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宝坻区关于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政策
宝坻区关于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5〕27号)和宝坻区《关于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的实施方案》(津宝党发〔2016〕7号)精神,助推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做优做强做大科技小巨人企业,“十三五”期间,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7.5亿元资金,作为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工作专项经费,从六个方向进行支持。
一、实施科技计划项目
(一)科技小巨人培育计划专项
以科技项目方式,对创新能力强、贡献大、快速成长的企业,经街镇、园区推荐,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的科技小巨人培育计划项目给予无偿支持,项目实施2年。对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1亿元、纳税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60万元—100万元资金支持。
由区外引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投产后,一年内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以科技小巨人培育计划项目立项,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项目实施2年。
(二)科技小巨人升级计划专项
以科技项目方式,对创新能力强、贡献大、快速成长的企业,经街镇、园区推荐,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的科技小巨人升级计划项目给予无偿支持,项目实施2年。上年度销售收入在1亿元—5亿元、纳税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200万元资金支持;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亿元—10亿元、纳税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0万元—300万元资金支持;上年度销售收入超过10亿元、纳税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400万元—500万元资金支持。
(三)产学研科技合作计划专项
推动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技术对接。对产学研合作项目、购买科技(含专利)成果,按实际支付金额的70%,最高给予200万元资助;对市科委立项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按市科委支持额度给予1:1的资金匹配。同时设立产学研创新基地项目,每个基地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
二、推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一)研发机构建设
对年度通过市级以上批准筹建的工程技术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择优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对年度通过市级以上认定的工程技术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按照市科委支持标准择优给予1:1匹配。对企业引进的国家级科研院所及共建研发转化基地、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境外研发基地等,待天津市科委认定支持后,按照市科委支持金额1:1给予资金支持。
(二)技术中心建设
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对年度通过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金扶持;对年度通过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扶持。
(三)众创空间建设
落实《天津市发展众创空间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财建一〔2015〕13号)文件精神,对经市科委或市教委认定的众创空间,区政府负担市政策的30%补助资金。其中:200—1000平方米的补助30万元;1000—2000平方米的补助60万元;2000—5000平方米的补助90万元;5000—10000平方米的补助120万元;10000平方米以上的补助150万元。
(四)生产力促进中心与科技孵化器建设
支持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科技孵化器建设。对年度成立且纳入区科技发展计划的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取得营业执照后,一次性补助资金10万元;对年度通过市级资格认定的科技载体,一次性补助资金20万元;对年度通过市级(示范)认定的科技孵化器,待天津市科委认定支持后,按照市科委支持金额1:1给予资金扶持。
三、实施科技金融战略
(一)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股份制改造
对于符合《关于支持我区企业上市融资加快发展有关政策(试行)》(宝坻政发〔2015〕16号)要求,完成股改备案登记、股份制改造并获得天津市股份制改造专项补贴资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市奖励标准给予1︰1奖励,资金支付渠道不变。
(二)支持企业信用打包贷款
对当年在天津市、国家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不低于80万元的无抵押、无担保信用贷款后,区财政给予5万元资金扶持。
(三)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
兑现《宝坻区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加快装备改造升级试行办法》(宝坻政办〔2016〕 号)。对符合办法要求的租赁项目给予融资租赁额综合费率中的2个百分点的补贴。
四、奖励企业创新发展
(一)兑现《宝坻区专利资助暂行办法》(宝坻政发〔2015〕29号)
(二)授权发明专利奖励
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奖励,每项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支持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
企业以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质押贷款,所获的贷款在按期正常还贷后给予贷款利息总额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创客专利奖励
对宝坻区“1+5”众创空间和区内经市科委初级认定及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开展创新创业创客的专利申请、授权及专利奖,参照《宝坻区专利资助暂行办法》中企事业单位专利申请、授权及专利奖资助的标准进行资助。
(五)名牌产品奖励
对首次被认定为天津市名牌产品的本区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企业产品质量攻关、质量改进和质量提升等方面。
(六)商标奖励
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本区商标权主体,给予每件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认定为天津市著名商标的本区商标权主体,给予每件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本区申请人(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申请机构或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协会和企业),给予每件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的本区商标权主体,给予每件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我区新申请商标注册的本区商标申请人(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受理通知书为证明依据),给予每件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七)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对首次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规模大小分别给予15万元—25万元奖励。对获批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八)鼓励“杀手锏”和重点新产品开发
对企业开发的天津市“杀手锏”产品,按照市级奖励标准1︰1给予奖励。对实施天津市重点新产品项目,给予10万元资助,对实施国家重点新产品项目给予20万元资助。
(九)支持企业节能降耗
1.每年安排工业节能专项资金580万元,主要用于下列项目:
(1)节能降耗改造项目,按实际节能量给予补助,工业企业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非工业企业奖励标准为300元/吨标准煤,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审核结果达到一、二类的企业,每家企业补助10万元。
(3)重点支持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每家企业补助10万元。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实际节能量给予补助,奖励标准为360元/吨标煤。
(5)LED照明项目,按项目实际形成的节能能力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每年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100万元。
3.每年安排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20万元。
(十)实行创新票
创新票资助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向本市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机构购买与其科技创新创业活动直接相关的科技服务。创新票采取事前申请、事后补助的方式,每个申请周期(一般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每个申请者可多次申请,每次申请补贴的最低额度5000元,本周期内最高补贴额度累计不超过30万元(市科委创新卷支持的企业不再重复支持)。具体补贴金额依据符合补贴要求的业务合同金额,按50%的比例核定。
五、实施人才聚集战略
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人才,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快集聚高层次优秀人才的若干意见(试行)》(津宝党办发〔2015〕50号)及相关配套措施给予奖励。
六、其他
(一)农业科技示范推广计划项目
每年安排500万元,以科技项目方式,对提出资助申请并经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的农业示范推广项目及农业科技小巨人培育项目给予无偿支持。根据专家评审分数情况,给予5—30万元资金支持。
(二)基层科普行动计划项目
每年安排200万元,用于兑现《关于组织基层科普行动计划的通知》(科协发普字〔2012〕12号)、天津市科协《天津市“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实施办法》(津科协〔2012〕73号)、天津市科协与宝坻区人民政府战略合作协议。
开展区级基层科普行动计划,重点支持科普示范基地、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带头人、科普示范社区建设。
(三)科技特派员农村科技创业项目
每年安排200万元,用于兑现《关于转发区科委拟定的宝坻区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宝坻政办〔2010〕20号)。重点支持科技特派员带资金带技术深入街镇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推广、示范及培训,带动全区特色产业发展。
七、本政策由区科委、工信委、金融办、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及人才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解释。
八、本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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