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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西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河西区科技型企业扶持办法

时间:2022-10-15 09:09:58|栏目:天津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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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西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河西区科技型企业扶持办法

河西区科技型企业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天津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天津市科技创新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等文件精神,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激发科技型企业创新活力,结合河西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扶持对象及条件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为:注册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在河西区,符合河西区科技金融、数字经济、信创、设计、智能制造等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且诚信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科技型企业。

第三章 资助内容及标准

第三条 支持科技型企业孵化

对科技领军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自主孵化或带动上下游企业落地新设立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最高10%的资金扶持,最高1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创新型平台建设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立技术研发机构。对企业研发机构被认定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200万元扶持。对新建成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50万元扶持。

第五条 支持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

1.对首次入选的“瞪羚”企业,租赁办公、生产经营用房的,给予当年房租100%的资金扶持;对新购自用办公、生产经营用房的,给予2000元/平方米的资金扶持。上述两项扶持金额均不超过企业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区级实际综合贡献额总和。

2.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天津市领军培育企业、领军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50万元扶持。

3.对当年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由外省市整体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市级补贴资金给予1:1匹配;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扶持。

第六条 支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1.对注册在我区的创业服务载体,由外省市整体引进1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扶持,每个载体每年最高扶持100万元;培育企业通过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通过数量给予每家3万元资金扶持,每个载体每年最高扶持30万元;培育企业被认定为瞪羚企业的,按照每家10万元给予扶持,每个载体每年最高扶持30万元。创新创业服务载体当年评价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达20家至29家的,给予5万元扶持;30家至39家的,给予10万元扶持;40家及以上的,给予15万元扶持。

2.大力引进国内知名的创业服务机构入驻。对已在国内3个以上城市品牌化运营,累计孵化国家级专精特新 “小巨人”10家,或省级专精特新企业超过50 家,或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50家的国内知名创业服务机构,给予3年租金100%扶持,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

第七条 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

1.对复评通过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10万元扶持;对首次认定通过、复评通过的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扶持;对认定为市级“专精特新”种子企业,给予3万元扶持。同类奖励资金原则上不重复奖励。

2.对迁入我区发展的有效期内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扶持;对迁入我区发展的有效期内的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扶持;对迁入我区发展的有效期内的市级“专精特新”种子企业,给予一次性3万元扶持。

第八条 支持科技型企业做大做强

对成功获得100万元以上风险投资的科技型企业,按年度营业收入的1%给予扶持,扶持期限3年,额度不超过企业的区级实际综合贡献额。

第九条 支持新注册科技型企业加速发展

对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实缴200万元以上、有独立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注册并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给予其第一年房租的80%、第二年房租的50%的扶持,两年总和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

对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区内科技型企业,给予其实际投资到位额5%的扶持,扶持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重大科技项目

鼓励企业研发机构突破“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通过揭榜挂帅等方式参与国家和天津市重大课题,推动对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有显著促进作用的重点科技成果在河西区快速转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每年度由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准备申报资料,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区科技局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审认定后,按有关程序兑现。

第十三条 接受扶持资金的企业均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应在河西区持续经营、纳税不低于10年;如因非正常原因停业、歇业、清算、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重整或迁出河西区的,取消其享受本政策资格,并返还已享受的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 本扶持办法与区内其他政策并行,遵循从优不重复原则,对已享受中央及市财政资金奖励的不再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区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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