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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宝坻区科技创新助推产业升级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

时间:2022-04-11 08:56:03|栏目:天津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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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宝坻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宝坻区科技创新助推产业升级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

宝坻区科技创新助推产业升级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

区科学技术局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发展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高技术服务等战略新兴产业,加速新旧动能转换和创新型企业能级提升,推动全区经济高质量转型创新发展,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新一代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新兴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按照“重点突出、精准施策、创新先行、持续发力”的总体思路,以推动经济创新转型发展为目的,稳步推进优质企业尽早落地、成长企业助力发展、成熟企业争创领军、传统企业转型升级,进而形成特色鲜明、产业链条完整、产品水平领先的战略新兴产业体系。

二、政策措施

(一)鼓励优质企业落地计划

1.支持引进国家级科研院所项目。对于符合天津市科技局评定为引进国家级科研院所项目给予1:1配套资金支持。对国家级科研院所(以市科技局界定范围标准为依据)在区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配置核心团队,引进核心技术、集聚创新资源,投入一定资产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牵头部门: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2.支持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支持市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和应用展示中心建设,树立智能制造示范标杆,参照申报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标准,被认定为市级示范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且通过竣工验收的智能制造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补助。市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获得国家工信部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立项批复后,再次给予200万元补助。(牵头部门: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3.支持企业购置先进设备实施智能化改造。对已经开工且在年内竣工,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在建项目,由企业自行选择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之一给予一次性支持:一是按设备总投资的3%给予补助;二是按设备贷款金额的5%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实际贷款利率);三是按设备融资租赁综合费率(租赁利率与手续费之和)中的8个百分点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实际综合费率)。每个项目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牵头部门: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4.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集成应用。参照《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中重点支持方向,对列入我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名单的制造企业,按照所列装备年度最多不超过三批次、100台(套),单台(套)销售额的3%给予补助。其中,成套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单台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关键零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的企业,额外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牵头部门: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5.支持智能科技领域军民融合产业化项目。支持军民融合领域企业智能软硬件产品产业化及提升产业化水平投资项目,承担网信军民融合产业化项目的企业,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纳入《关于加快军民融合龙头工程、精品工程和重要项目建设意见》和《天津市智能科技领域军民融合专项行动计划》的智能科技领域军民融合重点示范项目优先支持。(牵头部门:区工信局、区委网信办、区财政局)

6.支持项目落地的人才政策。对于符合政策条件的人才,按照《宝坻区进一步加强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工作的九条措施》《宝坻区突出贡献企业家选拔培养实施办法(试行)》《宝坻区教育系统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试行)》《宝坻区卫生健康领域人才选拔培养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快集聚高层次优秀人才的若干意见》及相关配套措施和市级人才政策规定,给予奖励、兑现相关配套资金。(牵头部门:区人才办、区财政局)

(二)成长企业助力发展计划

7.支持工业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咨询诊断和科技服务。对经认定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为企业建设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和实施智能化改造提供的咨询、诊断服务,按照每家企业不超过8万元的标准给予服务机构奖励;对制定智能制造整体解决方案并启动实施的企业,按照实际支付服务费用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列入国家和市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两年内通过国家贯标评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贴。每家企业上述行为补贴资金之和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中介服务机构向企业开展科技服务、技术转移服务,对区内注册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区内科技型企业开展科技服务、技术转移,按照年度科技服务费或技术转移额的3%,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牵头部门:区工信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8.支持工业企业上云。兑付向科技型、创新型、高成长型、“专精特新”等国家及市级各类试点示范企业和重点培育企业发放,并经企业按规定使用的“云惠券”。支持工业企业核心业务系统和重点设备“上云上平台”,运用工业互联网新技术、新模式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对企业业务系统云端迁移示范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牵头部门: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9.支持企业上市融资

(1)企业股改支持政策

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非科技型企业,区财政一次性补助20万元(其中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科技型企业按照市补助资金区财政1:1配套资金支持)。

(2)企业新三板和OTC上市支持政策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新三板)基础层挂牌成功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落实后,区财政按照1:1比例给予100万元补助;对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成功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20万元落实后,区财政按照1:1比例给予120万元补助;支持新三板挂牌企业加快培育转板,经在基础层培育成功转板至创新层挂牌的企业,成功转板后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0万元落实后,区财政按照1:1比例给予20万元补助;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企业转板至精选层公开发行股票并挂牌的,执行与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同等支持标准。对在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挂牌且完成挂牌1年内通过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平台取得融资的企业,在融资款项成功到账后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万元落实后,区财政按照1:1比例给予10万元补助。

(3)企业主板、IPO上市支持政策

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及其他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场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有以下支持政策:①对我区市级入库企业支付的上市签约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上市费用,在市财政按照50%比例(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支持落实后,区财政再予以1:1匹配补助资金,每家企业获得区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②对我区市级入库企业,入库培育后发生的贷款担保费用和贷款利息,每家企业最长补助2年,市财政按照50%比例(金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给予支持落实后,区财政再予以1:1匹配补助资金,我区市级入库企业获得区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300万元。③对上市申报材料经有权机构正式受理的我区市级入库企业,市财政一次性补助100万元落实后,区财政按照1:1比例,再给予补助100万元。④为实现上市专项资金补助的公平、公正,确保企业通过各种方式上市所获支持政策的一致性,企业通过各种方式获得的上市、挂牌市级专项资金补助累计不足500万元的,成功上市时予以一次性补足,补助资金落实到位后,区财政按照1:1匹配补足资金。⑤对迁址至宝坻区发展的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且注册在我区的,市财政一次性补助500万元落实后,区财政按照1:1比例给予500万元补助。”(牵头部门:区科技局、区金融局、区财政局)

10.支持科技创新型企业发展。对于市科技局认定首次入选的雏鹰、瞪羚企业,按照天津市奖励标准的1:1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对首次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规模大小分别给予15~25万元配套资金奖励;对经过市级备案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复审或再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经市科技局认定的技术领先型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牵头部门:区科技局)

11.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创造。企业以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质押贷款,给予还款的贷款利息的50%,最高50万元补助;对获得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重点资助项目(创造类)的企业给予1:1配套资金支持;对被认定为区专利试点企业并完成专利试点任务的,按照任务完成情况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和10万元奖励;被复核通过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牵头部门: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

12.支持企业争创质量奖和驰名商标。鼓励企业进行产品质量攻关、质量改进和质量提升。对首次被认定为中国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天津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权主体,给予每件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部门: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

13.支持自主品牌机器人发展。鼓励本市自主品牌机器人骨干企业以优惠价格销售给本市企业,以优惠30%的价格向本市企业销售机器人并实际使用的,对生产企业按销售优惠额度给予事后奖补,最高不超过30%。销售价格是由第三方机构在充分市场调研基础上,已有型号的机器人主要参考生产企业上一年度销售平均价格,新型机器人主要参考同类型产品平均销售价格。(牵头部门: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14.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支持集成电路设计重点企业发展,对上一年度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上一年度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核高基”等重大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以及“芯火”基地(平台)等集成电路产业试点示范项目,按实际获得国家支持金额给予等额资金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牵头部门: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15.支持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产业发展。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重点企业发展,对上一年度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的企业,承诺三年内保持增长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需用于研发投入和奖励核心研发人员(奖励不可重复享受);对上一年度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的企业,承诺三年内保持增长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需用于研发投入和奖励核心研发人员(奖励不可重复享受)。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获得国家“核高基”重大专项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项目,给予国家支持资金1:1,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配套资金补助;获得国家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领域试点示范应用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资金补助。(牵头部门: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16.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加快推进政府和公共数据资源集聚、共享、开放,全面开展大数据创新应用,构建大数据发展支撑体系,推动大数据全业态集聚发展。支持大数据企业面向重点行业领域,围绕数据采集存储、分析挖掘、安全保护等环节突破关键技术瓶颈,研发大数据存储管理、大数据分析挖掘、大数据安全保障等领域产品。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20%,最高不超过500万的资金支持。支持大数据企业在重点行业研发、设计、生产、管理等全生命周期深入应用,积极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批准的国家级试点示范,对获批项目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入驻政府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的大数据应用服务企业,由区政府给予3年的办公场地租金补贴,300平方米以内免房租,300至1000平方米部分的房租减半。(责任单位:区委网信办、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17.支持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项目。对承担国家智能制造标准化与新模式项目的工业企业,经验收合格后,按实际获得国家支持金额给予等额资金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参照《工信部智能制造综合标准化与新模式应用项目要素条件》,被认定为市级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项目的企业,经验收合格后,给予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15%,最高不超过800万元的补助。总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实际投资额。(牵头部门: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18.支持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化研发和获取军工资质。支持军工技术转民用研发,对我区企事业单位参与武器装备、网信军民融合、国防科技工业等领域军民融合研发,按照企业对该项目研发经费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通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认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认证、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的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证书给予15万元补助,每个单位合计不超过50万元。对新取得军工资质的网信军民融合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补助(牵头部门:区工信局、区委网信办、区财政局)

(三)成熟企业争创领军计划

19.支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支持企业长期专注于制造业特定细分产品市场,不断提升生产技术和产品市场占有率。对被国家工信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的我区智能科技领域企业,给予2000万元奖励;认定为单项冠军产品的,给予500万元奖励。(牵头部门: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20.支持智能科技龙头企业。支持智能科技领域龙头企业发展,对技术水平处于行业领先地位、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全国领先的龙头企业,经认定后给予资金奖励。对于主营产品市场占有率全国前三的龙头企业,给予500万元资金奖励;对于主营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十且全市前两位的龙头企业,给予300万元资金奖励。(牵头部门: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21.支持领军型企业和领军型项目。对经过市科技局评审认定的领军型企业培育和领军型企业项目给予1:1配套资金支持。(牵头部门: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22.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提升创新能力,鼓励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搭建检测实验室、购买研发仪器设备,增强自身创新能力建设。对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给予无偿资助,每个项目每年支持不超过500万元,连续支持3年。支持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对升级成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以资金配套补贴方式给予资金支持,以获得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专项资金数额为依据,给予1:1配套资金支持。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对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由天津市推荐申报,并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支持企业创建企业研发平台。鼓励企业建立各种研发平台、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技术研发和创新机构,支持的标准按照市科技局立项支持的标准给予1:1配套资金支持。对经认定为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科技企业孵化器、技术创新中心等各类科技创新机构和平台,给予200万元资金补助。

支持企业创建产业创新中心和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对认定为市级产业创新中心的,安排不高于项目总投资30%的补助资金,每年不超过500万元,连续支持3年;对被认定为国家级产业创新中心的,按照国家补助资金额度,给予1:1 配套资金支持;对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升级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和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的,给予100万元专项资金补贴,(牵头部门:区发改委、区工信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23.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鼓励和支持战略新兴产业积极开展重点研发科技合作项目,支持的标准按照专家评定立项额度70%,最高200万元;对企业开发的科技成果或新产品,通过专业组织机构鉴定,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的每项给予2万元奖励;达到国际先进以上水平的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和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等科技成果,按获奖资金同等额度奖励;支持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的标准按照专家评定立项额度70%,最高200万元;支持科技型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支持的标准按市科技局核定支持的标准给予1:1配套支持;参加市级和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活动,对获奖企业给予获奖项目所获奖励资金的同等奖励;对于经过市科委立项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给予1:1的资金配套支持;对经市科技局认定的重点新产品和“杀手锏”项目,给予1:1的资金配套支持。(牵头部门: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24.支持企业开展高端科技对接与交流活动。支持区内科技型企业吸引国内外高端研发机构或行业协会等组织以及院士、专家等高端人才来宝坻开展科技研讨会、论坛、行业年会等科技交流活动,带动科技创新研发机构和高端人才落户宝坻,宣传宝坻、扩大宝坻知名度。对开展此类活动的主办单位(对接活动的区内科技企业)给予活动费用的80%资金补助。(牵头部门: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四)传统企业转型升级计划

25.支持企业向“互联网+智能制造”转型。支持企业围绕信息技术重点环节的应用、传统产业网络化升级改造、互联网制造新模式、互联网的“双创”等各类支撑平台、工业云和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互联网体验中心等方向,对列入市级示范的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实施“机器换人”工程。支持企业购买使用机器人、具备联网功能数控机床、增材制造等智能制造核心装备,提升企业智能化生产水平,对首次购买使用工业机器人等智能装备的应用企业,所购产品须用于本企业生产活动,按购买价格的15%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部门: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26.支持企业节能降耗。每年安排工业节能专项资金500万元,主要用于下列项目: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高效电机应用项目、LED照明产品应用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开展能源审计补助项目、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补助项目、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补助项目、工业绿色发展先进单位创建咨询评价补助项目、用能单位计量器具配备升级补助项目。(牵头部门:区工信局、区财政局)

(五)农业科技扶持计划

27.实施农业科技计划项目和帮扶计划项目。区财政每年安排400万元资金,对区内涉农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技单位,依托产学研科技合作、自主研发或引进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等给予立项支持。区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资金,对区内农业重点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技单位,依托科技特派员技术优势,开展区内困难村困难户帮扶和对口支援、东西部扶贫协作及对口合作给予科技帮扶计划立项支持。(牵头部门: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28.加大对农业科技园区、高新技术示范区内创新平台的支持。区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资金,对于国家或市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内企业(专业合作社),围绕园区建设目标,实施“创意、创新、创业”一体化发展,打造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平台等给予立项支持。(牵头部门: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29.实施健康安全环保创新计划项目。每年安排200万元,对企事业单位(专业合作社),实施公共安全、食品安全项目和实施天津市地方病防治及健康医疗行动计划,开展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与固废污染防治等给予立项支持。(牵头部门: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六)科普环保行动扶持计划

30.实施全域科普行动。每年安排200万元,依据《天津市创建全域科普模式工作实施方案》,重点支持:科普阵地建设(科普画廊、科普基地、科普e站等科普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科普资源平台建设(利用融媒体、自媒体、报纸等媒介载体宣传、传播科普资源的信息化建设);科普活动资助(协会、学会、科普基地等科普阵地开展的各类科普活动);对获得国家、市立项并给予资金支持的各类科普项目中有配套要求的,按要求给予区级配套。(牵头部门:区科协、区财政局)

三、组织保障

成立以副区长王智东为组长,区科技局局长杨文胜、区工信局局长刘国际为副组长的宝坻区科技创新助推产业升级领导小组。成员为区发改委、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金融局、区委网信办、区财政局、区人才办、区市场监管局、区科协等部门分管副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技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科技局局长杨文胜兼任。

四、支持条件和支持方式

(一)支持条件

1.申请单位应在本区已完成注册,税务征管关系在本区范围内,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无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和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及质量事故。

2.申请单位承诺在本区持续生产经营超过5年以上,5年内撤离的,需退交扶持资金。

3.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市区两级财政支持的同类型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得再重复申请。

4.涉及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需履行完市级申报审核工作。

5.纳入宝坻区科技创新助推产业升级企业备选库名录的企业优先。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备选库企业的动态管理。

(二)支持方式

1.项目类,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对项目予以支持,视项目建设周期,采取一次性补助和分阶段补助两种形式。对于项目建设周期在一年及以内的项目,采取一次性奖补的方式;对于项目建设周期在一年以上的项目,分阶段目标进行考核,考核通过的通过再立项下达专项资金。

奖补类,对达到奖励补助标准的企业,通过第三方机构认定或者领导小组认定后,予以一次性奖补。

2.涉及到市财政补贴的项目区里不再组织评审。

3.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牵头部门要对申报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市级项目由市级单位评价,区级不再评估)。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对提出的申报材料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对资金使用负责。对于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和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专项资金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关部门行政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相关企业在专项资金申请、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两年内停止其财政资金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良信用信息。

五、宝坻区科技创新助推产业升级企业备选库名录评选办法

(一)申报项目企业范围

对于符合战略新兴产业领域科技型企业,根据投资规模、地方贡献、创新能力、市场前景、成长性、科技研发投入(RD)等择优选择备选企业库,确定申报项目的企业。

申请入库企业需满足以下八项条件其中五项:

1.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范围包括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高技术服务业等;

2.申报项目的企业是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3.申报项目的企业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4.申报项目的企业应纳入规上企业名录库;

5.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要求至少有1件授权发明专利或3件以上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应用于所申报项目领域;

6.近三年某一年度销售收入增长率达到8%以上,且上年度正增长;

7.上年度产值2亿以上的研发投入占产值比例达到4%以上、产值5000万~2亿的研发投入占产值比例达到5%、产值5000万以下的研发投入占产值比例达到6%以上;

8.申报项目的资金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对区财政的贡献。

(二)项目申报程序

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自主申报、项目内容多元叠加,经区科技创新助推产业升级领导小组审核,征求街镇园区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区领导同意确定申报项目企业。

1.区科技创新助推产业升级领导小组下发通知,街镇园区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战略性新兴产业备选企业库,报区科技创新助推产业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

2.区科技创新助推产业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初审,对符合纳入备选库条件的企业提交区科技创新助推产业升级领导小组审定;

3.区科技创新助推产业升级领导小组对审核通过纳入备选库的企业向社会公示;

4.纳入备选库的企业按照宝坻区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和天津市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天津市政府关于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三年行动计划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立项申报书,并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5.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初步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区科技创新助推产业升级领导小组汇报,确定拟提交评审的项目。

(三)项目评审立项程序

1.经区科技创新助推产业升级领导小组确定的申报项目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组织专家评定,确定通过专家评审项目;

2.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向市场监管、环保、安监、税务等部门征求意见;

3.区科技创新助推产业升级领导小组对拟立项项目向社会公示;

4.经区科技创新助推产业升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项目立项,并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立项项目签订项目任务书。

(四)项目考核评定

项目到期后,项目承担单位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项目结项申请报告,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组织专家结项验收评定。

(五)相关经费列支

涉及到聘请第三方立项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此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宝坻政发〔2017〕54号文件同时废止;按照宝坻政发〔2017〕54号文件未执行完成的有关支持项目按照原文件执行。各牵头部门负责政策解释工作。若市政府出台同类奖励政策,本文奖励标准高于市政府规定奖励标准的按本文执行;低于市政府规定标准的按市政府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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