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工作细则(试行)
新余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工作细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依据《新余市高新技术企业“育苗造林”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余府办发〔2022〕17号)、《新余市推进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增强科技创新能力若干政策措施(2022—2024年)》(余办发〔2022〕19号)等文件精神,建立我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以下简称培育库),为规范培育库相关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培育库建设遵循“政府引导、市县(区)联动、精准服务、公平公正”的原则。市、县(区)两级科技管理部门集聚创新资源,精准服务入库企业提升创新能力,支持其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二、职责分工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制定入库标准、工作流程、审定入库企业,制定并落实扶持政策,组织开展指导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入库企业申请受理、评估推荐、动态管理,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培训服务等工作。鼓励各县(区)结合地方工作实际,出台地方扶持政策。
三、入库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首次认定入库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新余市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且达到下列其中一项数量要求:Ⅰ类知识产权不少于1件;Ⅱ类知识产权不少于2件。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企业近一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
(五)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
(六)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七)对上一年度无销售收入且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超过100万元的企业可不受上述研发费用比例和销售收入限制。
第六条 有效期满需重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再次申请并通过评估方可入库。
第七条 入库流程
(一)企业申报。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向县(区)科技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1.培育库入库申请表;
2.知识产权相关证明材料;
3.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4.经具有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二)评估推荐。市科技局委托县(区)科技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评估,对申报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审,按照评估结果提出拟入库企业名单,提出推荐意见并将拟入库名单报市科技局。
(三)公示入库。市科技局审定通过入库企业名单后进行公示,在五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即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四、服务与管理
第八条 为入库企业提供精准服务。面向入库企业组织开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研发费用辅助账设置等相关政策解读培训活动。
第九条 发挥双创载体积极作用。将入库企业情况列为申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的重要评估指标。
第十条 加强入库企业动态监测服务。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及时了解入库企业培育进展情况,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培育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条 入库企业培育期为3年,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自动出库; 3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
第十二条 入库企业发生与入库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3个月内向县区科技部门报告。县区科技部门对企业变化后的相关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合入库条件的,报请市科技局予以出库。
第十三条 纳入培育库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培育资格。
(一)入库申请材料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培育期间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五、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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