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泰和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泰和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泰和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科技投入的政策规定,加大科技创新财政投入力度,根据泰和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泰府字[2017]9号)和县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泰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泰改发[2020]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是指由县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科技入园奖励资金和科技创新产业引导资金。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县科技局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受理和审核,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县科技局和县高新区管委会、县市监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科技入园奖励工作的申报、受理和审核。
县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科技创新产业引导资金的申报、受理和审核,并提出资金扶持或奖励意见;
县财政局负责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三章 资金安排与使用原则
第四条 从2022年起,县财政每年安排科技创新专项资金1000万元,其中:科技计划项目经费150万元、科技入园奖励资金150万元、科技创新产业引导资金700万元。
第五条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坚持“公开受理、严格把关,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四章 扶持范围
第六条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主要扶持在我县区域内注册、纳税,所申请项目在我县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纳税义务当年未纳税的企业不享受扶持和奖励。
第五章 申报、审批与拨付
第七条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实行归口申报、受理,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县财政局依据县政府批复意见拨付资金。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八条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使用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予以追缴资金且取消其三年内的申报资格,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县市监局、县财政局和县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泰和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实施细则
2.泰和县科技入园奖励资金实施细则
3.泰和县科技创新产业引导资金实施细则
附件1
泰和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的文件精神及《泰和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计划、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创新团队计划等工业攻关项目;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孵化器、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科技创新载体等科技平台建设项目;科技开发与产业化、节能减排、国防科技动员(装备维修保障分队和装备维修保障站建设)、科技特派团和科技助力乡村振兴(科技+乡村振兴)等农村科技与社会发展项目。
第二章 扶持范围与使用原则
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扶持我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等合法主体的自主创新研究。
第四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与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科学评估、优化结构、公正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安排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的要求与我县经济建设的实际,以及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的其他开支范围。
第三章 经费安排与支出范围
第六条 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科技计划项目经费150万元。预算资金实行“零基预算”管理,结余资金不结转下年使用。
第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包括项目经费和前期调研评审费等。
第八条 项目经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第九条 前期调研评审费是指为组织项目申报、开展项目考察调研、组织专家评估评审、跟踪检查、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发生的费用。
第四章 申报、审批与拨付
第十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采取企事业单位申报、专家评审、实地考察与绩效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实行竞争性分配。工作流程为:
1.发布信息。县科技局通过县政府网站、科技局信息公开栏、县融媒体中心或县政府OA办公系统等渠道发布竞争主体资格、竞争程序、实施方案等相关信息及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凡符合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均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县科技局提出申请,并填报《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
2.专业评审。县科技局将科技计划项目收集汇总后,依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相关专业部门有关人员开展综合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综合排序,出具评审意见。
3.实地考察。县科技局根据专业评审意见,确定实地考察项目,会同县财政局实地考察了解项目的真实性及现有科研基础条件等情况。
4.资金分配。根据实地考察结果,初步确定年度科技计划项目,报县政府审定后下达项目分配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与县科技局签订《科技计划任务(合同)书》。
5.项目实施。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科技计划任务(合同)书》确定的内容组织实施,确保项目任务按时完成。县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组织管理、保障条件落实、经费管理、预期前景等进行中期检查,并作为项目调整、终止、撤消的重要依据。
6.项目验收。项目实行验收结题制度,县科技计划项目须通过验收的方式结题。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规定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项目验收由县科技局组织,由相关技术、财务、管理方面的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执行。项目验收以《科技计划任务(合同)书》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完成情况、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经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科技人才培养、组织管理等做出客观评价。
7.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的,按要求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和县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以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效率。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切实做到经费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经费的规范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县科技局根据情况对项目承担单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实施、追回项目经费等措施,并取消其三年内申请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构成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科技局、县高新区管委会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之后如与上级出台的政策相抵触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附件2
泰和县科技入园奖励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入园优惠政策,加大科技创新扶持及奖励力度,根据《泰和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科技入园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鼓励和扶持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科技创新、申报国家、省、市重大科技专项的经费。
第三条 科技入园奖励资金管理与使用坚持诚实申请、公开受理、严格把关、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安排与奖励标准
第四条 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科技入园奖励资金150万元,据实拨付。预算资金实行“零基预算”管理,结余资金不结转下年使用。
第五条 科技入园奖励资金的奖励标准为:
1. 对首次认定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的奖励;对三年期满后重新认定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 对获得市专利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7万元、5万元、1万元;对有专利许可或转让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通过的企业,每件奖励1500元;对获得市专利示范企业的,在初次认定的当年,奖励5万元;对进入市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项目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认定为市知识产权试点、品牌服务机构培育单位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和10万元;对利用专利权进行质押贷款、获得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的企业,给予相应的贴息奖励;对认定为企业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获得国家专利金、银奖和国家专利优秀奖的获奖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和8万元;对获得省专利奖的企业奖励8万元;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和3万元;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达标验收的企业,奖励3万元;择优对专利转移转化取得突出成绩的高校院所、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给予奖励5万元。
3.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特等(特别贡献)、一、二等奖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4.对我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等合法主体或个人。获批国家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获批省级科技创新团队、省主要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杰出青年人才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获批市级科技创新团队、市主要学科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杰出青年人才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5万元奖励。
5.对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5万元。
6.对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创客空间”或“星创天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大学科技园、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的企事业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
7.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8.对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0.5万元奖励;
9.对认定为省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种子独角兽、瞪羚、潜在瞪羚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10.对获得国家级或省级绿色技术创新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1.对利用“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线上技术交易平台完成科技成果交易的技术出让方和技术受让方,按省补助额度由县财政给予1:1补助。
第三章 申报、审批与拨付
第六条 符合科技入园奖励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需提供认定或核准所获奖励的批准文件(批文)或证书等证明材料,向县科技局自主申报,县市监局负责第五条第2款有关奖励事宜,县科技局(县市监局)于每年12月底前(当年来不及申报的可转到下年度,以批文下发日期或证书颁发日期为准)统一汇总审核,提出奖励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财政局依据县人民政府批准意见进行资金拨付。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申报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在提供相关资料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申报材料失实、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要将骗取的奖励资金全额收缴县财政,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奖励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科技局、县市监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实施细则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3
泰和县科技创新产业引导资金扶持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创新优惠政策,加大对园区企业科技创新扶持及奖励力度,根据《泰和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科技创新产业引导资金是县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园区科技型项目发展,促进产、学、研项目合作,培育孵化一批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能耗和排放低的高新技术项目。通过此项资金的设立,引导企业、社会、金融机构加强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建立科技创新的新型投资机制。
第三条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扶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市场规则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 县高新区管委会负责项目指南发布、提出项目计划、项目受理及向县政府申报。县财政局负责对科技创新产业引导资金的管理、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和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五条 科技创新产业引导资金每年安排700万元,资金来源县财政预算安排、县科技孵化资金、引导资金使用收益等其他。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六条 申请条件。符合国家、省、市和县规定的科技创新产品和科技创新技术标准,有利于我县产业结构调整、有利于高新区创新能力提高、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项目承担单位,或者支持以上项目的风险投资公司,均可申请引导资金。
第七条 支持对象内容包括:
(一)产业化项目。重点是电子信息类的项目,项目科技含量高,已经形成了一定的经济规模,有较大市场容量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投入后能显著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解决企业发展关键问题的项目;
(二)创新型项目。主要指小试和中试阶段项目,创新性强,技术有一定成熟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较好的发展预期;
(三)其他带动性较强的产业项目。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扶持方式
第八条 按照企业类型和项目特点,科技创新产业引导资金投入方式包括无偿资助、参股、周转等。
(一)无偿资助。重大高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重点实验室、重大中试基地、国家及省市级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补助;处在孵化期、开发前景好、急需启动资金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科研人员以科技成果领办、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可采用无偿资助方式。
对认定的科技型风险投资项目,对风险投资公司可以采用风险补偿或风险共担的方式予以支持和鼓励。
(二)参股。技术起点高、市场条件好、形成了一定产业规模的项目,有良好的管理机制,可以采取资本金投入方式。包括为开发高新技术产品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可采用参股方式。企业发展到一定时机,参股股本可以转让、退出。
(三)周转金。预期效益好、投资风险小、企业信誉度较好的科技创新项目,可以给予一定额度周转金支持,视项目情况可收收取一定额度资金使用费。
第五章 项目申报、审批与资金拨付
第九条 科技创新产业引导资金扶持奖励采取企业申报、实地考察与绩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实行竞争性分配。工作流程为:
1.发布信息。县高新区管委会通过县政府网和县融媒体中心等多种渠道发布竞争主体资格、竞争程序、实施方案等相关信息及年度科技创新产业引导资金扶持奖励项目申报指南,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县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并填报《科技创新产业引导资金扶持奖励申报书》。
2.实地考察。县高新区管委会会同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实地考察了解项目的真实性及现有基础条件等情况。
3.资金分配。根据实地考察结果,初步确定年度科技创新产业引导资金扶持奖励项目,并通过县政府网和县融媒体中心进行公示。依据公示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后下达项目分配计划,项目承担企业与县高新区管委会签订《科技创新产业引导资金扶持奖励计划(合同)书》。
4.项目实施。项目承担企业按照《科技创新产业引导资金扶持奖励计划(合同)书》确定的内容组织实施,确保项目任务按时完成。县高新区管委会对项目执行情况、组织管理、保障条件落实、经费管理、预期前景等进行中期检查,并作为项目调整、终止、撤销的重要依据。
5.项目验收。项目实行验收结题制度,科技创新产业引导资金扶持奖励计划项目须通过验收的方式结题。承担企业应在项目任务书规定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项目验收由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参与,由相关技术、财务、管理方面的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执行。项目验收以《科技创新产业引导资金扶持奖励计划(合同)书》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完成情况、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经济社会效益、组织管理等做出客观评价。
6.资金拨付。根据项目验收结果,报县政府审定后下达奖励资金分配计划,县财政安排预算经费,由县高新区管委会按程序拨付至项目承担企业。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接受科技创新产业引导资金扶持的项目单位,必须建立预决算制度,严格项目资金管理。县高新区管委会要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好项目鉴定、验收,指导项目单位做好预决算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按专项资金进行核算,对获得的资本金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使用。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产业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财政部门对项目单位预决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审计监察等部门对资金预算及其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项目单位,责令其全额交回已下拨或已借贷的资金,并取消其享受引导资金的资格。对因项目资金管理不善或挪作他用、造成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于年中、年末以书面形式向县高新区管委会、县财政局、县科技局报告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县高新区管委会、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应向县政府报告科技创新产业引导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高新区管委会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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