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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建湖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建湖县科技赋能产业发展激励政策(试行)

时间:2025-03-25 10:08:39|栏目:江苏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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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建湖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建湖县科技赋能产业发展激励政策(试行)

建湖县科技赋能产业发展激励政策(试行)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科技与产业创新融合发展,根据《盐城市科技赋能产业发展激励政策(试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激励政策。

1.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牵头承担国家、省、市科技重大专项,开展产业前沿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的单位,按要求给予配套,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围绕高端装备、电子信息、新能源三大主导产业,健全“揭榜挂帅”常态化推进机制,探索开展“赛马制”“里程碑”“业主制”等新型项目组织形式,开展制约产业技术重大创新的“卡脖子”技术攻关,分档择优给予单个项目资助100-500万元。支持面向低空经济、机器人等未来产业开展前沿技术研发,单个项目资助50-100万元。紧扣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和传统产业焕新,支持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单个项目资助30-50万元。以产业化应用为导向,支持重大创新平台、产业龙头企业等开展应用基础研究。探索设立基础研究联合资助项目,最高支持500万元。

2.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设置研发支出会计科目,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对年度研发费用支出2000万元以上、1000万元-20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含),增幅超过10%(含)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纳入国家、省科技重点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自入库起三年,每年按上年度研发投入的10%分别最高奖励200万元、50万元。

3.支持科技型企业梯次发展。对高企培育企业首次达标申报的,每家给予10万元“高企服务券”补助。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最高奖励35万元,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最高奖励20万元,根据企业研发投入、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产学研合作等工作开展情况分三年兑付。引进有效期内的高企,到期通过复审的按首次认定标准奖励。对通过国家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家给予0.2万元奖励,同时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就高标准奖励。对首次通过省、市评估发布的独角兽企业,按其上年研发投入的30%,分别最高奖励200万元、50万元;对首次通过市级以上评估发布的瞪羚企业,按其上年研发投入的20%,最高奖励30万元,不重复奖励。

4.支持高能级科创载体建设。对获批建设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最高奖励500万元。对获批建设省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最高奖励200万元。新增省列统新型研发机构奖励20万元,获批省标杆型新型研发机构的最高奖励100万元。支持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获省、市认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10万元。企业与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成立联合创新中心的,最高奖励50万元。企业获批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奖励20万元。企业获批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奖励0.5万元。

5.支持域内外孵化全链条建设。对获批国家级、省级未来产业科技园的,分别最高奖励200万、100万元。对获批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的,分别最高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首次纳入国家管理的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按卓越级、高能级、基础级分别奖励设立单位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获批省级标杆孵化器的,奖励设立单位50万元。对通过国家、省备案的众创空间分别奖励设立单位20万元、10万元。支持到创新资源丰富地区通过购买、租赁、合作建设等方式建设离岸科创中心、离岸孵化器,对市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等次的离岸科创中心、离岸孵化器,分别最高奖励设立单位100万元、50万元;对良好等次的离岸科创中心、离岸孵化器,分别最高奖励设立单位50万元、30万元。对建成海外离岸创新中心的,最高奖励设立单位100万元。

6.支持各类园区创新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分别奖励200万元、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奖励10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农业科技型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支持重点园区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围绕研发投入统计、科技型企业培育、技术合同登记、高层次人才引进、创新平台载体建设等重点科创指标,组织开展省级以上园区创新能力评价,获市评价优秀的最高奖励30万元,完成年度科创目标的最高奖励20万元。

7.支持创新人才资源集聚。探索科技创新要素集聚支持产业强链补链新机制,实施“科创伙伴计划”,对纳入“科创伙伴计划”的单位,每年最高支持300万元,对科创平台按研发投入给予最高20%,不超过200万元支持,鼓励对外开放共享,根据年度服务成效每年给予最高200万元绩效补助,所获补助的20%可用于人才引进或奖励。获批组建院士工作站奖励100万元。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每引进1名博士奖励引进单位10万元,总额不超过30万元。获批省级研究生工作站奖励10万元。获批省级、市级外国专家工作室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批建设省级以上国际科技创新合作载体最高奖励50万元。支持企业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联合申报国家级、省级重大科技人才项目,有效申报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补助。

8.支持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支持概念验证中心建设,对概念验证中心按照上年度服务费用的最高20%给予支持,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企业引进高校人才获批省科技副总的,奖励1万元。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县设立技术转移中心等成果转化机构,推进校企、校地围绕重大核心技术、关键共性技术和前瞻性研究实施产学研合作和协同创新。对在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登记备案的技术合同(关联交易除外),按照技术合同成交额的1‰进行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获批市级高新技术产品每件奖励0.3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万元。

9.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对首次被认定的长三角国创中心研发型企业、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科技服务,通过创新券给予支持,每家企业领取创新券额度最高14万元。鼓励各板块委托专业机构,帮助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研发投入统计指导、技术合同备案登记等指导工作,并对专业机构开展年度绩效评估,评估优秀的最高奖励10万元。加强科技金融服务,经备案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按其首轮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单个机构年度最高奖励200万元。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孵化链条内企业首次获得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市场化股权投资的,按投资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10.支持强化科技创新奖励。对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参与完成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获江苏省科学技术奖(省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省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20万元、20万元。我县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项目,分别最高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获得江苏省科技创业大赛和江苏人才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项目,分别最高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县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项目,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与其他各项政策按“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原《关于推进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激励政策(2024修订)》同步废止。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修订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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