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打造创新创业和对外开放高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试行)
为加快推进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和新旧动能转换,积极打造创新创业和对外开放高地,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第一条 激励人才创新创业
全面提高人才津贴补贴标准。对在高新区企业全职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双一流本科毕业生,每人每月分别给予3000元、1000元、800元人才津贴,补贴期限3年;对进入高新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在站期间每人每月给予3000元生活补贴,最长支持2年;对高校、科研院所等脱产到高新区管委会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挂职的博士研究生及专业技术人员,挂职期间每人每月给予1000元生活补贴,挂职期满考核合格的,再一次性给予1.2万元生活补贴,考核优秀的,再一次性给予2万元生活补贴。
全面提升人员学历能力水平。对高新区企业人员,新取得博士、硕士学位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资金奖励,晋升为正高级、副高级职称的一次性分别给予1万元、5000元资金奖励,新获得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2000元资金奖励;对具有高新区户籍的初高中毕业生,报考普通高校和职业技术院校且毕业后在高新区企业工作满一年的,按照大学本科5000元、专科(高技)和中专(中技)3000元标准一次性给予资金奖励。
第二条 支持企业引进培育人才
高新区企业从区外每新引进一名全职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以上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和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一次性分别给予企业2万元、1万元、5000元和1万元、5000元、3000元资金奖励。从海外每新引进一名全职工作且年薪2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管理人才,每年按其年薪总额的30%给予企业奖励,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最高200万元。
第三条 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对纳入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动态培育库的企业,入库当年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培育期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再给予20万元资金奖励。对未纳入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动态培育库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对复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对整体迁入高新区的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迁入当年给予30万元资金奖励。对规模以上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上述奖励标准提高10万元;对高新技术企业(不含企业亩产效益评价结果为C类、D类)当年新增各类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贷款给予利息总额20%的贴息奖励,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每家企业贴息奖励最高20万元;对在高新区注册的科技服务机构,与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并辅导服务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每认定一家给予科技服务机构2万元资金奖励。
第四条 支持企业进行科技创新
对通过授权新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的企业,每件给予3万元资金奖励。对通过转让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的企业,每件给予1万元资金奖励。对成功提报PCT专利申请的,每件给予2万元资金奖励。对发明专利年费,以实际缴费数额给予全额补助;对在高新区注册的科技服务机构,与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并辅导服务企业申请发明专利的,每授权一件给予科技服务机构8000元资金奖励。
第五条 鼓励企业创建创新平台
对高新区企业成功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专家服务基地、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创新平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资金奖励;对企业联合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等国家级创新平台,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引进核心技术并配置研发团队、购置研发设备的,最高给予200万元资金奖励;对企业引进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等国内外顶尖人才,在高新区设立工作站,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研发团队、购置研发设备的,最高给予200万元资金奖励。
第六条 鼓励企业加大投资和技改力度
对企业在高新区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土地款),自备案起3年内,实际完成投资额超出入园协议约定总投资额的,按超出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自备案起2年内,购置技改设备投入500万元(含本数)至1000万元的,按设备投资总额的3%给予奖励。1000万元(含本数)至5000万元的,按设备投资总额的3.5%给予奖励。500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按设备投资总额的4%给予奖励,单个技术改造项目最高奖励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对亩均效益评价结果为A类的企业,根据设备投资额度,每档补助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
第七条 鼓励企业利用外资
对外商投资企业,按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额的2%给予奖励。对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或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额超过500万美元以上的利用外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第八条 支持企业扩大贸易进出口
对高新区内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当年新增进出口额按1美元补贴0.04元人民币标准进行奖励;对进出口总额1亿元(人民币,含本数)至2亿元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进出口额2亿元(人民币,含本数)至3亿元的企业,奖励40万元。对进出口额3亿元(人民币,含本数)以上的企业,奖励50万元;对外地迁入高新区的进出口企业,迁入当年进出口额按新增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第九条 支持企业提档升级
对当年首次进入“四上”统计范围的企业,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对总部和金融保险类企业,根据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给予资金奖励。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等科技含量高、投资体量大、产业带动强的重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第十条 打造优良创新创业环境
强化人才住房保障。加快规划建设一批可租可售的人才公寓,以成本价向人才供应。对临沂市区范围内没有住房,在高新区内租赁住房本人居住的人才,3年内给予租赁费用补贴,最高标准不超过2000元/月。其中,对高新区自主培育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一事一议”方式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和全职在企业工作的博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进行全额补贴;对全职在企业工作的硕士研究生、双一流本科毕业生、高级技师,补贴50%。
改善综合配套服务。放宽人才落户限制,设立高新区人才户籍集体户,对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在高新区内企业全职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以直接落户。加快推进中小学校建设和公办幼儿园集团化改革,以特岗特薪特聘方式引进一批名师名校长,高标准打造教育高地。探索给予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人才子女入学配额,就近就便安排入学。全面提升人才医疗保障水平,对自主培育省级以上高层次人才、“一事一议”方式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和全职在企业工作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双一流本科毕业生、高级工程师、高级技师每年免费查体一次。对“一事一议”方式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在高新区工作的博士研究生配偶,经本人申请,可以按照对等原则在高新区进行安排。
优化营商服务环境。加快流程再造,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实施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帮办代办等制度,实现政务服务标准化,做到“流程最优、程序最简、时限最短”。加强网上大厅建设,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办”“一网通办”,免费为新开办企业提供首套四枚印章、发票及税控设备。
现行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在政策资金兑现时,按照“就高不就低、奖励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具体由高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商有关部门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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