含增值税)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购买科技成果费用的20%,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高校院所、留学回国等科技人员携带市场前景好的科技成果来我县领办创办企业,项目正式投产12个月内累计在我县缴纳税收在50万元以上的,给予科技成果研发投入(以税务部门认定为准)的20%,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县科技创新中心、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八)鼓励企业和个人申请发明专利。对获得国际发明专利(PCT)、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在省、市资助、奖励的基础上,县级再进行奖励;各级资助、奖励总额不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局〕

(九)加大科技成果奖励力度。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创新主体,分别奖励创新团队100万元、50万元;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对获得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创新主体,分别奖励创新团队50万元、30万元、15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创新中心、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局〕

(十)鼓励本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利用“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线上技术交易平台完成科技成果交易和技术服务的技术出让方和技术受让方,按省科技厅补助额度给予1:0.5配套补助。〔责任单位:县科技创新中心、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局〕

四、加速创新创业平台载体建设

(十一)支持各类研发平台创建。围绕我县重点产业,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组建研发机构,不断完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对在我县注册落户、新批准或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批准设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海智计划工作站、专家工作站的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按就高不就低给予补齐差额支持。〔责任单位:县科技创新中心、县人社局、县工信局、县科协、县发改委、县工业园管委会、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局〕

(十二)推动研发平台提质增效。获得国家、省、市评价优秀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创新中心、县人社局、县工信局、县科协、县发改委、县工业园管委会、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局〕

(十三)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经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资金支持,用于资助其开展研发活动。加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绩效管理,对通过市级层面考核(每三年考核一次),并考核优秀的,给予30万元的研发费用后补助。〔责任单位:县科技创新中心、县工信局、县工业园管委会、县科协、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局〕

五、大力发展科技创新服务业

(十四)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双创示范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创新中心、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局〕

(十五)支持“科创飞地”建设。对于企事业单位在发达地区独立或合作设立的科技创新、技术转化、项目孵化、人才服务飞地,经市级认定合格的,按市财政奖补金额的50%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分三期拨付,发文公布认定为“科创飞地”后,拨付40%,第二年中期市级考核合格后,拨付30%;第三年市级验收考核后,拨付30%。市级中期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予拨付当期奖补经费;市级验收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予以摘牌,并收回前期所有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县科技创新中心、县财政局〕

六、加强创新创业人才引进与培育

(十六)奖励技术革新人员。对获评赣州市工业企业技术革新优秀团队或个人的,由县财政对每个团队或个人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创新中心、县财政局〕

(十七)鼓励和支持“周末工程师”制。引导园区建设“周末工程师人才驿站”,经市级认定为“周末工程师人才驿站”的,每引进1名年度服务次数(时间)和成效达到市级规定条件的“周末工程师”,在市财政给予驿站2万元奖励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再给予驿站2万元奖励;每个驿站每年获奖补不超过20万元,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周末工程师”交通保障、餐饮住宿以及办公管理等开支。〔责任单位:县科技创新中心、县委党建和人才服务中心、县工业园管委会、县财政局〕

(十八)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科技部《关于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搭建服务创新创业平台,聚集和整合人才、技术、资本、市场等各种创新创业要素,弘扬创新创业文化,激发创新创业的热情。组织参加市以上创新创新大赛,对获得荣誉的团队(个人)县财政按照市以上的奖励标准(就高不就低)给予1:0.5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科技创新中心、县财政局〕

七、发展壮大科技金融

(十九)促进科技金融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科研企业开展创新创业工作。鼓励科技型企业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深入对接,纵深推进“科贷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科技金融产品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对按时偿还“科贷通”贷款本息的企业,县财政按同期LPR的30%给予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按时偿还“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本息的企业,县财政按同期LPR的30%给予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评估费、担保费、保险费分别按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原则上每年核拨一次。〔责任单位:县金融服务中心、县科技创新中心、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八、财政资金保障

(二十)加大资金支持科技创新力度。县财政每年安排科技创新发展资金1000万元,其中每年安排200万元作为科技型企业培育资金,主要用于科技计划项目专项的实施、科技成果的推广、科技业务培训和科技交流等科技活动,为县域企业科技创新提供强大动力。〔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科技创新中心〕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地、纳税义务发生地及统计关系在我县的企业;所述技术革新人员为县域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企业的员工或符合柔性引才要求的聘用人员。此前发布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2021年尚未兑现的,符合《大余县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试行)》(余办发〔2021〕4号)中列明的奖补科目按本政策标准执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由第一责任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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