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红谷滩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红谷滩区支持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2024 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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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助力红谷滩区打造区域创新高地,为红谷滩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结合红谷滩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创新主体培育
1.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对当年完成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企业,给予0.2万元区级奖励(与近三年高企奖励不重复享受)。
2.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当年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区级奖励;对到期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区级奖励。对从区外完成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剩余两年(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区级奖励;有效期剩余一年(含)以上不满两年的,给予5万元区级奖励。
3.加强科技创新领军企业培育。对经省科技厅首次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按就高原则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区级奖励。本办法施行期内获得不同类别认定的,按照对应差额给予奖励。
二、支持研发创新活动
4.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享受市级研发费用后补助的企业,按照其享受市级奖补金额的50%给予区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
5.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于未建立市级及以上研发机构的企业,引导其建立研发机构,对获得初级研发机构认定的企业给予5万元区级奖励。
6.支持高水平研发平台建设。对首次获批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的企业,按就高原则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区级奖励。本办法施行期内获得不同级别或类别认定的,按照对应差额给予奖励。
7.鼓励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对于首次获批且利用非财政资金组建的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按就高原则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区级奖励。本办法施行期内获得不同级别认定的,按照对应差额给予奖励。
三、加速创新成果转化
8.鼓励技术合同登记。对在技术合同登记系统中进行登记、且当年累计的登记认定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按其登记认定额的1‰给予区级奖励,单个企事业单位每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
9.鼓励驻区高校院所与区内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支持驻区高校院所与区内企业合作开展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项目,按照对应的校企合作项目享受的市级产学研合作项目补助的30%给予区级奖励,单个高校院所每年奖励不超过20万元。
10.鼓励申报科技奖项。对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国家技术发明、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区级奖励;对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江西省自然科学、省技术发明、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区级奖励。同一项目分获国家级和省级科学技术奖项的,按就高原则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150万元。
11.鼓励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江西赛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1万元区级奖励。
四、优化创新服务环境
12.发挥科技服务机构作用。根据当年辅导、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按照5户(不含)以下0.5万元/户,5户(含)以上1万元/户的标准给予科技服务机构(不含专项审计机构)奖励,单个机构每年奖励不超过20万元。
13.加强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综合类孵化器的,按就高原则分别给予运营单位25万元、15万元区级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业类孵化器的,按就高原则分别给予运营单位30万元、20万元区级奖励。对首次备案为国家级、省级综合类众创空间的,按就高原则分别给予运营单位15万元、10万元区级奖励;对首次备案为国家级、省级专业类众创空间的,按就高原则分别给予运营单位20万元、15万元区级奖励。本办法施行期内获得不同级别或类别认定的,按照对应差额给予奖励。
14.发挥科技创新载体培育作用。经认定备案的市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根据其当年孵化培育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按1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运营单位奖励,单个运营单位每年奖励不超过10万元。
五、附则
1.本办法支持对象为依法设立、独立核算、依法从事科技活动及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当年有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重大责任事故等负面清单事项的企事业单位,不享受本政策。
2.本办法中政策条款若与区级其他同类政策重叠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已经享受“一事一议”特殊扶持政策的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享受同一类型的普惠性扶持政策。若上级部门政策条款中要求我区予以配套奖励,则在区级奖励部分,同一政策内容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
3.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5日起施行。《红谷滩区支持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红谷府发〔2022〕27号)同时废止,但享受该奖励办法的单位补助期未满的,可继续执行至补助期满。
4.如本办法相关条款内容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不一致的,按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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