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贯彻市委、市政府推动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工作部署,聚焦发展新质生产力,围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量质并举壮大高新技术企业群体,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是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现有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资金。
第三条 市科技局牵头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管理工作,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销售收入增长率、缴纳人员社保情况,编制补助分配方案;市财政局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的拨付等工作。
第二章 奖励对象、原则和标准
第四条 奖励对象及条件
(一)在天津市注册、经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二)资格有效期内外省市整体迁入天津市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企业未被列入失信行为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未列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名录。
(四)拨付奖励资金前,企业在天津市注册,并正常从事研发及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奖励原则及标准
(一)根据年度资金预算总额,对当年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排序并择优给予支持;外省市整体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参与排序。
(二)按照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销售收入增长率、研究开发费用总额、近一年(申报认定前一个会计年度)缴纳人员社保人数进行综合排名,三项指标排名权重分别为40%、30%、30%,择优奖励。
(三)按照择优排序结果,对当年首次认定通过且符合奖励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市级财政给予10万元支持;重新认定(含断档后再次认定)通过且符合奖励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市级财政给予8万元支持。整体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市财政给予10万元支持。
第六条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企业,同年申报天津市研发投入后补助并获得支持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支持。
第七条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1. 《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资金申报书》;
2. 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所提交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3. 企业近一年缴纳社保人数证明;
4. 企业营业执照;
5. 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6. 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科技局按照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市级奖励资金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市级奖励资金组织实施工作程序如下:
(一)发布通知。市科技局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当年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公告,及整体迁移企业资格继续有效的公告,发布市级奖励申报通知。
(二)初审推荐。各区科技局围绕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给出奖励资金拨付意见;对于暂缓拨付的,暂缓拨付时限为一年,一年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不再拨付。
(三)生成拟奖励名单。根据本办法第二章相关规定,通过申报系统进行排序,自动生成拟择优补助的企业名单。
(四)名单公示。在市科技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拟补助的企业名单。
(五)资金拨付。市财政局通过现行财政资金拨付渠道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进行资金拨付。
第四章 资金监管与绩效管理
第十条 奖励资金由获得奖励支持的企业统筹使用,不得用于与科技创新无关的支出。企业要自觉接受科技、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监察,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一条 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做出承诺,做出虚假承诺的将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对违规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市、区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清查处理,由市、区财政局收回相应资金。对于涉及违法的企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核实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按照我市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有关要求,市科技局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鼓励各区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特色性支持政策。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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