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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大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赋能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意见

时间:2025-03-27 09:58:39|栏目:江苏高企政策|点击:90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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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大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赋能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意见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赋能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意见

为强化科技创新引领驱动,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筑牢科创平台支撑,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有效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坚强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激励政策(2024修订)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关于推进科技创新赋能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意见》。

第一条  强化科技项目体系建设

1. 区本级科技开发计划专项资金1000万元,重点支持我区传统产业、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民生重点领域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的研发、推广,支持重点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建设,支持前沿技术和基础技术研究,引导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积极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提升区域创新实力。

2. 积极策应和争取应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科技咨询专家库系统,健全项目管理体系,加强项目立项、项目过程、项目绩效的全流程监督管理。

第二条  科学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3. 对高企培育企业首次达标申报的,每家最高给予8万元“高企服务券”补助,对获批高企认定的,每家最高奖励10万元。对当年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最高奖励35万元,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最高奖励20万元。

4.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重大科创平台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组建创新联合体,获省认定的奖励100万元,区本级科技计划项目对创新联合体给予优先支持。

5. 加大企业研发活动组织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推进力度,设立高企培育专项资金20万元/年,用于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方面的诊断辅导、业务实操培训、预评审、信息化软件购置等,相关费用依据规定从高企培育专项资金中据实列支。

第三条  深化创新标杆企业培育

6. 首次被认定为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省研发型企业、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奖励50万元。

7. 首次通过省或市评估发布的独角兽企业和潜在独角兽企业,按其上年研发投入的30%分别最高奖励200万元、50万元。

8. 首次通过市评估发布的雏鹰企业、瞪羚企业,按其上年研发投入的20%分别最高奖励10万元、40万元。

第四条  提升研发经费投入强度

9.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严格兑现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0. 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对年度研发费用支出50万元(含)以上、增幅超过10%(含)且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3%(含)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60万元。

第五条  鼓励企业建设研发机构

11.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12. 获批组建院士工作站奖励100万元。获批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每引进1名博士奖励设站单位10万元,总额分别不超过100万元、30万元。

13. 获批研究生工作站奖励10万元。获批省级外国专家工作室奖励20万元。

第六条  深度融合政产学研合作

14. 对我区企业引进市内外技术成果进行转移转化、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科技副总牵头的项目择优给予立项支持,单个项目资助10-30万元。对参与长三角创新合作、南北挂钩服务、军民融合、对口支援等协同创新项目给予支持。

15. 支持国际科技创新合作载体建设,获批建设的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16. 获批省、市科技副总,每名奖励企业5万元,当年同时获批的,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激励平台载体建设热情

17. 围绕“一带两区三中心”建设,鼓励创新中心建设,对已建成的创新中心,纳入国家、省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重大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布局的,按市政策执行。

18. 对在我区(含域外科创中心)建设的国家、省实验室,分阶段分别奖励500万元、200万元。企业与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成立联合创新中心的,最高奖励50万元。

19. 企业、高校院所来我区合作共建(或独建)独立法人的产业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按照实际投入(非财政经费支持部分)的50%给予一次性开办费用补贴,最高200万元。新增省、市列统新型研发机构最高奖励20万元、10万元。

20. 鼓励域外科创中心建设。我区科技、人才等各类政策延伸覆盖到域外科创中心(含离岸孵化器),入驻企业按有关规定同等享受扶持政策。

第八条  积极营造创新创业氛围

21.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加速器、孵化链条,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通过国家、省市备案的众创空间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22. 鼓励各经济主体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运营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市年度绩效考评合格,且满足下述条件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所在经济主体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运营补助。

(1)国家级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当年自主申请获授权发明专利6件以上,或自主申请获授权发明专利在孵企业4家以上;

(2)省级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当年自主申请获授权发明专利3件以上,或自主申请获授权发明专利在孵企业2家以上;

(3)市级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当年自主申请获授权发明专利2件以上,或自主申请获授权发明专利在孵企业1家以上。

23. 孵化器、加速器年新增20家以上通过国家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孵化器、加速器10万元;在孵企业获得高企认定的,按每家5万元标准奖励孵化器、加速器。

24. 建立健全区科技创业大赛体系,遴选项目、发现人才,树立典型、示范带动。每年组织一次创新创业大赛,设立50万元的区科技创业大赛基金,据实列支。获得国家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项目,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得江苏省科技创业大赛和江苏省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项目,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2万元。对获得市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对获得区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2万元、1.5万元、1万元、0.1万元。上述奖项按最高档次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  加速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25. 承担或参与国家级科技项目,立项并取得成效的,分别按照当年上级财政下拨经费的1:1、1:0.5给予配套支持,最高分别不超过200万元、50万元。

26. 列入省、市级科技计划的项目,经验收合格后,每个项目(课题)按照省拨经费20%、市拨经费10%的标准奖励。

27.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参与完成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和企业技术创新奖、市科技创新发展奖的,按照上级奖金额度给予1:1配套。

28. 设立大丰区级科技创新发展奖,每两年评选一次,分设先进单位、优秀企业、先进个人三类,对优秀企业和先进个人分别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第十条  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产业

29. 在我区注册成立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当年服务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有效认定10家以上且认定通过率高于全区平均通过率的,奖励10万元。

30. 对在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登记备案的技术合同(关联交易除外),按照技术输出合同成交额的1‰最高奖励20万元。

第十一条  持续助力乡村科技振兴

31.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和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省级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市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

32. 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33. 新认定省、市级农业科技型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

第十二条  健全科技金融激励机制

34. 大力招引国内外知名基金管理机构来我区设立各类创新子基金,根据子基金项目投向予以最高不超过子基金规模50%的配套出资。

35. 经备案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我区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按其首轮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单个机构年度奖励最高200万元;首轮投资发生损失的,经评估,按其投资的实际损失给予20%的补偿,每个投资项目风险补偿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36. 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孵化链条内企业首次获得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市场化股权投资的,按投资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

37. 对购买产品质量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的30%给予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本政策自颁发之日起一个月后执行,有效期截至2026年12月31日。省市激励政策及我区其他各项政策奖补标准不同的,按“就高且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政策与盐城市政策相同激励奖补部分,具体执行奖补数额口径与盐城保持一致。2023年度各项奖励仍按大政发〔2021〕94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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