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乐安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乐安县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
乐安县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不断提高科技综合实力,制定以下科技创新奖励政策:
一、奖励范围
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乐安县,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遵纪守法、依法纳税的企业。
二、奖励政策
1.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当年研发投入费用超过500万元,且位列全县前十位的企业予以奖励,设一等奖1户奖励8万元;二等奖3户,每户奖励5万元;三等奖6户,每户奖励3万元。对规模以上企业当年研发投入按时填报并经科技统计部门认定的,给予填报数据前20位的企业研发活动填报人员0.2万元的奖励,企业研发投入费用由县税务局、科技局、统计局联合进行认定。〔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2.支持独角兽、瞪羚企业。对首次入选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有效期满后再次通过认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5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3.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15万元奖励,有效期满后重新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4.支持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管理创新示范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重点(工程)实验室建设、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协同创新体建设、文化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建设。通过自建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方式,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有效期满后再次通过认定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市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5万元奖励;有效期满后再次通过认定的给予2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发改委〕
5.支持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评价的,奖励0.5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6.支持创新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给予2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给予1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给予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7.支持企业申报科学技术奖。企业新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奖励500万、100万元;新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或同等级技术创新成果奖的,分别奖励30万、20万、10万元。企业新获得市级科技创新团队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3万、1万元。市科技创新贡献奖和市科技创新发明专利奖参照市级科技创新团队一等奖进行奖励。以上奖项如果是因同一产品或同一项目所得,则只评选一个奖励额较高的奖项。〔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8.支持企业或个人参加创新创业大赛(科普讲解大赛)。企业参加全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参加江西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参加全市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对入闱国家、省、市级创新创业大赛决赛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分别同一项目参赛按最高金额予以奖励。对参加省科普讲解大赛获得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的个人分别给予1万元、0.8万元、0.5万元、0.3万元奖励,对入闱省科普讲解大赛决赛的给予奖励0.1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科协〕
9.支持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博士工作站、“海智计划”工作站建设。经上级批准建立省级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奖励70万元,建立市级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经上级批准建立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经上级批准建立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经批准建立博士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经上级批准建立市级“海智计划”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升级省级“海智计划”工作站的再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科协〕
10.支持企业高端人才引进。对企业当年新引进院士级人才和、省产业领军人才等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签订了三年以上固定服务合同并根据项目落地及成果转化评估情况,分别一次性给予80万元、60万元、40万元的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科技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11.支持省级以上人才工程人员、留学人员入园创业建设。对当年在我县申报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人才工程人员或留学人员入园创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科技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12.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合作。对企业新增与985、211高等院校或国家级科研院所开展科技合作,有实质性合作内容、有人才引进、有合作协议的,给予企业科技合作5万元的奖励;对企业新增与普通高校或省级科研院所开展科技合作,有实质性合作内容、有人才引进、有合作协议的,给予企业科技合作2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委组织部、工业园区管委会〕
13.鼓励企业本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在江西省科技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上进行技术合同登记的,卖方登记的技术合同成交额达500—1000万元的奖励0.2万元;1000—2000万元的奖励0.5万元;2000—3000万元的奖励1万元;3000—4000万元的奖励2万元;4000—5000万元的奖励3万元;5000万元以上奖励4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工业园区管委会〕
14.支持企业“上云上平台”,推动企业数字化转型。对企业使用ERP(企业资源管理系统)、MES(制造管理系统)、SCM(供应链管理系统)、WMS(仓储管理系统)、PLM(产品生命周期管理系统)、CR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等信息管理系统进行5G+工业互联网、工业4.0项目改造和标识解析等应用场景的,按照软件三年使用费用的50%予以补贴或系统软件购置价在200万元以内的按照50%予以补贴,超出200万元部分按1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省级、市级“5G+工业互联网”示范应用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15.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对首次入选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16.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对首次入选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17.支持企业申报省级专业化小巨人、专精特新企业。对首次入选省级专业化小巨人企业奖励10万元;对首次入选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18.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在工信部门备案的技术改造项目,在备案两周年内建设完成投产,并完成能评、环评、安评等相关手续的(如不需要的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以项目备案时间、新购置技改设备发票(含税价)等为依据,按技改项目新购置单台(套)10万元以上的生产(研发、检测、存储)设备实际投入超过400万元以上部分的10%进行奖补,一个技改项目只奖补一次,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县工信局、抚州市乐安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
19.支持企业融合发展。对获得国家、省、市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补。对获得省级军民融合企业奖励10万元。对首次纳入统计范围的规上工业企业奖励3万元,当年投产当年入统的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20.支持绿色发展。对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市工信、市环保部门备案的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产品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节能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的(不含节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被评定为省级以上节水标杆企业或水效领跑者企业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两项同时被评定的可累计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抚州市乐安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
21.支持企业研究开发国家级、省级新产品。对通过鉴定获得国家、省级新产品证书的企业,每个新产品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通过鉴定新获得国家优秀新产品一、二、三等奖证书的企业再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获得省级优秀新产品一、二、三等奖证书的企业再分别奖励2万元、1.5万元、1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科技局〕
22.支持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评选。对获得国家、省级“两化”融合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23.鼓励发明创造。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或个人,每件资助5000元,对获得国外或港澳发明专利,每件资助8000元,其中在本县实现产业化的企业,每项再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县市监局〕
24.鼓励企业知识产权贯标。对当年知识产权贯标达标企业一次性补贴5万元。〔责任单位:县市监局〕
25.鼓励专利奖励。对获得国家、省专利金奖及外观设计金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县市监局〕
26.引领示范奖。被首次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县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责任单位:县市监局〕
27.鼓励品牌建设。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省(部)级名牌产品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县市监局〕
三、附则
1.年度内受到环保、安全、税务处罚及其他失信行为的企业,取消当年奖励资格。
2.本办法与其他财政政策规定中涉及同类别奖励不重复享受。
3.涉及本办法奖励中同一奖项按所获得的最高奖励计奖,不重复享受。
4.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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