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红桥区落实《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
红桥区落实《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数字中国建设,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重要要求,认真落实《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津政办发〔2018〕9号),抢抓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壮大智能科技产业,推动红桥区产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 加强财政资金扶持和引导
(一) 支持企业智能化升级
鼓励实施“机器换人”工程,对首次购买使用工业机器人等智能装备的企业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购买价格的7.5%,区财政年度奖励不超过500万元。打造智能制造示范标杆,对纳入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名单或被认定为市级示范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区财政给予一次性最高250万元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购置先进设备进行智能化改造的,采取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的方式,给予设备总投资1.5%至2.5%的资金支持,其中区财政不超过2500万元;对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研发生产设备进行智能化改造的企业,给予融资租赁额综合费率中不超过4个百分点的补贴。对工业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发生的设计咨询诊断费用,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区财政资金补助。
(二) 支持工业企业上云
支持工业互联网发展,培育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和服务商。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推动企业向“互联网+智能制造”转型升级,对市级示范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1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区财政资助,对上云工业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区财政资金支持。
(三) 加快培育新兴产业
支持企业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对承担国家级或市级智能制造新模式应用项目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区财政资金补助。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壮大,对本区自主品牌机器人骨干企业销售机器人给予事后奖补,鼓励机器人制造企业以优惠15%的价格销售给本市企业,由区财政对销售优惠额度给予事后奖补,最高不超过15%。支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集成应用,对获得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费补贴的企业,给予一次性75万元区财政奖励;对评定为市级首台(套)的装备,按照单台销售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区财政资金支持。推动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不超过150万元区财政资金奖励,对获批国家级专项资金支持和试点示范的项目(平台)给予不超过1500万元区财政资金资助。鼓励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对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10亿元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区财政资金奖励,对获批国家级专项资金支持和试点示范应用的项目给予不超过500万元区财政资金补助。
(四) 加强军民融合发展
支持企业与军工单位开展研发合作,对承担军工智能科技产业化项目的企业,按不高于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50万元区财政资金补助。对承担军工智能科技研发项目和军用技术转化为民用技术的企业,按研发经费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区财政资金补助。对新取得军工资质的智能科技企事业单位,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5万元区财政资金补助。
办理渠道
类型 行政确认
依据 《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部门 区商务委
权限 初审上报(区商务委同区财政局)
流程 受理—审核—上报
事项 1.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未补正及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3.同区财政局完成初审;
4.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并上报区政府和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联系人:张永东
部门电话:86516163
二、建设智能科技人才高地
(一)集聚高端人才
全面落实“子牙人才”计划。引进海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博士学历、省市级创新创业大赛一、二等奖获得者、年薪30万或经专家组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来区创办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并担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给予最高100万元项目科研经费资助或创办领办企业启动经费资助。引进符合《红桥区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且符合红桥区“互联网+”、电子商务、大数据云计算、创意设计、新金融、人工智能六大重点行业的人才,年龄40周岁以下,“双一流”院校毕业的优秀人才,与区内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给予3年生活补贴,标准为本科每年1.2万,硕士研究生每年2.4万,博士研究生每年3.6万,生活补贴由区人才基金和企业资金1:1匹配,有条件的驻区企业可全额支付生活补贴。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上市公司,在红桥区注册,年区域经济贡献额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纳入红桥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享受红桥区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待遇。经认定,区域经济贡献年增长10%以上的增长额,按50%比例,设立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养基金,用于奖励、培训、服务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等方面。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团队负责人和至少3名核心人员符合红桥区高层次人才标准,成员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占50%以上,来区注册创办企业一年以上,项目、产品至少有3年以上稳定合作,取得突出的研究成果和成果转化业绩,产品技术达到省市及以上领先水平的,市场前景广阔,经认定,最高给予500万资助。
办理渠道
类型 行政确认
依据 《红桥区关于实施“子牙人才”计划加快创新创业发展的意见》
部门 区人力社保局、区委组织部
权限 初审上报(区人力社保局、区委组织部同区财政局)
流程 受理—审核—上报
事项 1.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未补正及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3.同区财政局完成初审;
4.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并上报区政府。
区人力社保局联系人:房亮
部门电话:86516689
区委组织部联系人:徐峻
部门电话:86516557
(二)支持创新创业
对企业产品或技术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区财政给予1000元/件扶持资金;获得实用新型授权的,给予200元/件扶持资金;获得外观设计授权的,给予200元/件扶持资金。对首次获批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区财政给予15-25万元扶持资金;对首次通过认定的年收入过亿元科技型企业和创新联盟牵头企业,区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和10万元扶持资金;对首次获批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区财政给予1万元扶持资金。
对新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以三年周期进行绩效考核。首次考核优秀的区财政给予5万元扶持资金。累计三年考核优秀的,再给予10万元扶持资金。对已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主导引进或培育的企业,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授权的,区财政分别给予众创空间500元/件、100元/件、100元/件扶持资金;获批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收入过亿元科技型企业、创新联盟牵头企业、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区财政分别给予众创空间1万元、5万元、10万元、15-25万元的扶持资金;完成股份制改造、实现上市增值的,区财政视情况分别给予众创空间4-6万元、20-100万元的扶持资金。
对获评中国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等国家品牌的企业,给予25—50万元扶持资金。对获得市级重点新产品的企业,给予10—20万元扶持资金。对认定天津市“杀手锏”产品的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扶持资金。对科技领军企业和领军培育企业实施重大创新项目、创新平台建设,分别给予最高250万元和150万元扶持资金。
办理渠道
类型 行政确认
依据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桥区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稿)的通知》
部门 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
权限 初审上报(区发展改革委、区科委同区财政局)
流程 受理—审核—上报
事项 1.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未补正及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3.同区财政局完成初审;
4.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并上报区政府。
区发展改革委联系人:姜兆军
部门电话:86516175
区科委联系人:刘勇
部门电话:86516971
(三) 优化人才服务
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党委联系服务专家制度,定期开展拔尖人才评选和区委联系专家认定,区委联系专家每人每年安排3000元,用于专家体检、培训、学术休假、慰问。加强人才工作部门力量,完善人才工作部门联动机制。加强招商引资和招才引智队伍建设,提高引资引智服务水平。
完善人才“绿卡”服务功能。丰富人才“绿卡”服务内容,区内取得天津市人才“绿卡”(“A”、“B”卡)的人才,享受区教育、卫生、家属就业服务、餐饮、住宿、消费、商业服务等方面便捷优质服务。为引进人才的重点企业、园区、楼宇配备专职人才服务专员,畅通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
加强创新创业宣传。在北京南站、天津西站、区内主要干道等人员流动密集地区增设人才公益广告,宣传红桥创新创业支持政策,营造全区支持创新创业良好氛围。
优化人才服务中心职能。筹建红桥区人力资源大厦,打造红桥区人力资源产业园,加强与国内外知名人才中介机构合作,引进一批优质的人才中介公司和企业。加大人才服务中心人员配备,提升人才服务专员能力水平。推进人才引进审批一站式服务,从外省市引进高层次人才配偶工作由区人才办优先安置,相关部门积极予以落实。
办理渠道
类型 行政确认
依据 《红桥区关于实施“子牙人才”计划加快创新创业发展的意见》
部门 区人力社保局、区委组织部
权限 初审上报(区人力社保局、区委组织部同区财政局)
流程 受理—审核—上报
事项 1.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未补正及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3.同区财政局完成初审;
4.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并上报区政府。
区人力社保局联系人:房亮
部门电话:86516689
区委组织部联系人:徐峻
部门电话:86516557
三、提升研发创新能力
(一)支持智能科技研发创新
鼓励科研院所来津发展,对落户本区并已组建科研团队、开展智能科技研发工作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区别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的区财政资金补助。
办理渠道
类型 行政确认
依据 《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部门 区科委
权限 初审上报(区科委同区财政局)
流程 受理—审核—上报
事项 1.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未补正及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3.同区财政局完成初审;
4.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并上报区政府和市科委。
联系人:陈云红
部门电话:86516969
支持企业创建创新中心,对被认定为市级创新中心的,对其申报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区财政每年支持不超过250万元,连续支持3年;对被认定为国家级创新中心的,给予1∶1区财政资金配套。
办理渠道
类型 行政确认
依据 《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部门 区商务委
权限 初审上报(区商务委同区财政局)
流程 受理—审核—上报
事项 1.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未补正及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3.同区财政局完成初审;
4.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并上报区政府和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联系人:张永东
部门电话:86516163
(二)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智能科技重点企业按照经税务主管部门认定的年度研发费用额给予区财政资金奖励,其中当年销售收入小于2亿元(含)的奖励比例为5%,当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至10亿元(含)的奖励比例为7.5%,当年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的奖励比例为10%。
办理渠道
类型 行政确认
依据 《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部门 区科委
权限 初审上报(区科委同区国税局、区财政局)
流程 受理—审核—上报
事项 1.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未补正及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3.同区国税局、区财政局完成初审;
4.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并上报区政府和市科委、市税务局。
联系人:刘扬
部门电话:86516973
四、培育和引进骨干企业
(一)加快智能科技骨干企业培育
对智能科技领域被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产品,分别给予1000万元、250万元区财政奖励;对智能科技领军企业、领军培育企业和龙头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50万元、150万元和250万元区财政奖励。
办理渠道
类型 行政确认
依据 《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部门 区商务委、区科委
权限 初审上报(区商务委、区科委同区财政局)
流程 受理—审核—上报
事项 1.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未补正及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3.同区财政局完成初审;
4.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并上报区政府和市工信委、市科委。
区商务委联系人:张永东
部门电话:86516163
区科委联系人:刘勇
部门电话:86516971
(二)大力引进智能科技龙头企业和科研院所
大力实施“红桥区智能科技元年工程”,重点扶持科技产业和“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重点行业,引导扶持优质企业。对引进符合产业行业定位的企业,实行产业扶持政策,除采取资金扶持方式外,还采取房屋补贴、人才激励等政策。
1. 2017年1月1日后新引进的科技型企业年区域经济贡献0.5万元(含)以上的,三年内给予企业相当于年区域经济贡献60%比例的扶持资金。”
2.2017年1月1日后新引进企业年区域经济贡献100万元以上的,在本区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在本区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三年内给予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25%的扶持资金,累计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区域经济贡献200万元以上的,除上述房屋补贴外,三年内再给予其高管人员年区域经济贡献等额的扶持资金;三年内在本区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给予上述人员区域经济贡献等额的扶持资金。
2017年1月1日后新引进的“特殊主体”,包括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总部、地区总部(在本区登记、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区外有3个以上投资控股企业,年区域经济贡献200万元以上),金融机构省级分行、分公司等,给予相当于区域经济贡献前两年100%、后三年50%的扶持资金。三年内给予总部高管人员及所控股企业高管人员年区域经济贡献等额的扶持资金;三年内在本区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给予上述人员区域经济贡献等额的扶持资金。
企业符合两种及以上扶持资金的,最高不超过区域经济贡献额。
3. 年区域经济贡献比上年增加10%(含)以上的,给予企业不超过年区域经济贡献增加部分50%比例的扶持资金,给予其高管人员不低于个人年区域经济贡献50%比例的扶持资金。
4.国家级科研院所整建制迁入我区,给予250万元扶持资金;国家级科研院所在红桥投资建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给予50—250万元扶持资金;事业性质国家级科研院所在红桥单独设立分支研发机构,给予150万元扶持资金。
办理渠道
类型 行政确认
依据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桥区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稿)的通知》
部门 区发展改革委
权限 初审上报(区发展改革委同区财政局)
流程 受理—审核—上报
事项 1.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未补正及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3.同区财政局完成初审;
4.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并上报区政府。
联系人:姜兆军
部门电话:86516175
五、 推动智能科技协同发展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迁入过渡期政策。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迁入我区,且迁入后主营业务范围与原来保持一致,又不能完成“整体迁移”的,实行1年过渡期政策,由区财政对其在过渡期内未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的部分给予相应补贴。
办理渠道
类型 行政确认
依据 《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部门 区科委
权限 初审上报(区科委同区财政局)
流程 受理—审核—上报
事项 1.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未补正及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3.同区财政局完成初审;
4.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并上报区政府和市科委。
联系人:刘勇
部门电话:86516971
六、 加快大数据产业发展
(一) 实施大数据战略行动计划
加快推进智慧城区建设进展,抓住与中国电子系统公司的对接合作有利契机,整合政府和公安、市政、教育、民政等相关部门公共数据资源,推动大数据全业态集聚发展。
部门 区政府信息化办
联系人:刘胜
部门电话:86516180
对大数据核心产业的重点项目,给予不超过实际投资额10%、最高不超过250万元区财政资金支持。
办理渠道
类型 行政确认
依据 《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部门 区商务委
权限 初审上报(区商务委同区财政局)
流程 受理—审核—上报
事项 1.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未补正及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3.同区财政局完成初审;
4.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并上报区政府和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联系人:张永东
部门电话:86516163
(二) 实施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
支持大数据在制造业研发、设计、生产、管理、售后服务等全生命周期应用,培育一批大数据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等试点示范项目,对获批国家大数据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50万元区财政资金奖励。
办理渠道
类型 行政确认
依据 《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部门 区商务委
权限 初审上报(区商务委同区财政局)
流程 受理—审核—上报
事项 1.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未补正及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3.同区财政局完成初审;
4.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并上报区政府和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联系人:张永东
部门电话:86516163
(三) 引进和培育大数据企业
对入驻政府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和办公用房的大数据应用服务企业。给予3年的办公场地租金补贴,300平方米以内免房租,300至1000平方米部分的房租减半。
办理渠道
类型 行政确认
依据 《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部门 区商务委
权限 初审上报(区商务委同区财政局)
流程 受理—审核—上报
事项 1.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申请,并接受其报送的相关材料;
2.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未补正及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
3.同区财政局完成初审;
4.对审查结果进行确认,并上报区政府和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联系人:张永东
部门电话:86516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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