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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芦溪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电瓷产业集群发展的十条政策

时间:2023-04-22 09:06:25|栏目:江西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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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芦溪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电瓷产业集群发展的十条政策

为进一步加快电瓷产业集群发展,开拓海内外市场,根据《关于加快电瓷产业集群发展的实施意见》,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特制订本政策

第一条   强化财政金融支持

(一)自2017年开始县,财政每年预算500万元一带一路引导基金、500万元的电瓷产业集群发展专项扶持资金。

(二)设立5亿元的电瓷产业发展基金,重点用于扶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等。

(三)对在A股上市的电瓷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20万元;对“新三板”转A股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积极帮助企业解决在企业上市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四)加强金融信贷支持。积极搭建政银企对接平台。每年针对电瓷企业发放“财园信贷通”贷款不少于1亿元;鼓励金融机构、风投公司、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优先与电瓷企业对接,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及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库存抵押、应收账款抵押贷款等融资方式,切实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五)积极跑项争资。积极争取中国工业制造2025、智能制造、两化融合、节能减排、创新能力、工业强基、创新基金、标准厂房等支持产业发展的资金和政策。

第二条   培育发展龙头骨干企业

(六)鼓励龙头骨干企业牵头联合并购重组。并购重组过程涉及到资产过户应缴纳的相关税费,税收按地方留成部分的100%、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本级财政留成部分的100%返还给企业用于发展,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

(七)奖励纳税大户。根据县委、县政府纳税大户奖励政策执行,即对年纳税5000万元、4000万元、3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

第三条   完善、延伸产业链条

(八)招强选优,做强产业链条。积极引进并建设电瓷附件(法兰、钢帽、钢脚、铁栓、螺杆等)、开关、电器、电力器材等电瓷上下游企业,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条。对扩大产能的上游企业,新增税收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前3年新增地方所得部分税收50%予以奖返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对引荐入驻园区列为省、市重点项目的,按照以县商务、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按实际到位资金的万分之二给予中介人奖励。

(九)实施用电用气补贴。对符合江西省能耗比要求,年用电量在100万度以上的电瓷企业,上年度基数按0.02元/度补贴,新增部分按0.03元/度补贴;对年用气量在200万方以上的电瓷企业,按0.03元/立方米补贴;积极扶持培育电瓷上下游企业,对年用电量达200万度以上的企业,按0.02元/度给予补贴(补贴对象为受县政府纳税大户表彰的电瓷及上下游企业,且与企业纳税额相匹配,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所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

第四条   强化品牌建设

(十)鼓励提升产品档次。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突破电瓷核心技术,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瓷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重点突破交流500KV以上、直流550KV以上户外棒形支柱瓷绝缘子,500KV以上电容器套管,300KN以上特高压悬式瓷绝缘子等技术,实现所有电压等级产品全覆盖。对以上新突破的产品挂网运营量在2000万元以上,且排名前三名的企业给予奖励。线路瓷300KN、400KN、500KN、700KN、800KN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户外棒形支柱瓷交流500KV、直流550KV,交流750KV、直流800KV,交流1000KV、直流1100KV,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电容器套管500 KV、750KV、1000 KV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

(十一)鼓励创品牌创名牌。以创建全国电瓷产业知名品牌示范区为抓手,积极鼓励企业申报中国驰名商标、中国著名品牌、江西省著名商标、江西省名牌产品等,对获得江西省著名商标、江西省名牌产品等相关省级品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著名品牌等相关国家级品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进入国家电网采购名录、铁路总公司采购名录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二)鼓励提升产品质量。建立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制度,完善评价考核和指导,定期开展质量监督和质量管理,建立电瓷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并在网上公开“产品质量诚信承诺”,建立质量失信“黑名单”制度及整改退出机制,搭建产品质量溯源的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平台,指导企业建立质量信用档案,抓好电瓷企业用户满意度调查,确保合格率达到92%以上。鼓励电瓷企业争创质量标杆(示范)企业,对获得“江西省井冈质量奖”“萍乡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评为县长质量奖的,参照《芦溪县县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芦府字〔2016〕96号)文件执行;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品牌示范或质量标杆、质量先进管理企业、出口质量示范企业等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江西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十三)加大电瓷产业宣传。鼓励电瓷企业打造电瓷文化,建立品牌效应,引导企业参与地理标识和区域品牌,发展电瓷旅游。积极配合主流媒体做好电瓷产业新闻宣传报道工作,通过与新华社、江西电视台、《江西日报》等主流媒体开展深度合作,加强宣传和沟通,提高知名度;更新完善芦溪电瓷官方网站,大力推介芦溪电瓷发展历史,展示芦溪电瓷风貌,宣传电瓷发展政策,定期发布电瓷新产品,推介电瓷骨干企业,对国内外电瓷行业动态、市场、技术进行宣传,推介芦溪电瓷;建立芦溪电瓷微信公众号,定期、不定期刊发《芦溪电瓷》,帮助电瓷企业建立起企业间及上下游供应链的连接。以上宣传费用每年预算不少于50万元。

(十四)建设好电瓷综合服务平台。设立芦溪电瓷统一标识LOGO,对企业国内外展销会上使用芦溪电瓷统一标识LOGO进行展位特装的,给予其特装费100%的补助。建设好电瓷商贸中心和芦溪电瓷博物馆,定期、不定期举办电瓷交易博览会等活动,展示芦溪电瓷文化、产品、工艺。邀请国内外知名电瓷专家、企业、科研院所、主流媒体,每年组织一期电瓷论坛。加快信息咨询服务平台建设,引进第三方平台或服务商,依托芦溪电瓷网站和电子商务平台,定期发布企业、产品、技术、市场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   强化人才保障

(十五)建立电瓷产业发展人才智库。强化与西安高压研究所、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等科研机构、高校的对接,对纳入智库并被县政府聘请为电瓷产业发展顾问的专家每年给予津贴3万元;对签订工作合同3年以上,并在芦溪每年工作6个月以上的博士学位、硕士学位人才,每年分别给予补助2万元、1万元。

(十六)改善居住条件。通过建设人才公寓、提供公租房、发放住房补帖等方式,为引进人才提供住房保障。在2017年底前建成占地30亩的人才公寓,相关政策按《芦溪县人才引进管理办法》执行。

(十七)妥善解决家属就业就学。对引进到我县工作的电瓷产业高层次人才且特殊贡献较大的,其家属能列入政策性安置的,实行对口安置,不能安排的,优先推荐就业。引进对象的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可在全县范围内自行择校就学,不交择校费。只需在开学前1个月,由所在企业报县电瓷工业管理局备案,由县电瓷工业管理局统一将有关报告送县教育局安排。

(十八)加强人才培育。深化与湖南大学、山东工业陶瓷研究设计院、中国产学研合作促进会、萍乡学院等科研院所合作,建立电瓷专业人才培育基地,具体合作事宜另行研究,奖励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要转变武功山职业中专办学理念,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产业发展方向,开办急需人才培训班。由县人社局、县教育局牵头组织举办电瓷专业技术和中层管理人员培训班,每年培训200人以上,所需经费(约30万元)由县财政预算。

第六条   建设完善产业集聚服务平台

(十九)完善园区平台。进一步完善工业园区发展规划,加快园区调规扩容,到2020年,工业园储备、规划面积达10平方公里以上;完成园区土地收储5000亩以上。抓好园区路网、园区综合服务中心等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园区绿化、亮化工程,提升园区形象,形成“一区三基地一平台”的发展格局。强化对拟入园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和税收贡献的预审评估,“一企一策”、依法依规稳妥处置“停产、半停产”企业,盘活园区资源。

(二十)加快建设检验检测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实施政企合作战略,建设好国家级电瓷检验检测中心、电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平台,建设中的扶持资金一事一议,由县财政预算。对国家权威检测机构与芦溪电瓷企业联合在芦溪设立具备资质认定权的分支机构,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新编制电瓷行业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团队,标准经批准发布后,分别给予编制团队10万元、2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补助。

(二十一)完善物流平台。对落户芦溪、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资质达到AAA以上的物流企业,按照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20%予以奖返用于企业进一步发展,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二十二)发挥好江西省电瓷商会、江西省电瓷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江西省品牌发展促进会的作用。县财政每年分别预算10万元用于支持3个协会,根据各自职能开展相关协会活动。

第七条   鼓励企业开拓市场

(二十三)成立对外贸易促进会。依托专业对外贸易公司组织成立芦溪县对外贸易促进会,县财政每年预算工作经费50万元,用于全县对外贸易促进工作,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对外贸易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以促进对外贸易发展为宗旨,以会展活动为工作平台,加强与省、市贸易促进机构、协会等组织进行信息交流,为我县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相关服务。争取每2年在芦溪县内举办1次国际性会展。

(二十四)鼓励企业参加境外展销会。引导电瓷企业用足用好国家外贸发展扶持政策,努力开拓国际市场,每年组织1-2次境外参展。协助参加境外重大展会的企业申报国家、省级外经贸扶持资金,在摊位费、人员交通、住宿、展品运输费用等方面对企业进行补助。对于争取到国家、省级外经贸扶持资金的参展企业,差额部分由县财政按50%给予补贴。对于未能争取到国家、省级外经贸扶持资金的参展企业,展位费、展品运输费给予100%补助;参展人员的一次往返交通费(机票限经济舱、高铁票限二等座)、展期内的住宿费用(限四星级标准)按实际发生额的8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次参展限1个展位,支持人数不超过2人,每年参展次数不限。

(二十五)鼓励企业自营出口。鼓励自营出口上规模,企业每出口1美元按照0.02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奖励;对年自营出口总额达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企业,在出口额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年自营出口总额达1000万美元以上(含1000万美元)的企业,在出口额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年自营出口总额达2000万美元以上(含2000万美元)的企业,在出口额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自营出口增长,企业当年出口同比有增长的,按增长的绝对值分档计算,增长部分每出口1美元按照0.03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奖励。鼓励新增自营出口企业,当年出口额在2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万元,并可同时享受鼓励出口上规模和支持企业出口增长方面的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参照《芦溪县鼓励外贸出口奖励办法》(2017年修订版)文件执行。

(二十六)鼓励企业加强与电商平台合作。对在电商平台销售额达2000万元、1000万元、500-1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鼓励企业创新升级

(二十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创新平台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的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级知识产权贯标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对获得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的奖励3万元。

(二十八)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发明人(设计人)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发明人(设计人)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对获得江西省专利奖的发明人(设计人)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授权的企业(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5000元、1000元、500元奖励。积极鼓励发明专利产业化,3年内新增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且新增税收2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以上优秀新产品验收(鉴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节能产品证书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二十九)加快电瓷智能化生产线建设。对企业获评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 “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级以上校企合作项目的奖励5万元;对企业获得省级以上“清洁生产”的奖励5万元。

第九条   抓好瓷土资源保护和利用

(三十)科学制定采矿计划,确保电瓷企业生产需要,严格做好资源保护,依法依规采矿,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健全瓷土经销市场,保证90%以上的瓷土供应本地电瓷企业;加快推进瓷土精深加工、电瓷标准料研发生产,不断提高瓷土资源的利用率和附加值,确保瓷土供应充足和产品质量稳定。做好瓷土开采水土保持“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作,防止人为破坏。

(三十一)鼓励电瓷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对年综合利用电瓷废弃物10000吨以上、5000吨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优化发展环境

(三十二)简化审批程序。对电瓷产业项目涉及的县本级审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在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料后,实行“全程代办,限时办结”。电瓷产业新建企业及扩建项目,涉及的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涉及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按下限标准的30%执行。积极协调海关、商检、国税、外贸等部门为企业出口提供便利,促进电瓷产业“走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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