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唐山市滦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滦州市深化科技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滦州市深化科技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冀政字〔2019〕13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环境,降低创新创业成本,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发挥带动就业、支撑创新作用,充分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和创造力,推动全市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培育壮大科技型企业
(一) 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计划。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同阶段的成长需求,进行梯度培育、差异扶持,政策引导,推动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和质量“双提升”。对新认定或复审通过的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市财政每次给予1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或复审通过的河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市财政每次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或复审通过的河北省农业小巨人企业,市财政给予1万元的奖励。
(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支持和引导企业持续加大研发经费投入,使之成为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的主体,充分发挥市场对配置科技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我市科技创新能力快速提升。对当年企业研发经费内部支出高于上一年度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达到1.8%以上(新纳统企业本年度研发经费内部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达到1.8%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性后补助资金,由企业统筹用于研发活动。在取得上述奖补的基础上,企业本年度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达到2000万元的,增加5万元奖励性后补助资金;企业本年度研发经费内部支出比上一年度增长15%以上的,增加5万元奖励性后补助资金。以统计部门最终核定的企业研发经费投入金额作为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补助的依据。
二、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力度,充分调动企业申报和创建高新技术企业的积极性。对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每次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三、支持科技平台建设
(一)支持企业自建或与省内外科研单位共建研发机构,开展行业技术攻关。对新认定通过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院士工作站等创新平台,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的科研经费补助(同一研发机构,若经市级以上不同部门多渠道认定,不予重复补助)。对复审通过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院士工作站等创新平台,市财政每次给予10万元的科研经费补助。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英才和创新团队项目,市财政给予创新英才和创新团队承建企业5万元的科研经费支持。
(二)鼓励和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服务平台发展。对新认定通过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以及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100万、30万、20万元的后补助资金支持。对复审通过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以及新型研发机构,市财政每次给予10万元的后补助资金支持。对新认定通过的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市财政分别给予5万、2万元的后补助资金支持。工信局采取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对科技服务平台和新型研发机构进行考核评价,对考评不达标的,取消其享受相关补贴政策资格。(注:同一法人、同一运营团队获得的同级别的不同部门的性质类似称号只享受一次市财政资金支持。同一法人、同一运营团队在滦州市区域内创办、运营的服务机构与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星创天地等服务平台,市财政不予重复支持。)
四、实施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一)鼓励企业开展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对于企业申报并列入国家级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配套补助。
(二)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建设。激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进一步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对在滦州市区域内注册的企业,开展技术开发、转让活动,按照其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的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建设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开放并扩大中小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领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科技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专利申报、科研项目申请、标准咨询、检验检测等服务。对在滦州市注册、并完成工信局下达的科技创新相关任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视工作完成情况给予后补助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本政策措施由工信局负责解释。我市原有关科技创新文件仍然继续执行,同一事项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措施的规定执行。
本政策措施有效期三年,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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