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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大余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大余县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试行)

时间:2022-11-11 09:21:00|栏目:江西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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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大余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大余县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试行)

大余县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试行) 

为贯彻落实县委“159”工作思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 战略,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补齐制约创新发展短板,打造全 县创新创业良好生态环境,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对我县经济社会 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推进科技创新 工作相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建立健全运行机制 

1.健全工作运行机制。县委、县政府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专题 会议,研究科技创新工作。完善考核机制,将科技创新工作纳入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实绩的重 要依据。〔责任单位:县教科体局、县委组织部〕 

2.加强服务平台建设。加快县科技创新中心服务平台建设, 落实编制、人员、经费保障。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充分发挥 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职能作用,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推动创建 省级创新型县。〔责任单位:县教科体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县委编办〕 

二、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3.做大科技型企业群体。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 业培育库,实施递增行动计划,对申报企业实施一对一培训指导 为企业提供精准服务。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县财政按其研发投入的20%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 高新技术企业,由县财政按其研发投入的10%予以奖励,最高不 超过15万元。对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2 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县教科体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4.加快培育独角兽、瞪羚企业。对首次认定为独角兽企业的, 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对首次认定为潜在独角兽企业的,给 予一次性8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种子独角兽企业的,给予 一次性5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瞪羚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 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潜在瞪羚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 奖励。对获得不同层级独角兽、瞪羚企业称号的,不重复奖励, 以获得的最高企业层级为最终奖励标准进行补差.〔责任单位: 县教科体局、县财政局〕 

三、推进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 

5.鼓励企业承担科技项目。支持企业独立申请或联合高等院 校、科研院所共同申请科技项目。对承担国家级、省部级、市级 科技项目的,县财政分别给予国家级、省部级和市级财政到账资 金并由承担单位实际使用额的50%、30%和20%,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配套资助。〔责任单位:县教科体局、 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6.加速科技成果转化。鼓励企业依托各级线上线下交易平台 开展科技成果交易。在我县首次实施的项目,正式投产12个月 内缴纳税收在10万元以上的,给予购买科技成果费用的20%,最高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高校院所、留学回国等科技人员携带 市场前景好的科技成果来我县领办创办企业,项目正式投产12 个月内缴纳税收在10万元以上的,给予科技成果研发投入的20% 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支持企业参加线上、线下科技成果 对接会,推进线上、线下专家结对服务,对企业赴科技成果对接 会参展活动所产生的布展、交通和食宿等费用自费部分给予50%, 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县教科体局、县市场监 管局、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7.推进科技成果申报。对获得国际发明专利(PCT) 、国内发 明专利授权的企业,在省、市资助奖励的基础上,县级再进行奖 励;各级资助奖励总额不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 用的50%。对项目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 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分别给予一等奖500万元、二等奖2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上述奖项的第二、第三完成单位分别 给予上述资金的60%和30%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 特等奖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对项目第一完 成单位获得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技进步奖分别给 予一等奖200万元、二等奖80万元、三等奖30万元的一次性奖 励;对获得上述奖项的第二、第三完成单位分别给予上述资金的 60%和30%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8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 转化,20%奖励项目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责任单位:县教 科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四、加速创新创业平台载体建设 

8.支持各类研发平台创建.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组建研 发机构,不断完善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对在我县注册落户、 新批准或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 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建成并运行后,分别 给予3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批准设立 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海智 计划”工作站、专家工作站的企业,建成并运行后,分别给予100 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高 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县内建立校区、设立科研分支机构、科技成 果转移转化中心、共建联合实验室、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研发机构 的,采取“一事一议”形式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县教科体局、 县人社局、县工信局、县科协、县发改委、县工业园管委会、县 财政局〕 

9.支持企业协同创新。对获得认定的江西省科技协同创新 体,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教科体局、县工 信局、县工业园管委会、县科协、县财政局〕 

10.鼓励双创平台载体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 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0万元、50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教科体局、县财政局〕 

五、加大科技创新步伐 

11.建立科技型企业培育资金。为进一步推动科技和经济的紧密结合,充分发挥财政科技经费的引导作用,激发企业参与科 研技术开发的积极性,加快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县财政每年建立 科技型企业培育资金200万元,并每年按一定比例增长。科技型 企业培育资金主要用于科技计划项目专项的实施、科技成果的推 广、科技业务培训和科技交流等科技活动。〔责任单位:县教科 体局、县财政局〕 

12.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对 企业所申报上一年度的研发投入按实际投入额的5%给予补助。对 企业上一年研发投入较前一年度增长的,按企业上一年度新增研 发投入的10%予以补助。研发投入以统计部门和税务部门共同认 定为准。 研发投入比例达到相应要求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高新技术 企业,已认定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若研发投入比例达不到要求 的,暂停享受优惠政策。没有研发投入的企业,不予推荐申报国 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等,不享受科技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县教科体局、县统计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 工信局、县工业园管委会〕 

13.促进科技金融发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 引 导社会资本投入科研企业开展创新创业工作。鼓励科技型企业与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深入对接,纵深推进“科贷通”“知识产权 质押融资”等科技金融产品为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对按时 偿还“科贷通”贷款和本息的企业,在省、市贴息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等额配套贴息,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按时偿还“知 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和本息的企业,在省、市贴息的基础上, 县财政按同期银行贷款实际利率的5%给予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 30万元。〔责任单位:县教科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工信局、 县财政局、县金融服务中心〕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地、纳税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我县的企 业。此前发布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上级 政策另有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由第一责任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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