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2022年九江市永修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中共永修县委永修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中共永修县委永修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各垦殖场,云山、恒丰企业集团 云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委各部门,县直及驻县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全县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和科技创新,激励我县工业企业做强做大,奠定我县大工业地位,特制定本奖励 办法。
一、总体安排
县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5000万元的工业高质量发展资金, 重点用于奖励对工业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规模以上工业 企业、纳税突出的非工驻县企业以及有功人员。
二、扶持企业范围
凡注册在我县且税收、统计数据均在我县的,可享受本奖励 政策,另外须符合以下条件:
1. 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及时足额缴纳税款;
2. 企业当年无重大安全生产、环保及质量事故,节能降耗 达标;
3. 企业需成功申报规模以上企业(或科技型企业)。
三、奖项设置
设立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纳税贡献奖、企业规模奖、企业优 化升级奖、企业创新奖、企业创品牌奖等五类奖项。
(一)纳税贡献奖
1.当年上交税金在1亿元以下的,较上一年度相比,上交 税金每增加100万元,奖励企业2万元。当年上交税金在1亿元 以上,超过1亿元部分,上交税金每增加100万,奖励企业1万 元。
2.对年上交税金在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奖励25万元;5000 万元及以上的奖励15万元;2000万元及以上的奖励5万元。
3.对工业企业年亩均税金达50万元及以上且总额达500万 元的奖励50万元;40万元及以上且总额达400万元的奖励40万 元;30万元及以上且总额达3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20万元及 以上且总额达2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
4.对工业企业年纳税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年纳税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年纳 税额首次达到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5. 对纳税突出的供电、供水、燃气、工业物流、金融、保 险、通讯、烟草、石油等企业参照“纳税贡献奖”奖励标准的50% 予以奖励。 上述1、2、 3、4、5项纳税贡献奖奖励金额最高按每家企业 500万元封顶;2、3、4项奖励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可重 复享受。(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6. 上交税金达500万元或超过500万元以上,且获得贡献 奖的企业,可将获奖金额奖励给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 员,也可用于奖励企业高管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之外的差额 部分。(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7.对落户我县的工业企业,全年采购在当年我县公布的采 购清单目录内且无资产关联本县工业产品金额超过500万元的 按照500万元以上部分的1%进行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 超过200万元,采购清单目录每年更新一次。(牵头单位:县工 信局)
8. .对在本县当年实际纳税首次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 1亿元、2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授予企业经营者“永修县工业 高质量发展优秀人才”、“永修县工业高质量发展杰出人才”、“永 修县工业高质量发展领军人才”、“永修县工业高质量发展功臣” 荣誉称号,并分别奖励其个人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 元。(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二)企业规模奖
9.对当年纳入国家统计范畴的新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 省市奖励基础上,我县另一次性奖励企业3万元,奖给组织申报 单位1万元。每年从相关单位评选出“申规入统工作”先进个人 20名,每人奖励2000元,所需奖金从县财政拨付的申规组织奖 奖金中支付。(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10.工业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净增0.5亿元,奖励 0.5万元; ; 比上年净增1亿元,奖励1万元; 比上年净增1.5亿 元,奖励1.5万元。以此类推,比上年每净增0.5亿元,奖励0.5 万元。(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三)企业优化升级奖
11.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分别给 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通过市级以上清洁生产审核 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评为省级、市级节水型 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县 工信局)
12.企业技改项目竣工投产运营后,按技改项目固定资产投 资额大小及当年缴纳的税款予以一次性奖励:技术改造投资额为 300万元一500万元,税收达50万元以上,奖励5万元;技术改 造投资额为500万元一1000万元,税收达100万元以上,奖励 10万元;技术改造投资额为1000万元一2000万元,税收达200 万元以上,奖励20万元;技术改造投资额为2000万元一3000万元,税收达300万元以上,奖励30万元;技术改造投资额为3000 万元及以上,税收达1000万元以上,奖励50万元,从传统产业 优化升级县级配套资金中支付。(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13. 对当年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 认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当 年通过国家“两化”融合贯标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14.对当年通过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认定的,分 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投产运营企业新上单条智 能化生产线投入达到300万元的,由县财政在企业所缴纳增值税 地方受益部分内按照设备投资2%的比例予以补助,补助总额不超 过300万元。(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四)企业创新奖
15.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 k“专精特新”的中小企 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 县工信局)
16.对企业总部和经营主体设在我县的企业,首次通过高新 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复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通过认定1家高新技术企业,给 予组织单位1万元奖励,同时从相关单位评选出“高企申报工作” 先进个人10名,每人奖励2000元,所需奖金从县财政拨付的高 企申报组织奖奖金中支付。(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17.独角兽、瞪羚羊企业奖励。对新认定省级以上(包含省 级)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种子独角兽、瞪羚、潜在瞪羚企业的, 分别给予200万元、80万元、4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 奖励。(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18.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 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认定为国 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或星创天地)的,分别给予20万元、 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 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 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19.按上一年度企业实际研发投入(以国家、省、市统计部 门核定的数额为依据)的0.5%予以奖补;企业实际研发投入较上 一年度相比的增量部分按1%予以奖补;增量达到30%(含30%) 以上的、增量部分按2%予以奖补;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补金额不 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20.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行业共性 先进关键技术项目、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重大科研立项的产 学研项目,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 新产品,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县工 信局)
21.对当年申请受理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000元;授权后 再奖励4000元;在本地实现成果转化的,再奖励1万元;对当年申请受理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软件著作权), 每件分别 给予500元、400元奖励,授权后再分别奖励500元、400元。(牵 头单位:县市监局)
(五)企业创品牌奖
22.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的企业 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5万元、1万元。(牵头单位: :县市监 局)
23.对当年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证明商标的企 业或组织, 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成功注册商标的企业或组织, 一件奖励0.2万元.(牵头单位:县市监局)
24. .对获得江西名牌、部颁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 元。(牵头单位:县市监局)
25. .x 对获得中华老字号、江西老字号、九江老字号的企业, 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3万元、1万元。(牵头单位: :县商务 局)
26.对获得国家、省井冈、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 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牵头单位:县市监局)
27.对获得国家、省部、市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的企业,分别 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牵头单位:县市监局)
28.对成功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承 办企业或组织, 一次性奖励20万元。(牵头单位: :县市监局)
29.对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对复评获得保留县长质量奖的企业, , 一次性奖励3万元(牵头单位:县 市监局)(县长质量奖的产生按有关规定执行,奖牌单独设制)。 四、考评程序
工业高质量发展纳税贡献奖、企业优化升级奖、企业创新奖、 企业创品牌奖、企业规模奖的考评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报。 由企业、部门申报, 申报材料于次年元月底前 报县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2)考核。县工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有关单 位的申报材料采取听、询、查、访等方法进行考核,根据奖励评 选条件,提出核实意见和奖励建议名单。
(3)评审。县工业领导小组进行评审,拟定奖励名单。
(4)审定。县工业领导小组将拟定的奖励名单和相关材料 报县政府审定,并确定有关奖励事项。
五、表彰方式
县委、县政府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奖励大会,集中表彰奖励对 工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业企业和有功人员,并颁发奖牌和奖金。
六、其它事项
1.上交税金指企业当年上交的税金总和,以实际净入库数 为准,不包含免抵调增值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本办法所涉及各奖项的考核数据,以省、市、县统计部 门、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工信部门、科技部门、市场监督管理 部门提供的数据和相关文件为准。
3. 本办法所述的“首次突破”,指第一次突破相关考核指标 台阶.
4. 在符合本办法和我县其他政策性文件时,同一奖项按就 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奖励一次。
5.本奖励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3年,由 县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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