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永修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永修县关于进一步鼓励投资和对外开放的若干政策规定
为进一步吸引企业来县投资,提升我县开放水平,继续保持我县招商引资和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强劲势头,结合《九江市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九府字〔2018〕41号)等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扶持企业范围
凡注册在我县且税收、统计数据均在我县的,可享受本政策,另外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及时足额缴纳税款;
2.企业当年无重大安全生产、环保及质量事故,节能降耗达标;
3.企业没有发生或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劳资纠纷和非法集资;
4.享受投产运营后奖励事项的企业需成功申报规模以上企业。
二、投产运营前投资补贴
1.基础设施建设奖补。根据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给予一定奖补,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奖补标准:自项目使用土地之日起五年内: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以上或年度税收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参照每亩土地挂牌成交价款的25%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人民币(含3亿元)以上或年度税收1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参照每亩土地挂牌成交价款的15%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人民币(含2亿元)以上或年度税收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参照每亩土地挂牌成交价款的6%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以上奖补自项目使用土地之日起五年内有效,项目开工建设后奖补50%;投产后且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75%后奖补25%;全面投产且完成全部固定资产投资后奖补剩余的25%。(牵头单位:园区内项目由云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外项目由属地乡镇负责。)
2.固投补贴。购地工业项目亩均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0万元、租赁项目每平方米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万元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除土地款外)2%的比例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园区内项目由云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外项目由属地乡镇负责。)
3.租金补贴。租赁政府批准建设的标准厂房的企业(下同),自提供租赁厂房之日起,1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且每平方米年纳税达到300元以上的,第一年补贴全部租金(每平方米每月补贴不超过10元),第二年、第三年补贴一半租金(每平方米每月补贴不超过5元);1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每平方米年纳税达到300元以上的,前两年补贴全部租金(每平方米每月补贴不超过10元),第三年补贴一半租金(每平方米每月补贴不超过5元);1年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8000万元以上且每平方米年纳税达到300元以上的,前两年补贴全部租金(每平方米每月补贴不超过10元),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补贴一半租金(每平方米每月补贴不超过5元)。(牵头单位:云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投产运营后效益奖励
(一)投产政策
4.申规奖励。对当年纳入国家统计范畴的新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在省市奖励基础上,我县另一次性奖励企业3万元,奖给组织申报单位1万元。每年从相关单位评选出“申规入统工作”先进个人20名,每人奖励2000元,所需资金从县财政拨付的申规组织奖奖金中支付。(牵头单位:工业企业由县工信局负责,服务业企业由县发改委负责。)
5.高企奖励。对企业总部和经营主体设在我县的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奖励;复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通过认定1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组织单位1万元奖励,同时从相关单位评选出“高企申报工作”先进个人10名,每人奖励2000元,所需奖金从县财政拨付的高企申报组织奖奖金中支付。(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6.重大奖励。对2019年1月1日后投产、2年内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亿元的内资项目或超过2亿美元的外资项目,省政府将按照企业实际进资额的2%(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县政府,县政府将该奖励全额奖励给企业。(牵头单位:县商务局)
7.本土采购奖励。对落户我县的工业企业,全年采购在当年我县公布的采购清单目录内且无资产关联本县工业产品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按照500万元以上部分的1%进行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采购清单目录每年制定或更新一次。(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8.技改升级奖励。工业企业技改项目竣工投产运营后,按技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大小及当年缴纳的税款予以一次性奖励:技术改造投资额为300万元—500万元且税收达50万元以上,奖励5万元;技术改造投资额为500万元—1000万元且税收达100万元以上,奖励10万元;技术改造投资额为1000万元—2000万元且税收达200万元以上,奖励20万元;技术改造投资额为2000万元—3000万元且税收达300万元以上,奖励30万元;技术改造投资额为3000万元及以上且税收达1000万元以上,奖励50万元,所需资金从县财政拨付的传统产业优化升级资金中支付。(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9.国企发展奖励。支持本县国有企业技改扩能、研发新产品,同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县外国有企业整体收购我县企业闲置土地和厂房的,在土地和厂房等资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参照地方留存部分的100%由财政给予奖励。(牵头单位:技改扩能项目由县工信局牵头,并购项目由云山经开区牵头)
10.智能制造奖励。对当年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通过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投产运营企业新上单条智能化生产线投入达到300万元的,在企业所缴纳增值税县级财政受益部分内按照设备采购金额的2%的比例进行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二)财税政策
11.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奖励。年纳税总额(不含免抵调增增值税)亩均达到6万元以上的购地工业企业,在次年参照其上年度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不含企业出租厂房取得收入缴纳的房产税)的地方留存部分的80%由财政给予奖励,未达到的年度不奖励,奖励期限最长三年。(牵头单位:园区内项目由云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外项目由属地乡镇负责。)
12.购地企业单位面积纳税奖励。购置工业用地的企业按合同约定投产后,年纳税总额(不含免抵调增增值税)亩均达到6万元后,按照以下比例奖励给企业:年亩均税收0~12万元(含12万元)部分参照地方留存部分的50%由财政给予奖励;年亩均税收12万元~20万元(含20万元)部分参照地方留存部分的70%由财政给予奖励;年亩均税收20万元以上部分参照地方留存部分的80%由财政给予奖励;当年奖励资金次年兑现,奖励期限以合同约定投产时间起最长5周年。(牵头单位:园区内项目由云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外项目由属地乡镇负责。)
13.纳税规模奖励。(1)当年上交税金在1亿元以下的企业,较上年度相比,上交税金每增加100万元,奖励企业2万元;当年上交税金在1亿元以上的,超过1亿元部分,上交税金每增加100万元,奖励企业1万元。(2)对年上交税金在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奖励25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奖励15万元,2000万元及以上的奖励5万元;(3)对工业企业年亩均税金达50万元及以上且总额达5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40万元及以上且总额达400万元的奖励40万元;30万元及以上且总额达3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20万元及以上且总额达2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4)对企业年纳税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年纳税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年纳税额首次达到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5)对纳税突出的供电、供水、燃气、工业物流、金融、保险、通讯、烟草、石油等企业参照纳税规模奖励标准的50%予以奖励。上述(1)(2)(3)(4)(5)项纳税规模奖励金额最高按每家企业500万元封顶;(2)(3)(4)项奖励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可重复享受。(牵头单位:一产类项目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二产类项目由县工信局负责,三产类项目由县发改委负责。)
(三)“三外”政策
14.外资奖励。对注册资金2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实际现汇进资额每100万美元奖励15万元人民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人民币。(牵头单位:县商务局)
15.外贸奖励。对新落户的外贸出口企业,第一年给予创汇额2%的奖励;次年,以上年度出口额为基数,增量部分每新增1万美元奖励200元人民币,存量部分每出口1万美元奖励人民币50元。每家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牵头单位:县商务局)
16.参展奖励。企业参加境外展会的每次补贴2万元;参加境内展会的,每次补贴1万元。企业参展奖励可与省市的奖励叠加享受,但不得超过企业的当次参展的总支出。(牵头单位:县商务局)
(四)人才政策
17.项目引进奖励。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的个人和单位,项目达到合同约定要求后,按照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2‰比例对引进方进行奖励。如引进人是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个人奖励2‰的60%,单位奖励2‰的40%。企业投产实现税收后,县财政受益部分对乡镇引进的项目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对县直单位引进的项目前五年、第六至第十年分别按照受益部分的20%、10%的比例进行奖励。(牵头单位:落户园区项目由云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外项目由县工信局负责,外资项目由县商务局负责。)
18.子女教育待遇。凡是经认定为我县招商引资企业的高管、科研人员,其子女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可申请在我县择校入学。(牵头单位:县教体局)
19.人才荣誉奖励。对在本县当年实际纳税首次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授予企业经营者“永修县工业高质量发展优秀人才”、“永修县工业高质量发展杰出人才”、“永修县工业高质量发展领军人才”、“永修县工业高质量发展功臣”荣誉称号,并分别奖励其个人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四、配套政策
20.电商政策。对在我县注册的工业企业通过B2B、B2C、C2C等电子商务形式实现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加入云硅工业实体电子商务平台等县内电子商务平台的企业,给予前两年服务费的补贴。(牵头单位:县商务局)
21.收费政策。对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完善涉企收费清单,清单以外的事项一律不收费;清单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按照收费标准下限的50%收取。(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
22.用电专线政策。根据供电需求需架设供电专线且投产后连续五年年亩均纳税总额(不含免抵调增增值税)超过10万元的企业,其专线架设费用由县财政按照不超过总费用的20%比例进行补贴。(牵头单位:园区内项目由云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外项目由属地乡镇负责。)
23.用水用电政策。对工业企业用地范围内非商用且单独装表计量的企业内部倒班用房用电用水,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用水价格。(牵头单位:园区内项目由云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园区外项目由属地乡镇负责。)
五、其他说明
1.对固定资产投资20亿元以上或年纳税5000万元以上,或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龙头、央企总部直投的重大工业项目及重大外资、外贸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2.本政策中所述税费地方留存部分均不含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留存部分,亩均固定资产投资低于260万元和年亩均纳税低于6万元的工业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3.使用我县清理的土地或厂房的招商引资项目不享受本政策,政策另行制定。
4.享受本优惠政策的企业及受益项目10年内不得迁出永修,企业同样可享受江西省、九江市、赣江新区政策扶持资金,如有重复内容,可叠加的叠加享受,不可叠加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5.各项具体政策的牵头单位负责政策兑现的牵头揽总,需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符合政策享受条件、享受的金额等方面进行会审,并出具联合会审意见,各职能部门不再单独审核。
6.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县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牵头制定本政策的具体实施细则。此前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或企业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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