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天津市东丽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东丽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倍增发展的政策措施
东丽区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倍增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天津市创新型企业领军计划》,根据《东丽区加快新动能引育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东丽政发〔2019〕7号)文件要求,制定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倍增发展政策措施。
第一条支持新认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区财政按企业规模大小给予15万元至25万元匹配奖励。
第二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对到期进行复审并再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的,区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
第三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迁入我区。对外省市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区的,按照首次通过认定的政策区财政给予15万元至25万元奖励;部分迁入我区的,实行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在我区注册日起一年,过渡期后一年内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除享受首次通过认定的奖励政策外,企业过渡期内未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部分给予相应补贴。
第四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形成“遴选一批、入库一批、培育一批、认定一批”的工作局面。经市级认定入库培育的企业,区财政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第五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本区高新技术企业及后备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进行产学研合作,符合条件并通过立项的,按合同交易额(不含税费)的20%分两期给予资助,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40万元。
第六条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对本区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进行考核评价,依据其在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培育、创新创业团队建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开展特色服务等方面的综合考核结果,区财政分别给予前三名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资金支持。
第七条支持雏鹰企业发展。对首次认定为雏鹰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后备企业,区财政给予1万元奖励。对获得银行贷款并符合条件的雏鹰企业,区财政给予重点支持并积极争取市财政5万元资金支持。
第八条支持瞪羚企业发展。对首次入选的瞪羚企业,在争取获得市财政最高20万元资金奖励基础上,区财政在科技、金融和人才等政策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九条支持科技领军(培育)企业发展。对认定的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支持企业实施重大创新项目(含创新平台建设),对符合条件并获得市级立项的企业,区财政分别给予最高250万元和150万元项目补助;对经培育后认定为科技领军企业的,区财政给予重点支持并积极争取市级品牌培育项目一次性最高5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十条支持企业股改上市发展。对经市级认定获批的瞪羚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以上市为目的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企业,申请争取市级一次性3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支持专业投资机构投资的项目或企业到我区落地。投资区外高新技术项目到我区落地注册并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或投资区外高新技术企业并将企业迁入我区的,给予专业投资机构投资额10%且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支持专业中介机构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中介机构,按引进的企业数量及企业的综合经济贡献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支持服务机构为我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对每年服务我区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家及以上、通过率超过90%的本区咨询服务机构,区财政给予其20万元至5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支持提升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的整体素质,对技术员工参加远程教育学历提升给予一定学费补贴。
第十五条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型企业申请天津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项目,按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给予1.5%比例支持,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2.5%比例支持,单个企业获得的最终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六条对高新技术企业到我区投资或已落地高新技术企业扩大投资的,符合我区产业方向并带动该产业发展贡献突出的,根据投资额和区域综合经济贡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十七条本政策与区内其他政策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本政策有效期内若遇国家和市级政策调整,以调整后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本政策措施由东丽区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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