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遂川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遂川县投资兴业优惠办法(摘选)
为进一步吸引县内外投资者参与我县的经济建设,扩大我县对外开放水平,推动我县工业及开放型经济加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来本县投资(除国家法律明文禁止以外)兴办企业,且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含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投资者)。
二、优惠办法
(一)产业基金扶持
设立扶持产业发展专项基金,企业按程序申报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按下列办法予以扶持。
1.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从投产(含试产)年度起,年实缴增值税达50万元(含)以上,且亩均税收达3万元以上,前三年按以下办法扶持,后两年减半扶持:
(1)年实缴增值税在50万元-100万元(含)的部分,扶持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40%;
(2)年实缴增值税在100万元-200万元(含)的部分,扶持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45%;
(3)年实缴增值税在200万元-1000万元(含)的部分,扶持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
(4)年实缴增值税在1000万元-2000万元(含)的部分,扶持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5%;
(5)年实缴增值税在2000万元-3000万元(含)的部分,扶持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65%;
(6)年实缴增值税在3000万元-4000万元(含)的部分,扶持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75%;
(7)年实缴增值税在4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部分,扶持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85%;
(8)年实缴增值税在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扶持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90%。
2.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原已纳税企业,优惠政策已到期的,年实缴增值税比上年度增加达50万元(含)以上,且亩均税收达3万元以上,按以下办法扶持:
(1)年实缴增值税比上年度增加50万元-100万元(含)的部分,扶持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40%;
(2)年实缴增值税比上年度增加100万元-200万元(含)的部分,扶持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45%;
(3)年实缴增值税比上年度增加200万元-1000万元(含)的部分,扶持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
(4)年实缴增值税比上年度增加1000万元-2000万元(含)的部分,扶持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5%;
(5)年实缴增值税比上年度增加2000万元-3000万元(含)的部分,扶持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65%;
(6)年实缴增值税比上年度增加3000万元-4000万元(含)的部分,扶持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75%;
(7)年实缴增值税比上年度增加4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部分,扶持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85%;
(8)年实缴增值税比上年度增加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扶持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90%。
3.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年实缴增值税达50万元(含)以上,且亩均税收达3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须以遂川注册的企业为主体,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从正式投产(含试产)年度起,前三年按以下办法扶持,后两年减半扶持:
(1)年实缴增值税在50万元-100万元(含)的部分,扶持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40%;
(2)年实缴增值税在100万元-200万元(含)的部分,扶持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45%;
(3)年实缴增值税在200万元-500万元(含)的部分,扶持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
(4)年实缴增值税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的部分,扶持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5%;
(5)年实缴增值税在1000万元-2000万元(含)的部分,扶持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65%;
(6)年实缴增值税在2000万元-3000万元(含)的部分,扶持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75%;
(7)年实缴增值税在3000万元-4000万元(含)的部分,扶持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85%;
(8)年实缴增值税在4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扶持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90%。
4.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外资3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实得部分予以全部扶持,第四、第五年按地方留成实得部分减半予以扶持。符合上述条件的加工贸易型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前五年按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实得部分予以全部扶持。
5.对亩均年度实缴税收达1万元以上至3万元(含3万元)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实得部分按亩均税收贡献比例予以扶持。即:如除城镇土地使用税外的实缴亩均税收为X,扶持比例为Y,则Y=(X-10000)/(30000-10000);对亩均年度实缴税收达3万元以上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留成实得部分全额扶持。
6.利用本地资源且只卖原材料的企业不予扶持,但利用本地资源加工成成品的企业可以参照1、2点执行。
(二)基础设施建设扶持
7.按规划要求落户县工业园区购买土地的工业项目,主要采取先租后让的方式供地(根据江西省自然资源厅《江西省国有建设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暂行办法》)。按经批准公布的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我县目前工业用地挂牌土地出让基准地价为每平方米不低于89元(工业园区),企业摘牌并按出让合同足额缴清购地款,项目按协议开工建设,并按投资强度和建设进度如期竣工,按以下标准扶持企业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实际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含)以下,每亩扶持3.4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每亩扶持3.9万元;5000万元-1亿元(含)的每亩扶持4.4万元;1亿元以上的每亩扶持5.3万元。上级规定有变化时,扶持措施相应调整。
8.园区内供水、供电设施无偿安装到企业围墙外,企业内部自用的变压器、用电设施及安装费用,由企业自行负担,变压器安装位置由企业、园区和供电部门协商确定。
9.对固投5000万元(含)以上电子信息、硅基材料产业项目新建无尘车间,按照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返乡创业扶持
10.返乡创业企业若购地或购买厂房的,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租赁厂房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新纳税企业,从投产(含试产)年度起,年实缴增值税达30万元(含)以上,且亩均税收达3万元以上,自租赁(购地或购买厂房)之日起四年内,按以下办法扶持:
(1)年缴增值税在30万元-50万元(含)的部分,扶持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40%;
(2)年缴增值税50万元-2000万元(含)的部分,扶持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60%;
(3)年实缴增值税在2000万元-3000万元(含)的部分,扶持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70%;
(4)年实缴增值税在3000万元-4000万元(含)的部分,扶持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80%;
(5)年实缴增值税在4000万元-5000万元(含)的部分,扶持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90%;
(6)年实缴增值税在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扶持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92%。
11.符合上述条件(第10条)的返乡创业高新技术企业(须以遂川注册的企业为主体,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从正式投产(含试产)年度起,年实缴增值税达50万元(含)以上,自租赁(购地或购买厂房)之日起四年内,按以下办法扶持:
(1)年实缴增值税在50万元-1000 万元(含)的部分,扶持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60%;
(2)年实缴增值税在1000万元-2000万元(含)的部分,扶持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65%;
(3)年实缴增值税在2000万元-3000万元(含)的部分,扶持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75%;
(4)年实缴增值税在3000万元-4000万元(含)的部分,扶持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85%;
(5)年实缴增值税在4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扶持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 92%。
12.符合上述条件(第10条)的返乡创业企业,自租赁(购地或购买厂房)之日起四年内,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种按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扶持。
(四)扶优扶强措施
13.企业经营期内,凡获省级名牌产品、江西老字号的,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全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中华老字号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年内同时获全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产品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4.对我县工业企业全年采购无资产关联本地工业产品,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按采购额100万元以上部分的5‰奖励,单户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非工业企业法人单位全年采购本地工业产品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按采购额100万元以上部分的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15.对年度纳税50万元(含)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六大高耗能行业及钢铁冶炼、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过剩行业企业除外),且上年度未受环境行政处罚,当年度无安全生产事故,在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无失信记录及无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新增用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08元奖励,其中市财政负担0.02元,县财政负担0.06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16.对当年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财政资金奖励,新成功申报规模工业企业的,除省、市奖励外,县财政奖励3万元。企业更名后重新申报规工企业且申报成功满两年,县财政奖励1万元。
17.县财政设立外贸出口发展扶持基金,重点扶持生产型外贸出口企业做大做强。
18.县财政对企业上市挂牌进行奖励。对以遂川注册的公司为主体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180万元;对以遂川注册的公司为主体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以遂川注册的公司为主体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每户分阶段奖励总金额1000万元。
19.“新三板”挂牌企业,上海、深圳及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来遂川投资且总部和注册地落户遂川的,按第18条标准分别给予奖励。第18条、第19条具体实施细则详见《遂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川县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遂府办字〔2019〕53号文件)
20.鼓励和扶持企业科技创新。对经批准新设立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县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4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凡经认定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县财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三年期满后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由县财政给予7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凡新认定为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由县财政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凡新认定为国家、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由县财政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凡新认定为专业化小巨人、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创新示范企业、绿色企业、清洁生产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两化融合示范企业、“民参军”的企业, 国家级的由县财政各奖励10万元,省级的由县财政各奖励5万元;凡被授予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由县财政分别给予每件20000元、1500元、1000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认证的新产品(重点新产品)分别给予20000元、15000元奖励,对经省级登记的科技成果给予3000元奖励;凡获得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特色基地称号的,由县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1.鼓励引进外资企业,对新引进和增加注册资本金的外资企业,每现汇进资1美元,县财政给予0.15元人民币奖励。
(五)亲商安商措施
22.对外来投资兴办生产型企业且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或外资50万美元以上)的,可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办理“客商证”。对按要求办理“客商证”的外来投资者,在企业开工投产后,可将本人及配偶子女户口迁入投资所在地。
23.客商、企业务工人员子女入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按如下措施给予支持:
持客商证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其子女可自由选择学校入学;同时根据企业对县财政贡献率,对企业人才子女提供一定的入城区学校就读指标(详见《遂川县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试行)》;
工业园区内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凭企业证明可安排一名子女入工业园区学校就学;
工业园区内企业一般务工人员,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凭企业证明可安排一名子女入工业园区学校就学。
24.企业聘请的高级专业人员和学校应、历届毕业生,其劳动人事关系可委托投资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统一管理,在职称晋升和技术等级评定、政策性调资、正常流动、继续教育、社会保险、出国政审等方面享受当地人员同等待遇。
25.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浮动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收取,由发改(物价)等部门进行监督。凡县政府及部门有权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减免。
26.在我县固定投资在2000万元(外资300万美元)以上且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从企业获利年度起,符合申报条件的高管和专业人员且试用期满后连续在企业工作6个月以上的,前三年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地方(县本级)留成实得部分予以全部奖励,第四、第五年按地方(县本级)留成实得部分减半予以奖励。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1)专科毕业或中级以上职称(相关资格)且月收入在5000元以上;
(2)本科毕业且月收入在6000元以上;
(3)硕士毕业且月收入在7000元以上;
(4)博士毕业且月收入在8000元以上;
(5)享受副总经理级别以上且月收入在8000元以上。
(六)引资奖励措施
27.设立招商引资中介人奖。为鼓励以商招商,对2016年10月1日以后成功引进实际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的牵线人实行奖励,奖励标准为:实际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含),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2‰奖励;实际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含),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3‰奖励;实际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4‰奖励。企业投产后,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发改(物价)、工业园区、商务、工信等部门对项目核定固定资产投资,县财政按奖励标准奖励给牵线人,牵线人由核资小组与企业共同认定,每个项目只奖一次,不重复奖励。
28.设立引进拟上市企业中介奖。中介组织(单位或个人)促成拟在沪深A股上市、已进入辅导或申报环节的企业将注册地迁入我县的,在企业办理完结工商注册、承诺上市后3年内不变更注册地并签订相关协议后,年实缴税收达500万元以上的当年,按企业实缴税收的1%一次性奖励中介组织(个人奖励上限为20万元,单位奖励上限为100万元);如促成迁入的企业为新三版挂牌企业,按企业当年实缴税收的0.5%一次性奖励中介组织(个人奖励上限为5万元,单位奖励上限为20万元)。以遂川为注册地的企业在沪深A股正式上市后,一次性奖励中介组织(个人奖励30万元,单位奖励200万元),单位和个人不重复奖励。
三、其他
29.对重大项目实行一企一策,经双方协商后单独签订协议, 给予特别优惠。
30.本优惠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遂办字〔2019〕74号文件相应废止。本文件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遵照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执行。未尽事宜由县开放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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