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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盐都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区域产业科技创新高地建设的激励意见(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5-03-10 09:22:41|栏目:江苏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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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盐都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区域产业科技创新高地建设的激励意见(征求意见稿)

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区域产业科技创新高地建设的激励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鼓励“3+3+N”产业项目招引和企业提质增效,加快集聚科创项目和创新资源,区财政每年设立专项资金1.8亿元,用于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力打造长三角有影响力的区域产业科技创新高地。

一、培育科创企业梯队

(一)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年度设备(包括生产、研发、安全、环保设备)投资额达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安全环保技术改造项目投资额100万元以上),按项目实际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合作重组、挂大靠强、主辅分离的企业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实际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年度智能化设备及工业软件等有效投入500万元以上的“智改数转网联”项目,按照项目年度投资额的7%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鼓励规上企业入库。对首次新增入库的规上工业企业,每家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开展专精特新培育。对首次获批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复评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强化领军企业培育。对首次入选“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企联发布)、“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全国工商联发布)和首次获得“中国工业大奖”(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发布)的工业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增强产业创新能力

(五)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对国家、省批复建设的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首台(套)重大装备,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工业软件领域的“首版次”研发,对经江苏省及以上认定的首版次工业软件,给予1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年度累计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国家优秀软件产品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推动服务型制造。企业首次被评定为国家、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结果为优秀、合格的企业,给予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评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省级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支持采购创新产品。经备案,按市《创新产品应用示范推荐目录》合作配套采购超2000万元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智改数转网联”项目,奖励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个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促进数实深度融合

(八)突出标杆企业建设。对建成国家领航级智能工厂、国家卓越级智能工厂、省先进级智能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建成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示范试点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建成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国家“灯塔工厂”的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九)引导工业互联网发展。对获评国家数字领航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纳入工信部5G工厂名录的项目,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批省五星级“上云”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评“万兆园区”的园区,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评“万兆工厂”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推动绿色集约发展

(十)扶持节能降耗项目。对年综合能耗1000吨标煤以上的企业依托原有生产装置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设备投资额100万元以上、年节能量不少于总能耗10%,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一)推进绿色制造示范。对首次被工信部认定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工厂、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被省工信厅认定为绿色工厂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首次通过自愿清洁生产审核,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二)支持质量品牌建设。工业企业获得国家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工业企业获得省长、市长质量奖,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工业企业获得江苏精品,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工业企业成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主导起草单位并获得发布实施,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成为参与起草单位并获得发布实施,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承担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并通过国家级、省级验收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通过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核定为AAA级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加强创新技术突破

(十三)健全科技项目体系。设立1000万元专项资金,主要面向我区“3+3+N”产业,开展制约产业技术创新、产品迭代升级的技术攻关,组织实施重点产学研、科技成果转化、发明创造、基础研究、高能级科研平台建设等专项计划,逐步推行“揭榜挂帅”方式遴选项目。

(十四)鼓励实施重大专项。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按国拨经费1︰1给予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企业获批省重大科技专项的每项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非工业项目减半奖励)。

(十五)提升公共服务能力。首次获得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工信部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级表彰的公共服务项目,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获得省级公共服务平台,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创新主体发展

(十六)引导增加研发投入。对研发支出达500万元以上的企业,较上一年度每增加100万元,最高奖励5万元,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十七)打造全周期孵化链条。企业首次认定或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市政策给予配套。对首次通过省评估发布的瞪羚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的贷款贴息;对潜在独角兽企业和独角兽企业,按市奖励区配套部分上浮20%的标准给予奖励。鼓励团队和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奖项并实现成果转化的给予奖励。

(十八)鼓励开拓海内外市场。企业参加境内外相关展会(展会目录另行拟定),按展位费予以最高50%的补助(市内奖补30%,省内奖补35%,国内奖补40%,国外奖补50%),单次展会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享受境外展会补助的企业需要有外贸实绩,且与商务局不重复奖励),单个企业参加多个展会合计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建强科创平台载体

(十九)推动新研机构建设。企业与院校机构共建(或院校机构、企业独建)实验室、研究院、三类创新中心等获省认定的,按照实际投入的(不含财政资金)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十)鼓励科创飞地建设。鼓励企业建设离岸孵化载体或“飞地”研发机构,经区主管部门认定,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参与区内集中离岸研发中心建设,经认定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十一)鼓励开展科技服务。新建科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检验检测、概念验证、中试熟化),新上设备达500万元(不含财政资金)的,按照实际投入的(不含财政资金)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八、打造良好发展生态

(二十二)持续深化协同创新。围绕主导产业,组织产学研对接洽谈活动10场次左右。鼓励企业引进外国高端人才来盐都工作,每新增1个A类许可证,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登记备案的技术合同,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有效后,按合同成交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十三)强化能力素质培养。开展“智改数转网联”“专精特新”等专题培训10场次左右,组织优秀企业家(企业高层次人才)赴高校、顶尖企业培养提升,举办企业家沙龙、“扎根盐都投资商‘总部行’”“双创计划”人才项目专家培训等活动。对入选国家重大人才项目、省“双创计划”人才项目、市“黄海明珠人才计划”领军人才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按照“取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十四)提高土地使用效率。项目建设方案容积率分为大于等于1.3小于1.5、大于等于1.5小于1.8、大于等于1.8三个层级,分别按照区位价格的90%、80%、70%执行。鼓励企业“零增地”改扩建技改项目,在符合现有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投资强度、厂房结构安全、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容积率指标可酌情放宽,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

(二十五)鼓励知识产权示范创建和主体维权。企业首次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且成绩显著的,奖励50万元;首次获得国家优势企业认定且成绩突出的,奖励30万元。企业贯彻知识产权标准,通过国家级认证且成绩优秀的,奖励20万元;获得省绩效评价合格认定且持续发明创造能力较强的,奖励10万元。因知识产权维权,在案件终结或判决已胜诉并生效的,独立拥有该项专利权的企事业单位,给予实际支出费用总额50%的维权补助,单个案件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九、加快科创企业集聚

(二十六)设立科招专项资金。设立5000万政府产业拨投联动资金,其中2000万用于和省产研院共同设立拨投结合资金池。提高投资风险容忍度,加快集聚一批科技创新项目。

(二十七)鼓励加大研发创新。所集聚科创企业年度研发强度达5%的,可给予一定比例的研发投入补贴、场地经费补贴,对购置先进制造设备产生的贷款可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

(二十八)鼓励加大人才引培。所集聚科创企业可参照市区黄海明珠人才政策执行。

(二十九)鼓励技术成果转化。所集聚科创企业新上中试验证等功能项目的,可给予一定比例的产学研合作补贴。

(三十)鼓励吸引外部投资。所集聚科创企业获经备案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可给予企业一定比例奖励。

十、附则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2027年12月31日,具体实施细则由区工信局、区科技局制定并负责解释。如所需安排的资金额度超出当年的财政预算范围,将适当调整奖补标准比例。原《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政策意见》(都政办发〔2024〕5号)、《关于废止和修改〈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政策意见〉部分内容的通知》(都政传发〔2024〕47号)、《关于支持打造长三角有影响力的区域产业科技创新高地的激励政策》(都办发〔2024〕5号)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以前相关文件与本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主要用于科创项目集聚,由各板块参照执行并落实。同一事项符合区本级多个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不得重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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