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兴国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兴国县强化科技创新赋能若干政策措施
兴国县强化科技创新赋能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实施科技创新赋能行动,进一步提升创新驱动发展能级,加快打造县域性科创高地,根据县第十九次党代会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大力培育企业创新主体
1.加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力度。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中小企业需先入库登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属规模以上企业的由县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属规模以下企业的由县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对到期复审并再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每年履行研发活动统计义务的由县财政给予15万元奖励。
2.加大创新型企业培育力度。对首次认定的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种子独角兽、瞪羚、潜在瞪羚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备案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万元。以上奖励就高不就低,同一企业跨梯次认定按差额部分补齐奖励。
3.加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培育。对当年认定为县级知识产权引领企业、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奖、江西专利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对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地理标志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企业或注册人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新获得“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并投入使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该条目具体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申报、认定、验收等工作)
二、支持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4.鼓励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对获得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项目(课题)的企业,由县财政按照国家拨款额的15%,给予最高150万元的配套支持;对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国家拨款额的1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配套支持。
5.支持关键核心科技攻关项目。对获得立项的省、市“揭榜挂帅”项目,由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配套奖励;对获得省、市科技重大研发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立项的,按上级项目支持额度的4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6.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量居全县前15名且保持正增长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8万元补助;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增幅居全县前20名且连续两年研发经费支出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5万元补助。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
7.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对企业开发的省级重点新产品年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通过验收(鉴定)其技术水平达到国际水平、国内领先或国内先进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和10万元;对通过省级认定的新产品,给予企业奖励2万元/个,对获得省级优秀新产品(重点新产品)的,给予企业奖励5万元/个。
8.加大科技成果奖励力度。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创新主体,分别奖励创新团队100万元、50万元;获得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创新主体,分别奖励创新团队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获得市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创新主体,分别奖励创新团队10万元、5万元、3万元。
三、打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道
9.大力支持引进院士专家项目落地转化。重点围绕我县首位产业,优先支持院士专家项目落户,凡成功落户我县的院士专家项目,经论证评估后,采取“一事一议”重点支持。
10.支持重大高新技术成果及项目产业化。支持重大高新技术成果或项目产业化,按照产业化投资规模(指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基本建设和购置固定资产的费用)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支持。配套资金必须用于科技研发投入,不可用于购买土地、租赁土地等。
11.鼓励企业引进技术实施转化。对高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携带具有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专利)来我县创办企业或与县内企业以技术入股形式合作,当年注册且项目投产一年内实现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或本县企业通过购买科技成果(专利技术)项目投产一年内实现销售收入200万元以上,且研发费用达50万以上,给予企业购买科技成果投入的2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2.鼓励本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利用“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线上技术交易平台完成科技成果交易和技术服务的技术出让方和技术受让方,按市级补助额度由县财政给予2:1配套补助。
四、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13.支持建设高水平创新平台。对新获批组建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县财政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组建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组建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组建的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同一法人单位同一类别创新平台只奖励一次,获更高层级认定的补齐差额。
14.推动研发平台提质增效。对国家、省、市评价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由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以上奖励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
五、大力发展科技创新服务业
15.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由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法人单位只奖励一次,获更高层级认定的补齐差额。
16.支持科技金融发展。对首次获得“科贷通”等科技金融支持的企业,在正常偿还贷款金额后,由县财政按贷款额度的1%给予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7.深化知识产权融资服务。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支持企业以许可、转让、投资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价值转化。支持企业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直接或间接质押融资,用于我县项目生产,对其质押融资产生的利息给予30%的贴息补助,贴息时间从计算贴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2年,每家企业享受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产生的评估、保险、担保等有关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单个贷款项目最高不超过5万元)予以补贴。(该条目具体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申报、认定等工作)
18.支持“科创飞地”建设。对总部设在县内的企事业单位在发达地区独立或合作设立的科技创新、技术转化、项目孵化、人才服务飞地,经市级以上认定合格,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六、加强创新创业人才引进与培育
19.全力引进创新创业人才。涉及支持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引进、人才服务等人才政策按县委党建和人才服务中心相关文件执行。
20.鼓励和支持“周末工程师(专家)”制。联合企业实施“双聘制”、“周末制”,鼓励建设“周末工程师(专家)人才驿站”。每引进1名服务次数(时间)和成效达到规定条件的“周末工程师”,经市级以上认定合格,由县财政给予2万元奖励,专项用于“周末工程师(专家)”交通保障、餐饮住宿以及办公管理等开支。(备注:工程师(专家)指高级工程师或教授、博士以上人才)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2022年1月1日至本政策发布之日的,按照《赣州市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赋能的若干政策》(赣市府办字〔2022〕12号)文件精神,执行本政策。
本政策措施支持对象为县域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所述技术革新人员为县域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企业的员工,或符合柔性引才要求的聘用人员。
本政策措施与兴国县招商引资投资优惠政策重复部分以兴国县招商引资投资优惠政策优先且不重复享受。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兴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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