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吉安市万安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 万安县工业企业投资兴业扶持办法
万安县工业企业投资兴业扶持办法
为鼓励和吸引国内外投资者参与我县的经济建设,加快推动我县开放型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国内外投资者(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来我县投资新办电子信息、智能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符合我县产业规划的各类实体工业企业,或经县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认定,原落户投产的企业增资扩股重新购地新建厂房的项目(本县异地搬迁、企业变更名称、企业拆分等类型企业,房地产企业、建筑企业、竹木资源初加工企业、水电资源开发企业除外,下同)。
二、扶持原则
(一)扶持范围(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被扶持企业必须是我县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一般纳税人企业;
2.在我县境内亩均投资强度达400万元以上(含,下同),固定资产投资(土地、厂房、设备等)达3000万元以上;
3.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投产并全额纳税,购地项目每年亩均税收(增值税和所得税,简称两税,下同)达10万元以上,租赁厂房项目每年每平方米纳税达500元以上。
(二)扶持金额
1.补贴扶持资金按以下原则予以补贴。
(1)对前2年年均纳税2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企业投资2年内对本县地方经济经营贡献(企业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净留成部分,下同);
(2)对前3年年均纳税4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企业投产3年内对本县地方经济经营贡献;
(3)对前4年年均纳税6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企业投产4年内对本县地方经济经营贡献;
(4)对前5年年均纳税8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企业投产5年内对本县地方经济经营贡献;
(5)对前6年年均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企业投产6年内对本县地方经济经营贡献;
(6)对引进“5020”项目、重大科技创新成果转化项目、重大强链补链项目或年均纳税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企业,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
2.其他扶持政策按实际达标条件予以扶持。
三、扶持政策
(一)补贴扶持政策
1.装修补贴。对年均纳税4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其装修厂房或实验室可按照不超过企业实际装修费用30%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可达1000万元。
2.设备补贴
(1)设备搬迁补贴。对电子信息、智能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主导产业工业项目,企业将原值在2000万元以上(或经第三方评估价值在2000万元以上)且使用年限不超过3年的设备搬迁至万安,可按企业实际搬迁费用给予搬迁补贴,最高可达500万元。
(2)新购设备补贴。对年均纳税200万元以上、企业新购设备达2000万元以上,可按新购设备款的15%给予补贴,最高可达1000万元。
3.经营贡献补贴。企业在达到约定税收额度的情况下,最高可给予企业“三免两减半”补贴,即企业按期投产后前三年按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县地方经济经营贡献的100%给予补贴,后两年按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对本县地方经济经营贡献的50%给予补贴。在约定期限内企业纳税超出约定税收额度部分,按照对本县地方经济经营贡献的80%给予补贴。
(二)其他扶持政策
1.土地扶持。企业通过招拍挂取得工业用地,在开工兴建完成主体建筑第一层后一个月内按项目用地挂牌出让成交价的70%标准奖励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对年纳税达600万元以上的项目,最高可按项目用地挂牌出让成交价的100%标准予以扶持。
2.厂房租金扶持。租赁园区标准厂房(含政府为企业量身定做的标准厂房)、宿舍及附属设施,租金最高可实行“三免两减半”扶持,主导产业或强链补链的重点项目可采取先租后购的方式购买厂房。
3.经营贡献增量扶持。对享受经营贡献扶持优惠期已满的企业,对企业当年经营贡献增量部分,按下列比例扶持企业发展(以历年最高值为存量)。
(1)增量50万元-200万元(含50万元)的,按增量的县级净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
(2)增量达200万元-500万元(含200万元)的,按增量的县级净留成部分的60%给予扶持;
(3)增量达500万元-10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增量的县级净留成部分的70%给予扶持;
(4)增量达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的,按增量的县级净留成部分的80%给予扶持。
4.个税扶持。企业高管个人所得税,最高按县级净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扶持期限最高可达8年。
5.融资扶持
(1)产业引导资金扶持。对于新引进年均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企业(由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认定),根据企业投产后正常生产所需,提供不超过新引进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50%的产业引导资金,最高可达4000万元,期限可达5年。企业装修主要材料或设备进场且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担保后,可按阶段分批给予产业引导资金;对已投产的园区优质企业(由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在原合同未享受产业引导资金的前提下,可提供最高可达2000万元的产业引导资金。企业按产业引导资金的融资成本支付资金占用费。
(2)平台融资扶持。设立“财园信贷通”、“茗信融资担保”、“还贷周转金”等融资服务平台,帮助企业融资、融资担保、临时性还贷周转,单个项目融资贷款最高可达15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类企业,可协助其申请最高达500万元的省“科贷通”融资。
6.外贸出口扶持
(1)支持企业扩大出口规模。企业出口存量部分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35元,增量部分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4元(历年最高值为存量);对年出口6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出口保费扶持50%,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20万元。
(2)支持重点农产品出口。对茶叶、井冈蜜柚等重点农产品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5元。
(3)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展销。对已获进出口权的企业,参加由省、市、县组织的境内外展销,对参展费省市补助差额部分实行补助,境外展每家企业每次参展补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人民币,境内展每家企业每次参展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7.外资现汇进资扶持。外资企业现汇进资算入我县现汇进资任务的,按以下比例奖励:现汇进资在3000万美元(含)以下,每现汇进资1美元奖励人民币0.3元;现汇进资超出3000万美元部分,每现汇进资1美元奖励人民币0.1元。
8.上市扶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投资我县,享受国家“即报即审、审过即发”、“即报即审、审过即挂”优惠政策。鼓励以万安注册公司为主体上市挂牌的优质企业到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
(1)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上市,分阶段给予企业1500万元奖励,其中,正式进入辅导期补助300万元;受理上市申报材料补助600万元;企业上市成功补助600万元。
(2)企业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分阶段给予企业1000万元奖励,其中,正式进入辅导期补助200万元;受理上市申报材料补助400万元;企业上市成功补助400万元。
(3)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
(4)对保荐机构成功辅导我县企业在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和新三板挂牌的,分别给予保荐机构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20万元奖励。
(5)省、市出台的上市扶持政策明确由地方政府奖励部分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其余省市的奖励政策可同时享受。
9.企业入规扶持。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投产且投产半年内达产入规的工业实体企业,每个奖励6万元。
10.科技创新扶持
(1)对企业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2)对通过市级以上认定的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科研创新平台给予资助,其中:市级资助20万元、省级资助50万元、国家级资助300万元;对通过市级以上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人才平台,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众创空间、孵化器、星创天地等科技创新载体给予资助,其中:市级资助20万元、省级资助50万元、国家级资助100万元。
(3)对首次入选的省级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4)对认定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三年期满后重新认定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对企业获得行业产品国家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企业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6)对研发经费支出总额为200-500万元、500-1000万元、1000-1500万元、1500-2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2%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后补助,若研发经费支出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低于2%的,降一档执行(最低档不奖励)。
(7)知识产权扶持政策。主要用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等方面。
①知识产权创造资助。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5万元;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0万元;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3000元;PCT专利申请,每件资助1万元;国内发明专利自申请之日起满5年的,每件维护资助2000元;满8年的,每件维护资助3000元;满12年的,每件维护资助5000元。
②知识产权运用、保护资助。对新认定的万安县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资助3万元;获得国家、省、市专利示范企业,在初次认定的当年,分别一次性资助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20-30%,每个企业享受资助最高不超过10 万元。
③知识产权管理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的获奖项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达标验收的企业,给子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对以自主知识产权专利技术而获准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年专利授权量达到10-15件,且有发明专利1件的(或有2件发明专利申请的),奖励3万元;年专利授权量达到16-25件,且有效发明不低于3件的,奖励5万元;年专利授权量达到25件以上,且有效发明不低于5件的,奖励10万元。鼓励企业在县内的分支机构将总部专利转至,对新转至县区的近三年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
(8)对企业在合同约定考核期内达成承诺税收,其产业引导资金融资所缴资金占用费给予企业科技创新扶持。
11.用工扶持
(1)对重点招工企业自主招用县外籍员工给予支持。当年新聘用的县外务工人员连续务工满五个月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补贴用工企业(同一人员不重复享受该项政策)。
(2)鼓励县职校毕业生和在外学习的本县籍中职毕业生回乡到县园区企业务工。在毕业一年内与园区重点招工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务工达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每月200元给予生活补贴,补贴期限最长12个月;连续务工1年以上自行租赁公租房的,政府可优先安排,同时按租赁公租房租金的50%予以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连续务工三年以上的,在县城购买商品套房(限一户一套)给予2万元购房补贴,连续务工五年以上的给予3万元购房补贴。
(3)给予企业人才补贴。对年纳税达200万元以上的电子信息、智能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等企业,吸纳高校(含高职)毕业生实际工作一年以上,且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交纳了社会保险、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一致的岗位,经县人社局核定后,提供为期五年的生活补贴:全日制大专(高职)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分别给予5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的生活补助。如果从事的岗位与其所学专业不一致,则按照上述标准减半给予生活补助。同时,个人成功申报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成功申报省“双千计划”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
(4)对高层次人才来我县创新创业的,按万办字〔2018〕132号文件中《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暨实施“万安英才计划”的工作意见》予以住房补贴、安家费、研发费及子女就学等相关资助待遇。对投产一年内纳税达到500万元的园区企业,可优先从公租房中考虑解决租赁2套高管公寓,纳税达到1000万元的优先考虑租住5套。
四、其它事项
1.对年经营贡献在50万元(含)-200万元的返乡兴业项目或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的主导产业强联补链延链项目,企业按期投产后的前三年,按企业当年对本县地方经济经营贡献的20%给予扶持。
2.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现有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市、县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3.企业须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2年内建成投产,否则政府有权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依法收回项目用地。
4.被扶持企业享受上述政策技术人员、生产设备、主营业务或盈利业务15年内不得迁离万安、不得改变在本县的纳税义务、不得减少注册资本,否则已享受的扶持资金予以退还。
5.凡涉及到企业享受本优惠办法的扶持资金,均以项目投资具体协议为准,严格执行《万安县园区工业企业扶持资金绩效管理(试行)办法》,企业根据建设进度自主申报合同约定扶持资金,县产业扶持资金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分批拨付,并对项目履约情况及扶持资金使用绩效实行一月一清、一季一算、一年一结。企业享受的补贴扶持资金(装修补贴、设备搬迁补贴、新购设备补贴等)均先以借款方式扶持,企业以固定资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进行担保。企业在合同约定考核期内达成承诺税收后办理不计息“借改拨”,否则企业须按合同约定将借款本息予以归还,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20%计算。
6.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同时原招商优惠政策《万安县进一步完善鼓励外来企业投资优惠办法》(万发〔2016〕12号)、《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上市环境助推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万办字〔2016〕203号)、《万安县主导产业招大引强优惠办法》(万办字〔2018〕205号)不再执行。
7.本办法由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县园区工业企业扶持资金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栏 目:江西高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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