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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2022年天津市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滨海新区推进创新立区、打造自主创新升级版若干措施(试行)

时间:2022-03-25 09:03:17|栏目:天津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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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天津市滨海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滨海新区推进创新立区、打造自主创新升级版若干措施(试行)

滨海新区推进创新立区、打造自主创新升级版若干措施(试行)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落实“创新立区”战略,打造自主创新升级版,现统一梳理、制定以下措施。

一、创新型企业培育

第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规模小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2亿元(含)以及2亿元以上三个档次,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对资格期满当年内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外省市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区的,按照首次通过认定给予奖励。

对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进行培育的企业,由区级财政在入库次年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实施主体: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第二条 领军企业培育

对当年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领军项目给予市级拨款相应匹配。

(实施主体:区科技局)

第三条 对“卡脖子”技术攻关补贴

对参与市级以上关键核心技术揭榜挂帅项目,并成功揭榜的企事业单位,按竞标或技术交易标的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实施主体:区科技局)

二、创新型载体建设

第四条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

改进新型研发机构的体制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向企业转制,允许新型研发机构吸引社会资本开展对外投资,并设立多元投资的混合制运营公司,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立市场化薪酬激励制度。

放宽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转化限制。新型研发机构可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进行奖励,允许新型研发机构对承担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奖励。试点新型研发机构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实施主体:区科技局)

第五条 支持研发中心建设

支持研发中心提升创新能力,积极申报国家级研发机构。支持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升级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对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50万元专项资金补贴。

支持技术创新中心提升研发创新能力,鼓励综合性技术创新中心搭建检测实验室、购买研发仪器设备、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对综合性技术创新中心的研发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安排项目总投资15%的财政补助资金,每年最高250万元,连续支持3年。

(实施主体:区科技局)

第六条 支持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院所来滨发展

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整建制搬迁入新区,根据科技项目情况,给予项目总投资15%的资金支持,最高1500万元。

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在新区投资建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独资或绝对控股的,根据科技项目情况,给予项目总投资15%的资金支持,最高900万元;参股、不绝对控股的,给予项目总投资15%的资金支持,最高300万元。

事业性质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在新区单独设立分支研究机构,根据科技项目情况,给予项目总投资15%的资金支持,最高900万元。

(实施主体:区科技局)

三、双创载体发展

第七条 鼓励双创载体培育优秀企业

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后5年内首次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认定,在孵期间或毕业后8年内首次获得领军企业认定的,每认定一家给予所在孵化载体1万元一次性辅导奖励。

入驻双创载体孵化的企业,当年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天津市雏鹰企业达20家至39家的,给予所在孵化载体5万元奖励;当年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天津市雏鹰企业达40家至49家的,给予所在孵化载体10万元奖励;当年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天津市雏鹰企业达50家及以上的,给予所在孵化载体15万元奖励。同一双创载体累计不超过30万元。对于同一在孵企业的同一事项不予重复奖励。孵化载体应为经过认定的区级以上载体。

(实施主体:区科技局)

第八条 支持双创载体申报国家和市级资质

对上年度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备案的众创空间,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实施主体:区科技局)

第九条 建设运营各类双创载体房租补贴

对双创载体因租用场地而产生的房租,最长给予连续36个月的房租补贴;之后,根据上一年度运营绩效评估结果再给予最长36个月的房租补贴。

(实施主体:各开发区、各街镇)

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十条 支持高校研究生创新实践基地建设

对于各开发区与全国高校共建的滨海新区高校研究生创新实践基地,设立评价指标体系,进行量化考核,按照考核结果进行资助。85分以上50万元,70分以上20万元,60分以上5万元。

(实施主体:区科技局)

第十一条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建设

已获得市级技术转移机构认定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拥有2名以上技术合同登记持证人员)挖掘技术合同并在新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按照新区技术合同成交额对其进行排序,分为ABC三类,排名1-2名为A类机构,3-4名为B类机构,5-6名C类机构。对A类机构奖励30万元,对B类机构奖励20万元,对C类机构奖励10万元。

(实施主体:区科技局)

第十二条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队伍建设

经评选,每年择优将40岁以下获得天津市科技局技术经理人(技术经纪人)资格或技术经济专业职称的科技成果转化人才纳入青年英才培养范围,给予10万培养经费支持。已列入市级、国家级人才或新区领军人才的不再参选。

(实施主体:区科技局)

五、科技金融支撑

第十三条 科技企业股改奖励

对市级认定的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并有证书的,完成股改并出具以上市、挂牌为目的证明材料等,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30万元。

(实施主体:区科技局)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上市

支持企业挂牌。对在天津滨海柜台交易市场挂牌且完成挂牌1年内通过滨海柜台交易市场平台取得融资的企业,在融资款项成功到账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创新层挂牌成功的企业,分别给予100-120万元补助,精选层执行与沪深港交易所上市同等支持标准。

支持企业上市。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及其他境内外主要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

支持引入上市公司。对迁址至新区发展的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公司回归A股且注册在新区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补助。

(实施主体:区金融局)

第十五条 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融资发展

直接融资奖励。股权融资奖励: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成功引入专业股权投资机构500万元(含)以上股权融资的,给予股权融资额2%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在新区注册的投资机构,以基金形式投资未上市科技型企业的,按照实际到账投资额的1%给予投资机构奖励,每年每家投资机构最高奖励金额100万元。定向增发奖励:对通过定向增发成功获得500万元(含)以上直接融资的企业,给予融资总额0.5%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40万元。

间接融资奖励。贷款贴息:对于成功获得一年期及以下短期贷款的瞪羚企业和领军企业,给予贷款总额1%的贴息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担保补贴:对通过合法成立的担保公司进行担保取得融资的企业,每年给予担保放款额1%,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担保补贴。融资租赁、保理补贴:对于通过融资租赁、保理方式融资成功的瞪羚企业和领军企业,给予当年融资总额1%的补贴,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

(实施主体:各开发区)

六、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六条 支持地理标志产品培育

备案后并在项目周期内获批地理标志产品,给予每个补助对象最高30万元补助。备案后并在项目周期内获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给予每个补助对象最高20万元补助;同一品种产品及其衍生出的相似品种系列产品的地理标志产品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不重复补助。

(实施主体: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

第十七条 支持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人才开展创新创业•专利技术转化

由滨海新区人才办备案、滨海新区产业(人才)联盟成员单位推荐,项目周期内在滨海新区成功转化高校院所专利技术的高层次产业人才,给予突出贡献人才每人10万元奖励、优秀人才每人3万元奖励。本项奖励只针对首次获得奖励资格的个人。

(实施主体: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

第十八条 支持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

在项目周期内由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公开遴选的证券发行牵头机构在项目期内至少发行1单证券化产品,给予牵头机构每单产品最高200万元奖励。项目周期内参与由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遴选的牵头机构实施知识产权证券化获得融资的企业,对实际发生的担保费、评估费、保险费按照合计的50%进行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实施主体: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

第十九条 支持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备案后并在项目实施期内通过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质押获得融资的企业,按质押融资基准贷款利息的50%予以财政贴息补助,同一企业当年度贴息总额不超过5万元。

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部分,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不予补助。

(实施主体: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

七、公共服务平台等服务体系建设

第二十条 科技创新券

向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滨海新区科技创新券,分为检测券和高企券,分别用于其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研发检测、高企认定服务。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享受检测券支持不超过5万元,每张高企券补贴额度最高2万元。

(实施主体:区科技局)

八、科技创新人才引育

第二十一条 支持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创新创业

给予高层次人才团队不超过上年度研发投入5%的奖励,最高100万元。

(实施主体:区科技局)

第二十二条 青年英才培育

给予青年英才入选者每人10万元培养经费支出,培养期为两年。

(实施主体:区科技局)

第二十三条 高端人才奖励政策

在“4+4”等重点产业领域,对在新区工作的境内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根据个人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给予每人每年20-150万元奖励,由各开发区承担。如已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实施主体:各开发区)

九、重点产业支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细胞产业支持政策

对开展临床试验并在新区转化的I类创新药物予以奖励,对获得Ⅰ、Ⅱ、Ⅲ期临床试验批件的新药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奖励,获得药品注册申请受理书后,给予5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对开展临床试验并在新区转化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给予15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注册在新区并投入运营的细胞领域公共服务平台,经认定后,按照其上年度为新区企业(与本企业无投资关系)服务的实际情况予以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于第三方细胞制品质控中心项目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提升临床研究水平,支持临床研究型医院建设,探索赋予新型临床研究型医院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绩效分配等自主权。

(实施主体:各开发区)

十、附则

第二十五条“4+4”特色产业政策由相关开发区各自制定支持政策。

第二十六条各开发区有效期内政策继续执行到期。

第二十七条本措施中,拟制定细则的措施,各街镇的资金兑现由区财政担负(房租补贴政策由各街镇自行担负)、各开发区的资金兑现由所属开发区自行担负。已出台(制定)细则的措施,按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措施由区科技局、区金融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措施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政策有效期内,如遇国家、市、新区相关政策调整,适时相应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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