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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金溪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金溪县推进工业创新发展三年倍增奖励办法

时间:2023-11-02 09:10:19|栏目:江西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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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金溪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金溪县推进工业创新发展三年倍增奖励办法

金溪县推进工业创新发展三年倍增奖励办法

为深入实施“主攻工业、决战园区”的工业立县发展战略,积极引导工业企业扩规模、上台阶、强实力,加快推进实体经济振兴,实现全县工业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制订如下措施。

一、参评对象

在金溪县注册登记、纳税的单个独立法人工业企业。

二、评选条件

(一)企业诚信度高,社会形象好,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企业当年未发生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重大治安、经济案件。

(三)企业当年不拖欠职工工资,且职工收入有所增长,企业职工参保率达30%。

(四)企业按照统计法规和工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各项工业统计报表、相关资料等。

三、奖励措施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推进“百亿企业”梯次培育工程。

设立主营业务收入上台阶奖。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以税务申报数为准)首次超过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120万元;设立企业纳税上台阶奖。对当年实际入库税收首次突破200万、300万、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依此类推,并授予“纳税上台阶”荣誉称号。〔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工业园区、县税务局,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鼓励企业入规入统。对当年新增纳入统计口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如三年期间退出规上的不予奖励),分三年按3万元、3万元、4万元标准给予共计10万元奖励;对属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的新入规工业企业,则分三年按3万元、4万元、5万元标准给予共计12万元奖励。其他符合环保、安监条件的企业(矿产资源型企业除外)入规成功的,可视为新引进项目并享受我县出台的普惠政策。〔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县商务局、县统计局、县科技局〕

3.设立优秀统计奖。制定规上工业企业统计员考核制度,对年度考核合格的,按每户企业(仅限1人)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工作补贴;每年评选规上企业网上直报优秀工作者5名,每人再奖励1000元。〔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县统计局、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科技局〕

4.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当年新认定的江西省“专精特新”、“专业化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

5.引导和扶持企业上市。县内企业(总部设在金溪)境内首发上市成功后,给予其最高1100万元财政资金奖励(省财政500万元、市财政300万元、县财政300万元);县内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除省财政给予的奖励(按实际融资到位且用于本地投资金额的2%计算,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外,县财政再给予一次性奖励(按实际融资到位金额的0.4%计算,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市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入本县,或县内企业通过借壳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入本县的,给予一次性1100万元奖励(其中省财政500万元、市财政300万、县财政300万);对在新三板首次挂牌的县内企业,由县财政给予其一次性70万元奖励;对在江西省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县内企业,由县财政给予其一次性2万元奖励,达到上市层的再由县财政给予其一次性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政府办(金融办)、县税务局、县工业园区〕

6.鼓励企业出口创汇。对自营出口的香精香料生产型企业,每出口1美元补贴5分钱人民币,其他生产型企业每出口1美元补贴3分钱人民币,流通型贸易企业每出口1美元补贴3分钱人民币(流通型贸易企业需与商务局签订合同后方可享受)。出口数据以海关统计的数据或企业的报关单数据为准。当年出口5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不予补贴。〔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鼓励企业创新驱动

7.加大科研投入。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加大科研投入,认真开展研发费用网上填报工作,对网上填报符合要求的企业,按所报研发费用(经国家统计部门认定,并建立台帐的,下同)的万分之三的标准,给予负责研发费用网上填报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按责任单位审核研发费用的2%给予企业研发补贴,单个企业总计补贴不超过30万元。每年对研发费用投入总量前三名及研发费用投入占企业主营收入比重前三名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于新成立的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补助1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统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工信局〕

8.鼓励发明创造。每年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进行考核,得分60一80分为县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得分81一100分为县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对获得县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分别奖励如下:二类优势企业(60-70分)奖励14万元;一类优势企业(71-80分)奖励16万元;二类示范企业(81-90分)奖励18万元;一类示范企业(91-100分)奖励20万元。

对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示范企业分别奖励如下:市级知识产权优秀企业、示范企业奖励2万元;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奖励5万元;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奖励6万元。

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在本县实现成果转化的,每件再奖励6万元;对获得PCT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专利权人10万元资金奖励。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县科技局〕

9.鼓励新产品(新材料)开发。对企业当年获得国家新产品证书、省级新产品(重点新产品)证书的,一次性分别给予每个新产品10万元、6万元新产品研发补贴;对企业研制出具有智能功能的新产品,且经省级及以上专家鉴定(验收)并获得省级新产品证书的,在对其进行研发补助的基础上,每个产品再奖励5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奖、江西省专利奖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或国家技术发明特、一、二等奖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或省技术发明一、二、三等奖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省优秀新产品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企业新产品研发团队3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市科技进步特、一、二、三等奖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4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科技局〕

10.支持医药企业加大新药研发。对医药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在政策支持上按照《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通知》(抚府办发〔2019〕68号)文件执行。〔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科技局〕

11.加大中医药产业扶持力度。对新引进的中医药工业企业(国药准字号企业)和中药饮片加工企业,一律参照香料企业优惠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卫健委、各乡镇〕

12.培育科技型企业。加大科技型企业培育工作,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当年注册入库并及时完善相关资料的企业给予4000元经费补贴;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三年有效期满后再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当年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江西省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种子独角兽、瞪羚及潜在瞪羚入选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75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入选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13.加强创新平台和载体建设。对新认定为院士工作站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的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创新)中心、检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等平台和载体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专家工作站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省级的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创新)中心、检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的“海智计划”工作站、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惠农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平台和载体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国家、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及列入国家、省级产业技术研究培育建设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15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认定后的企业技术中心,通过每两年一次的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市级“海智计划”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创新)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惠农示范基地、创新空间、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委人才办、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科协〕

14.加大对外科技合作力度。对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科技合作的,县财政按科技合作支出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6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工信局〕

15.支持工业生产性服务平台建设。对省级以上部门新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县发改委、县财政局〕

16.鼓励企业技术成果转化和升级。对当年新验收的省级以上新产品当年该新产品销售额(以税务开票数为准,下同)占总销售30%以上,且当年企业实际纳税总额达1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以发明专利为核心技术的当年新验收省级新产品,当年新产品销售额占总销售30%以上,且当年企业实际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17.鼓励企业参加各类创业创新大赛活动。对获得国家和省市工信、科技部门组织或联合组织的创业创新类大赛奖项的企业,按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大赛奖项的每个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科技局〕

18.强化人才创新支撑。根据《关于大力推进企业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金办发〔2016〕18号)和《关于加快香料香精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金办发〔2019〕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对工业企业刚性引进的拥有的硕士、博士学位的专业人才工作满一年后,县财政每月由原来发放400、800元人才岗位补贴分别提高到2000、3000元每月;对引进的本科专业人才给予人才补贴800元/月;对全日制硕士、博士、副高职称、正高职称的人才给予1000元/月的租房补贴(全日制本科人才不享受租房补贴);对企业引进的副高、正高人才,县财政每月分别发放2000、3000元的人才岗位津贴。对新成功申报为国家级人才、省级人才、市级人才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1万元奖励。其他政策按原来的文件执行。〔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委人才办、县财政局、县工业园区、县科技局〕

(三)支持企业两化融合

19.发挥企业两化融合示范作用。对成功创建为国家、省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的企业(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80万元、50万元;对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通过两化融合贯标试点示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

20.鼓励企业技术进步。支持工业企业新上鼓励类技术改造项目:对规上企业当年经备案并组织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给予1万元奖励。

支持现有工业企业应用数控技术和智能装备进行智能化、信息化、数字化技术改造:对新购生产性设备投入超过300万元的,按其销售方开具发票额300万元以上部分的6%给予奖补。对采取融资租赁方式购买的设备,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额的20%给予贴息支持(此项单个企业的设备投入的奖补、贴息合计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规上企业新增投入使用工业机器人的企业,且机器人及系统集成总价不低于20万元/台,机器人本体不低于10万元/台,按照机器人总价(含系统集成)的15%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奖补200万元。

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示范应用项目,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工业园区〕

21.引导军民融合企业发展。支持军工资质认证。鼓励民口企业积极开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国军标质量体系资质、入选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证的申报认证工作,对前三项每获“一证”奖励企业10万元,对后两项每获“一证”奖励企业20万元,获得“五证”后再一次性奖励20万元。鼓励企业积极申报认定市级以上军民融合企业,认定成功后,在市级以上奖励的基础上,再一次性奖励每个企业2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

22.设立智能制造奖。每年评选出5个金溪县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按分别给予10、8、6、4、2元一次性奖励,经推荐并被评为智能制造标杆企业除获得市级奖补外县财政给予配套奖励,金融机构将其列入“白名单”给予重点信贷支持。金溪县智能制造标杆企业评选方法参照《抚州市智能制造标杆企业要素条件》进行评选。对获评为国家、省级智能制造标杆、省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30、20万元一次性奖励。

每年年底评选3个符合条件的“5G+工业互联网”示范应用企业,由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支持工业企业上云,由县财政给予20%的企业上云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23.攻关“揭榜挂帅”。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全县揭榜项目研发攻关,主要针对香料香精产业、数字经济、智能仓储等我县主导产业发展中的堵点、难点问题,大力推进我县工业高质量发展;资金主要采用分期拨付形式,项目立项后首拨30%,剩余资金待通过中期验收和验收后予以拨付。具体实施办法参照《抚州市重大技术项目“揭榜挂帅”活动方案》。同时设立县本级科技项目,每年设立县本级科技项目若干个,科技项目专项经费参照省、市项目经费管理使用办法,充分调动企业创新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工信局〕

(四)鼓励企业创建品牌

24.对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当年获得(含复评)江西名牌产品、抚州市名牌产品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5.对初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资格单位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6.对新认定为省级管理创新示范企业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工信部“工业品牌培育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27.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的工业企业,在标准正式颁布后,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主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的企业,在标准正式颁布后,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主持国家级、省级工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通过验收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4A、3A级国家标准化良好行为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工信局〕

28.对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组织奖、项目奖(卓越项目奖)、个人奖(中国杰出质量人)〕的工业企业(个人)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井冈质量奖和井冈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个人)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抚州市市长质量奖和提名奖的企业(个人)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9.对工业企业参加境外和国内区域性展览会(在商务或工信部门备案),每个标准展位按企业实际支付展位费50%的标准给予补助(境外展按同期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同一企业同一展会最高补助10万元。香料企业参加境外展览、展销会的,给予实际支付的展位费全额补贴,企业享受了中央、省、市给予的展位补贴的,展位费不足部分给予补足,同一企业同一展会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工信局〕

(五)鼓励企业绿色发展

30.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当年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工信或环保部门备案的工业企业,给予6万元一次性奖励(环保部门强制性要求的减半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生态环境局〕

31.实施绿色制造工程。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

(六)鼓励招大引强招高引新

32.鼓励以商招商。企业、商会、协会等社会组织新引进企业入驻我县,在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对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3000万元以上且入规成功的,对引资方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当年给予引资方1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乡贤招商,对社会人士主动参与招商引资做出重大贡献的,参照上述条款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工业园区〕

四、评奖程序

所涉奖励政策兑现由牵头责任单位收集企业申报资料,与相关责任单位共同核实后提出初步奖补意见(附会审意见表),于次年3月底前送金溪县促进工业创新发展三年倍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统一拨付。

五、其他事项

1.同一企业的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县级其他优惠政策。同一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奖补政策的,按就高标准执行,不重复奖补。利废企业、垄断性或资源性企业及与政府签订税收优惠金额包干合同的企业仅享受获得国家、省、市相关荣誉、标准类的奖励,不再享受本政策对应的相关条款。如单个企业所获奖补资金总额高于企业当年实际纳税总额的地方留成部分,则减按当年实际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总额予以奖补。

2.享受本政策措施奖补的企业如企业提出申请,其所享受奖补资金不超总额的30%可用于奖励企业管理团队和个人。被列入落后限制淘汰类的工业企业不得享受上述奖励。

3.本政策措施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实施的其他相关政策中与本政策措施重复或不一致的内容,以本政策措施为准;本政策措施解释权归县工信局及各牵头责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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