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徐州高新区关于推动科技创新支持现代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徐州高新区关于推动科技创新支持现代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科技创新,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优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现代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徐委发〔2016〕43 号)与《关于落实支持现代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铜发2016〕67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徐州高新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
(一)加大财政资金投入
1、按照“聚焦重点、创新方式、上下联动、注重绩效”的原则,整合盘活各类财政存量资金,“十三五”期间,计划安排资金 20 亿元,加大对现代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10亿元的资金采取奖励、补助、贴息和风险补偿等无偿方式支持企业发展;10 亿元用于设立产业发展引导基金,采取市场化运作支持企业发展。
2、通过“拨改投”、“拨改贷”、“拨改转”等方式,带动社会资本、产业资本、金融资本等各类资金投入约300亿元。其中:大力实施“拨改投”,设立产业发展母、子基金群,整合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带动股权投资和债券融资150 亿元;大力实施“拨改贷”,对高新区主导产业、重点行业、重大项目以及技术改造、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进行补助、贴息,带动产业资本、信贷投入100 亿元;大力实施“拨改转”,重点支持重大技术改造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企业投资、信贷投入 30 亿元。
(二)落实各项财政奖补政策“十三五”期间,徐州高新区财政每年安排产业发展扶持资金不低于 2 亿元,用于支持重大项目引进、企业科技创新、技术改造、人才引进、知识产权创建、智慧融合、品牌建设、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各种项目。该资金实行专户核算,专款专用。
1、支持科技创新载体建设
(1)支持技术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企业研究院、协同创新研究院、院士工作站分别给予50 万元、30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分别给予50 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研发机构(含工程中心、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建设的产业研究院研发费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补助金额。
(2)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新建的专业技术或综合科技服务平台,按照项目技术和设备投资的10%进行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50 万元、30 万元的奖励;对公共服务平台(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的补助。对重大关键平台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补助金额。
(3)支持企业开展创新国际化工作。高新区内企业在境外控股或设立研发、生产等分支机构的,经审核,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补助;对企业在国际研发合作中所发生费用给予 20%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国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公司)等在高新区注册设立的法人机构,开展国际技术转移、科技合作和引进海外高层次科技人才等专业中介服务取得明显成效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 万元的奖励。
2、支持产业关键技术研发
(1)支持企业开展重点技术研发。对企业进行基础性、前瞻性、关键共性等重点技术研发,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经费补助,重大关键技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补助金额;对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开展科技创新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 35 万元的补助。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研发投入给予20%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2)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培育。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三年后重新申请认定并获得通过的再给予5 万元的奖励;当年新认定的国家重点新产品,每个给予3 万元的奖励;省级高新技术产品,每个给予 0.5 万元的奖励。
(3)科技进步奖奖励。当年获得政府部门颁发的科技进步奖的企业,国家级特等奖奖励100 万元,一等奖奖励80万元,二等奖奖励 50 万元;江苏省一等奖奖励50万元,二等奖奖励 30 万元,三等奖奖励20 万元。
(4)加快落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向全国推行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股权和分红激励、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非上市中小企业通过“新三板”进行股权融资等六项优惠政策
3、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1)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对处于高端环节的国内外科技成果产业化(新增销售收入3000 万元以上)项目,期限1年及以上的科技成果产业化贷款,按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50%进行贴息补助,实施期内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累计贴息额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
(2)支持社会发展领域科技示范工程。对社会发展领域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先进适用技术综合集成示范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按新增投入的2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其中,医疗健康类项目的补助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 50%,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 万元。
(3)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对采购高新区列入省、市重点推广应用目录的新技术新产品,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照采购金额的3%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支持科技共享服务平台合作。安排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通过购买创新服务、开展技术合作等,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大型新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合作。
4、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创建
(1)实施专利资助。对专利申请费用和授权费用、授权发明专利年费、PCT 专利申请和授权费用以及企事业单位专利大户等给予补助。
(2)支持知识产权战略示范企业。对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机构人员建设和经费投入,以及专利数据库建设、专利产出、专利实施成效、专利保护等方面,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3)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50%给予贴息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5、支持引进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
(1)重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领域和对象。围绕电子信息、汽车及零部件、安全科技、智能装备、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等产业大力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徐州高新区创新创业。重点引进重点创业团队、创业领军人才、创新领军人才。
(2)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相应的扶持政策。对引进的各类高层次人才,与项目及绩效考核挂钩,分别享受对应的扶持政策。对于引进的重点创业团队,提供最高400万元的科研及启动资金;引进的创业类领军人才,提供最高200 万元的科研及启动资金;引进的创新型领军人才,提供最高 50 万元的科研及启动资金。
(3)为高层次人才提供服务保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其家属和子女户口可迁至徐州高新区,其配偶、子女的工作可由引进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优先推荐就业,子女的入托、入学等可就近优先予以解决。
6、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对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投资规定范围内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给予相应的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以及众创聚集区分别给予50 万元、30 万元、20万元奖励;国内外创投孵化机构在高新区投资设立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符合高新区相关认定标准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补助。
7、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引进根据市政府、区政府下达的年度重大项目投资计划,综合考虑项目投资总额、固定资产投资额、项目技术水平以及预期产出等因素,对重大产业项目投资主体予以分档补助。其中:
总投资在 10-20 亿元(含10 亿元)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 1500 万元的补助;
总投资在 20-30 亿元(含20 亿元)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 2200 万元的补助;
总投资在 30-50 亿元(含30 亿元)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 3900 万元的补助;
总投资在 50-100 亿元(含50 亿元)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 7000 万元的补助;
总投资在 100 亿元(含 100 亿元)以上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 15000 万元的补助。对市场前景好、带动性强、经济发展支撑力大的特别重大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补助金额。对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产品技术行业内领先、企业实力在国内排名靠前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投资额虽然没有达到 10 亿元,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奖励。
8、支持骨干企业做大做强
(1)支持企业重大兼并重组。鼓励引导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参股等多种形式开展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跨国(境)的兼并重组和投资合作;鼓励支持区骨干企业对区内僵尸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对成功并购区内外企业(含重点研发机构),按照并购方对目标企业的实际现金购买价格、承担债务金额或目标企业净资产作价入股金额超1000 万元,且合并后有明显成效的企业,最高给予5%的并购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对于重大并购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补助。
(2)支持企业到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建立上市企业后备库,入库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以工商部门批准为准)给予 50 万元的奖励,首次向省证监局申报辅导材料(以省证监局受理通知为准),给予 50 万元的奖励;首次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文件(以中国证监会受理函为准),给予100 万元的奖励;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分别给予 300 万元、250 万元、200 万元的奖励,拟在境外上市企业向相关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文件(以交易所受理函为准),给予 100 万元的奖励,在境外成功上市给予200 万元的奖励;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给予 80 万元的奖励,对已通过审核程序并成功在天津股权交易所、上海股权托管中心等场外资本市场挂牌交易的股份公司(简称E 板),给予40 万元的奖励;对已通过审核程序并成功在天津股权交易所、上海股权托管中心等场外资本市场挂牌的有限公司(简称Q板),给予2万元奖励。对于新三板、场外资本市场其他的奖励分别参照徐高管[2016]11 号、徐高管[2016]12 号文件。
(3)对年应税销售收入亿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3000万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当年应税销售收入增幅与效益实现同步增长的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纳税地方留存部分,超过部分不予奖励。其中:
当年新增应税销售收入 0.5-1 亿元(含0.5 亿元)(战略性新兴产业 0.2-0.5 亿元,含 0.2 亿元)的,按比例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奖励;
当年新增应税销售收入 1-3 亿元(含1 亿元)(战略性新兴产业 0.5-1 亿元,含 0.5 亿元)的,按比例给予不超过100 万元奖励;
当年新增应税销售收入 3-5 亿元(含3 亿元)(战略性新兴产业 1-3 亿元,含 1 亿元)的,按比例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当年新增应税销售收入 5-10 亿元(含5 亿元)(战略性新兴产业 3-5 亿元,含 3 亿元)的,按比例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奖励;
当年新增应税销售收入 10 亿元以上(含10 亿元)(战略性新兴产业 5 亿元以上,含5 亿元)的,按比例给予不超过 500 万元奖励。
(4)对当年新增工业、服务业和贸易业等列统企业给予奖励,2015 年已纳入列统企业的不再享受奖励政策,以后年度已享受奖励政策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其中:对当年首次纳入列统工业企业且应税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 6 万元奖励;对当年首次纳入列统服务业(贸易业)企业且应税销售收入为 1000 万元(限上批发业应税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零售业应税销售收入 500 万元、住宿餐饮业应税营业收入为200 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4 万元奖励;对当年首次纳入应税销售收入不足2000 万元的列统工业企业,应税营业收入不足 1000 万元的列统服务业企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以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为500万元),应税销售收入不足 2000 万元的列统批发业企业,应税销售收入不足 500 万元的列统零售业企业,应税营业收入不足 200 万元的列统住宿餐饮业企业和有资质的建筑业列统企业,给予企业 2 万元奖励。
9、支持创新驱动工程
(1)重大技改项目奖励。对列入市、区重大项目年度计划的工业投资项目和列入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总投资在 3000 万元(或等值美元)及以上的,按照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予以分档奖励。其中:总投资在 0.3-1 亿元(含 0.3 亿元)的项目,按照最高不超过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的5%予以奖励;总投资在 1-3 亿元(含 1 亿元)的项目,按照最高不超过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的 6%予以奖励;总投资在 3 亿元以上(含3 亿元)的项目,按照最高不超过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的7%予以奖励。根据项目建设周期最长连续三年分期进行,每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2)中小微企业技改奖励。根据工业投入年度目标任务及完成情况、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工业投入项目整体水平和产出绩效等因素对各地区实施奖励,统筹用于中小微企业技术改造。
(3)支持创新示范企业创建。对新获国家级、省级、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 万元、20万元、5 万元的奖励。
10、支持智慧融合工程
(1)支持企业智能制造。推动“机器换人”,鼓励企业争创省级以上“两化融合”示范企业(智能工厂、示范智能车间);对将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技术集成应用于企业研发生产、管理等过程,实现智能制造或智能管理的项目,按项目设备、技术和软件服务投入的 1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对新获省、市示范智能车间项目以及省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项目的,分别给予100 万元、50万元、50 万元的奖励。
(2)支持企业“两化融合”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 万元、20万元、5 万元的奖励。
(3)支持企业开展电子商务。鼓励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在徐州高新区落户,对行业国际排名前十或国内排名前三的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徐州高新区设立全国性、区域性、功能性总部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补助;对于其他知名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补助;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高新区设立全国性总部的,给予 50 万元补助;对年在线交易额1亿元、5000 万元、3000 万元以上且企业税收超过50万元的商品营销平台,分别给予不超过50 万元、30 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示范项目创建给予奖励,对新落户电子商务企业在租金上给予减免,对电子商务企业缴纳税收达到50万元以上的给予 10%优惠补贴,开展电子商务培训给予适当补助,鼓励电子商务企业集聚发展。
(4)支持软件和云计算产业发展。对通过SI、ISO27001、ISO20000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通过ITSS、CMMI三级以上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 万元和20 万元的奖励;择优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好的软件和云计算项目,按实际投入的 10%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评江苏省软件“金慧奖”的产品,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入选“江苏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 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特别重大的企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奖励。
(5)支持物联网企业规模化发展。择优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好的项目,按照技术和设备投入总额的10%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支持智能化示范应用,择优对具有较好实用价值、商业模式、实用成效的物联网应用示范项目,按不超过其示范区内采购物联网产品和服务额的 20%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 万元;重大物联网示范应用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11、支持双向开放工程
支持企业走出去和对外经济合作,对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进出口额、出口信用保险、市场开拓、公共平台项目建设等领域给予补助;对企业参加境内外各类专业展销会、订货会、博览会等,对参展展位费、特装费、公共布展费等费用给予适当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 万元。
12、支持绿色低碳工程
根据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市实施方案,对产业低碳化、交通清洁化、建设绿色化、服务业集约化、主要污染物减量化、再生资源利用规模化等给予补助;对节能技术改造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40 万元补助。落实国家和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购买用户和充电桩建设者给予补贴。
13、支持质量品牌工程
(1)支持企业提升质量水平。对获得全国质量标杆、国家技术创新示范、国家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奖励;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获奖组织给予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奖励。
(2)支持企业推进品牌建设。对新获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0 万元奖励;对新获国家免检产品、江苏名牌产品、江苏服务质量奖或江苏著名商标企业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新获市名牌产品和知名商标的企业给予 1 万元奖励。
(3)支持标准化建设。对新列入全国标准化技术专业委员会以及分技术委员会的单位,分别给予50 万元、30万元的补助。对提出国际标准研制项目、国家标准研制项目并作为标准主要起草成员的单位,分别给予50 万元、30万元的补助;对提出国际标准研制项目、国家标准研制项目并作为标准参与单位的,分别给予30 万元、20 万元的补助。对提出行业标准研制项目、省级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研制项目并作为标准主要起草成员的单位,分别给予20 万元、5万元的补助;对提出行业标准研制项目、省级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研制项目并作为标准参与单位的,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的补助。创建国家标准化示范园区和示范点、省级标准化示范园区和示范点,按每个示范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 万元的补助。
(4)支持信用体系建设。对新建的重点行业或领域的信用信息系统,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的补助。
14、支持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
对现代物流及供应链管理、金融服务、科技服务、研发设计、信息服务、电子商务、节能环保、资讯管理(含中介传媒及品牌运营)、产品检测检验、设备检修、服务外包、产品及设备售后连锁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新增投资项目或融资租赁企业新购设备,当年投资达到500 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 5%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企业建设商贸服务、居民家庭服务、健康养老服务、体育产业等方面的项目,当年实际投资达到500 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实际投资额 5%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本地“老字号”企业新开设连锁门店,自开业起三年内给予租金 30%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 万元。
15、鼓励服务业企业做好增量
对应税销售收入增量 5 亿元以上的现代商贸企业,且当年应税销售增幅与效益实现同步增长的,按净增量的3‰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对年应税销售收入增量 1000 万元以上的新兴服务业企业和年应税销售收入增量 1-3 亿元、3 亿元以上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且当年应税销售增幅与效益实现同步增长,分别按照净增量的2‰、3‰、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
16、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鼓励企业从产品设备制造商转变为系统集成和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对列为省级及以上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的,依据服务项目投入、实现销售收入等情况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引进国内外大型物流企业落户我区规划建设的物流园区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对属于我区产业重点发展领域且展览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专业贸易性展览会,以及500 人以上的大型专业会议,按企业实际支付场租费和宣传费的2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80 万元。经高新区管委会批准召开的其他全国性展会等推介活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补助。
17、支持生活性服务业发展
(1)支持旅游业发展。对宣传推广、招引游客、规划编制、节庆活动(含赛事),按当年实际支付费用的2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 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特色景观旅游名镇、特色景观旅游名村分别给予60 万元(30万元)、60 万元(30 万元)、40 万元(20 万元)、20 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4A 级景区”、“国家3A级景区”、“省四星级及以上乡村旅游点”、“省自驾游基地”、“房车营地”分别给予40 万元、20 万元、10万元、1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对企业建设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公交、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旅游厕所等旅游公共服务项目,按当年投资额 5%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通过省级以上旅游行业主管部门验收的其他旅游品牌,按照“同类同档、标准一致”的原则,予以一次性奖励(补助)。
(2)支持文化产业发展。鼓励文化市场体系建设,对新设立的影视发行公司、文化产权交易机构、演艺经纪机构、原创文化产品,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支持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对影视产业高新技术应用、新闻出版数字化转型、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特色文化产业发展等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的1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获得国家文化奖项的文化产品给予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的补贴;支持产品和服务出口,对新列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名录的企业和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的奖励。
18、支持新兴服务业发展
(1)支持楼宇经济发展。对在高新区境内的各类楼宇产权单位,按当年纳税额予以分档奖励。其中:当年纳税额在 300 万元至1000 万元(含1000 万元)的,按纳税额的 3%给予奖励;
当年纳税额在 1000 万元至3000 万元(含3000万元)的,按纳税额的 5%给予奖励;当年纳税额在 3000 万元至5000 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纳税额的 10%给予奖励;当年纳税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补助。
(2)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对企业在高新区设立总部及功能性机构,自成立第二年起连续两年对地方财力贡献超过1000 万元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 万元的奖励。自成立第二年起连续两年对地方财力贡献在1000 万元以下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奖励。
(3)支持服务外包发展。根据上年度离岸、在岸服务外包收入和增幅情况对服务外包企业给予奖励,对新获得省级国际服务外包示范区或特色园区的给予50 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为市级国际服务外包示范区的给予20 万元奖励;对服务外包企业购买办公用房、租用办公用房、开展服务外包业务培训等方面给予补助。
(4)支持企业跨境贸易。支持企业自建B2B、B2B2C、O2O、C2M 等跨境类型平台,对经评审认定具有公共性、示范性和带动性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且年成交额500 万元以上的,按其上年度平台投入费用给予30%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应税网上销售收入首次超过 300 万美元、500 万美元、3000 万美元的,分别给予 3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的奖励。
以上奖励政策适用于徐州高新区,奖补数额包含徐委发〔2016〕43 号文件中对铜山区的补助,以及铜发〔2016〕67号文件按企业纳税级次由铜山区财政承担的部分,奖励数额不重复计算。
(三)设立产业发展基金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引导作用,按照“引导基金、母基金、子基金”三层架构设立产业发展基金。徐州高新区出资设立徐州高新区产业发展引导基金,规模10 亿元;引导基金通过与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合作,发起设立母基金,规模50 亿元;母基金发起设立若干支子基金,带动股权投资和债权融资,规模 150 亿元。
徐州高新区根据产业发展的战略规划和布局重点,近期设立及拟设立如下产业发展基金:
(1)50 亿元的安全科技产业基金,扶持安全领域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及新服务业态的发展;
(2)35 亿元的智能汽车、新能源汽车制造基金,扶持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发展;
(3)10 亿元的装配式住宅基金,扶持装配式住宅产业发展;
(4)2 亿元的天使基金,扶持科技型创新企业发展;
(5)5 亿元的风投基金,扶持创新型企业发展。
徐州高新区管委会委托有关公司管理引导基金,财政局会同金融服务局、经济发展局、科技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制定徐州高新区产业发展基金实施办法,明确基金设立架构、基金管理团队、决策机构、基金激励等具体操作意见。
二、工作要求
(一)完善工作机制。
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承担支持产业发展的主体责任。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化目标责任、兑现标准依据,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建立完善各类项目库,狠抓项目建设和投产增效,努力提高应税收入、市场占有率、产业集聚度、投入产出率等产业发展核心指标。大力向上争取政策资金,争取更多的项目进入省市资金盘子,力促政策红利转化为发展动能。财政局会同各有关单位修订完善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统筹保障资金需求。
(二)加强组织领导。
徐州高新区成立支持现代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徐州高新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任组长,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经济发展局、财政局、科技局、金融服务局、招商局、市场监管局、安监局、监察局、环保分局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产业扶持资金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局,产业发展基金办公室设在财政局,负责统筹协调财政奖补政策落实工作。各部门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细化目标任务、狠抓政策落实。健全基金管理模式,成立徐州高新区产业发展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产业发展基金及产业扶持资金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三)强化督查考核。
对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实行全过程跟踪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视情况采取实地督查、挂牌督办、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等方式推动工作落实,对工作推进严重滞后、存在问题较多的事项,及时查找原因、找准症结、限期整改;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按有关规定严格问责。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已履行相关程序并确定支持的项目,按原政策兑现。本意见解释权属徐州高新区管委会。
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6 年12 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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