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九江市庐山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庐山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
庐山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科技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不断增强域内经济的科技支撑力和创新驱动力 ,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赣发〔2016〕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驱动“5511”工程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13号)、《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新驱动“5511”工程的实施意见》(九府发【201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庐山市政府每年设立庐山市科技创新奖励专项基金100万元,对当年在庐山市范围内为建设创新型庐山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创新活动进行奖励,不足部分在下一年度进行追加,余额结转下年。
第三条 市科技创新奖励的申报、认定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庐山市科技创新奖励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科技创新奖励评审工作,组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财政局、科技局、工信委、发改委、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审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业园区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主任由市科技局局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科技创新奖励的评审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五条 在庐山市内创造产生并实施运用的科技创新技术,包括科技创新平台奖、科技创新项目奖、科技创新企业奖、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知识产权
奖励等六个方面。
第三章 奖项设置
第六条 科技创新平台奖
1、对新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一次性奖励20万元、省级一次性奖励10万元、市级一次性奖励1万元;
2、对新认定的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科技合作基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创新平台和载体,国家级一次性奖励10万元、省级一次性奖励3万元,市级一次性奖励0.5万元;
第七条 科技创新项目奖
1、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2万元、0.5万元;
2、列入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引导等科技计划项目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1万元;
3、获得“国家级新产品”证书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省级重点新产品认定的、省级成果鉴定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第八条 科技创新企业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复审通过的奖励1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奖励0.3万元。
第九条 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奖
1、对新入选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入选省“赣鄱英才555工程”创新人才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新入选省主要学科带头人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新入选省青年科学家培养计划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新入选市级优秀创新人才的一次性奖励0.5万元。以上奖励均用于入选人才开展科研活动,同时入选以上多项人才计划的,按最高额度奖励,不重复奖励。
2、被认定为省、市优势技术创新团队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和1万元。
3、获得省、市科技创新人才重点项目(“5511”工程专项)、主要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资助项目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0.5万元;获得省、市优势科技创新团队重点项目(“5511”工程专项)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1万元;获得省、市优势科技创新团队项目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0.5万元。
第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
1、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10万元;
2、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3、获得市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奖
1、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5000元奖励;对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每件给予1500元奖励;对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每件给予500元奖励;维持有效发明专利达6年的,每件每年奖励维持费用1000元,连续资助不超过3年。
2、企业研究和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获得国家认可后,一次性给予8万元的研究补助。通过知识产权贯标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市科技创新奖每年奖励一次,申报主体于当年十二月份向庐山市科技创新奖励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科技局)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申报主体需填写《庐山市科技创新奖励申报表》(详见附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同时提供相关批准文件、证书、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和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等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四条 市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报材料对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初审,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奖励资金使用建议,按程序提请市科技创新奖励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局按市人民政府批准奖励结果拨付资金。
第五章 奖励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奖励基金由财政局会同科技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审计部门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奖励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其奖励资格,并全额追回奖励资金,同时三年内不得享受科技经费奖励或资助。
第十七条 以上奖励资金不与市内其它扶持政策重复奖励。同一事项年内同时获多项奖励,只就高奖励一次。
第十八条 参与市科技创新奖励组织、认定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将根据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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