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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石城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石城县支持数字经济做优做强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时间:2023-06-08 10:10:21|栏目:江西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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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石城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石城县支持数字经济做优做强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会议与文件精神,抢抓数字经济发展先机,着力打造数字经济品牌运动鞋服智能制造示范区、智慧康养旅游体验示范区、电商产业发展示范区、数字乡村振兴发展先行示范区“四个示范区”,助力富裕美丽温暖的社会主义现代化石城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县情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数字产业集聚发展。组织申报市级数字经济集聚区,并推动市级数字经济集聚区申报国家和省级产业集聚区。对经认定达到年度创建目标的市级数字经济集聚区,一次性给予集聚区运营主体创建补助资金50万元,对获评省级以上产业集聚区的运营主体再给予创建补助资金50万元。〔牵头单位:县发改委;责任单位:县大数据中心、县委网信办、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单位〕

二、支持核心产业做优做强。对首次入围中国数字经济创新企业百强、中国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百强、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中国互联网百强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补。对集成电路、智能设备、传感器与物联网终端等数字产品制造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及以上的,5G、信创、区块链、北斗+时空大数据、软件信息服务业、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的数字技术应用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补;奖补资金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牵头单位:县发改委;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等单位〕

三、培育数字化转型服务企业。鼓励数字经济服务企业重点开展智能制造、“两化”融合、企业上云等领域数字化转型服务,对年度服务本地企业达到10家(含)以上且合同实际执行金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合同实际执行金额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补。〔牵头单位:县发改委;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等单位〕

四、支持发展数字电商经济。一是鼓励县域内企业销售本地农副产品及鞋服产品。在县注册的企业通过B2C、C2C、020等互联网平台渠道以电子商务形式销售本地农副产品年销售额达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补;销售本地鞋服产品年销售额达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5000万元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奖补。经营主体根据兑现奖扶时间段内的实际销售额申报对应奖补,同一经营主体每次只限申报一个台阶奖补,已享受过类似扶持的经营主体不再支持。二是支持县域内自媒体直播带货行业发展。对通过互联网各平台直播带货销售本地农副产品,单店铺年销售额达50万元以上或销售本地鞋服产品年销售额达100万元(销售额不含达人带货等借助外力因素产生的份额)以上,且向县商务局报备纳入县级直播人才库的个人,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奖补。每年就真实单店铺销售业绩评选县农产品类、鞋服产品类直播带货达人各3人,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2万元的奖补。三是支持县城市社区、乡镇协助管理运营提升辖区范围内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对正常运营且助力乡村振兴成效明显,并实现线上销售县域农产品达50万元以上的,给予县城市社区管委会或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5—10万元的奖补。〔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等单位,县城市社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促进工业互联网加快发展。对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落实督查激励工作的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和推进产业数字化督查激励措施要求的试点示范项目、平台、揭榜单位、优秀场景,按每个项目建设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补。对新获批承建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行业节点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补。对工业企业开展行业级或区域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的,按照建设投资额的10%予以奖补,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上云典型案例(示范标杆)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的奖补;对获得省级“5G+工业互联网”应用示范区、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的奖补。奖补资金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对获得市级智能标杆企业的,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补;对被市级工信部门认定的上云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奖补。〔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财政局等单位〕

六、鼓励应用场景试点示范。每年推荐申报市级、省级、国家级数字技术应用场景创新发展示范区、示范项目评定工作。对列入省级数字技术应用场景创新发展示范区、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项目投资方50万元、20万元的奖补;奖补资金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牵头单位:县发改委;责任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

七、鼓励开展创新平台培育工作。对新获批组建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300万元的奖补,每家企业或单位只限1个创新平台获奖;对新获批组建的省实验室,给予200万元的奖补;对新获批组建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50万元的奖补,每家企业或单位只限1个创新平台获奖;对新获批组建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通过验收或运行评价优秀的,按市人才专项资金有关规定奖补,每家企业或单位只限1个创新平台获奖;奖补资金市、级财政按规定比例承担。〔牵头单位:县科创中心;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财政局等单位〕

八、对获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企业、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在市财政奖补的基础上,县财政再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补;对获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小巨人”企业、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的,在市财政奖补的基础上,县财政再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10万元、8万元的奖补;对获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补;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中小企业需先入库登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市级奖补的基础上,属规模以上企业的由县财政再给予20万元奖励一次性奖励,属规模以下企业的由县财政再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补;对首次认定的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种子独角兽、瞪羚、潜在瞪羚企业,在市级奖补的基础上,由县财政分别再一次性给予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补。〔牵头单位:县科创中心;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财政局等单位〕

九、依托重大工业项目引导资金及国有投资平台,加大对数字经济产业的支持力度。将数字经济企业纳入重点信贷名单,充分发挥“财园信贷通”“科贷通”助力数字经济发展的作用。推动符合条件的数字经济企业纳入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库,积极培育数字经济上市企业。对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市场化基金投资以股权方式投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的,按经认定(企业获得的基金投资须按一定比例用于扩大再生产)后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投资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补;奖补资金按上级规定渠道承担。〔牵头单位:县金融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国资服务中心、县科创中心、县行政审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城投集团公司等单位〕

十、用好“双聘制”“周末制”“第三方引才”等柔性引才模式,为数字经济企业开辟“人才直通车”服务,吸引、集聚更多数字经济领域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按照县有关人才政策兑现人才津贴、人才住房、就业创业、子女入学等待遇,组织申报省“双千计划”“苏区之光”人才计划等人才工程时向数字经济领域人才倾斜。加强领导干部专业培训,打造一支敢抓、会抓数字经济的专业队伍。〔牵头单位:县委党建和人才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教科体局等单位〕

十一、优先保障省级、市级、县级重点数字经济项目建设用地。数字技术企业所需工业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县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鼓励以租赁等多种方式供地,积极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降低数字经济企业用地成本。〔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单位〕

十二、在县内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性数字经济领域峰会、博览会、展览会、技能大赛、学术交流等活动的,分别按照组织国际性、全国性、全省活动费用总额的50%、30%、10%,由县财政给予承办单位一次性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县财政资金包干的活动不享受此项政策)。〔牵头单位:县发改委;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教科体局、县人社局、县大数据中心等单位〕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两年(2022—2023年),由县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政策申报程序、兑现方式及约束规定等由各牵头部门制定实施细则,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落实和兑现;与县出台的工业、人才、科技、金融等相关支持政策可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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