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浮梁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浮梁县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
浮梁县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43号)和《江西省创新驱动发展纲要》(赣发[2017]21号)及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动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加快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资金安排、奖励范围、程序
县政府设立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我县科技创新奖励、资助(补助)等。
(一)范围:在本县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成果在本县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各类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在我县创业就业的高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及个人。
(二)期限:县科技创新奖励和资助每年度评审一次,申报截止日期为每年12月31日,当年不申请办理的视为放弃(当年度申请的发明专利,未能及时进入实质审查或授权未颁证的,可以在进入实质审查或专利授权颁证后,再办理相关资助),逾期不再奖励或资助(补助)。
(三)流程:申请资助奖励的企事业单位、组织及个人等,凭当年科技创新的相关批复文件及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向县创新驱动“5511”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事项进行审核并提出奖励或资助(补助)方案,报县政府审核批准后,予以奖励或资助。
二、奖励资助内容及标准
(一)鼓励创新平台和载体建设。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3万元奖励。
3.支持我县企业牵头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联盟建立后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3万元的建设资助经费。
4.对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生态农业科技示范园(基地)等平台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生态农业科技示范园(基地)等平台给予1万元奖励。对现代农业领域的省、市级农业科技特派团工作站、产业技术示范基地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资助。
(二)加大创新人才和团队扶持力度。
5.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优势创新团队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人才和领军人才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6.经批准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院士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建设补助经费,经批准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的科研工作站,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建设补助费。对进站工作的院士和博士后主持的科研项目被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立项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科研资助。
(三)鼓励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7.鼓励企事业单位承担国家级、省级重大科技项目,鼓励以企业为主导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申报课题,对获得国家级科技项目的和省级科技重大专项立项的,经审核后,按立项资金总额的3%―5%予以支持,对国家级每项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省级科技重大专项每项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8.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新产品称号并取得认定证书的新产品,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的奖励。
9.对农林牧副渔业新品种,新技术研发获得成功并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的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的奖励。
(四)鼓励开展产学研合作。
10.鼓励企业通过与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运营机构等联合开展产学研金介协同创新合作,经入库备案的,凭项目产学研合作协议、科技顾问协议及产学研合作付款凭证给予60%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并在各种科技类项目申报中优先推荐、立项。
11.对科技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高校研究院所的科技成果,由企业购买或高校院所自行在我县首次实现产业化的,视其技术含量,产业化规模给予一定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12.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总额给予10万元的奖励建设经费(前期申报的资助3万元);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每次给予3万元的资助。对新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的奖励。
13.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各类科技示范企业、优势企业(试点)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1万元的奖励。
(六)鼓励科技成果及转化。
14.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科学技术奖励项目,按照各级的奖励金额1:0.5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5.鼓励全民开展发明创造。企业和个人申请发明专利,专利进入实审阶段,每件资助400元;专利授权获证后,发明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每件分别资助2000元、400元、200元。
16.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的项目,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国家外观设计专利金奖,优秀奖的项目,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对获得省专利奖项目,奖励3万元。
17.鼓励企业掌握自主知识产权。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江西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通过知识产权贯标企业认定的企业 ,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专利拥有量过百件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18.鼓励企业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并转化。企业科技成果通过省级以上鉴定,并在我县实施转化的,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补贴资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19.企业实施经转让的国内(国际)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按转让实际发生技术合同交易额的2%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七)鼓励科技和金融结合。
20.鼓励金融部门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鼓励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鼓励金融部门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授信;对创新创业人才申请“财园信贷通”、 “科贷通”和小额贷款给于倾斜。
(八)鼓励科技中介服务。
21.优化科技服务业扶持政策,大力培育科技服务机构,重点发展研发设计、技术交易、创业孵化、科技投融资、知识产权评估、专利信息利用、科技咨询、电子商务等专业或综合性的科技服务机构。积极引导科技服务机构创新服务模式和商业模式,发展全链条全方位的科技服务。对获得省级以上科技部门批准认定的科技中介机构,给予5万元的资助,对获得市级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中介机构给予2万元的资助。
(九)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22.依法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强化企业研发投入主体地位,鼓励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优惠政策按照《浮梁县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攻坚行动方案》(浮府办字【2017】131号)文件执行。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此项工作由县创新驱动“5511”工程暨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攻坚行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科技局)具体负责县科技创新发展日常事务及奖励、资助(补助)审核工作。
(二)明确任务。县政府把研发经费(R&D)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比重、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数及认定、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等主要指标作为对乡镇创新能力的评价标准并加强督查和考核。同时,进一步强化新时代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科技人才培训、学术交流和产学研合作等活动。
(三)完善机制。申请奖励、资助(补助)的各种资料,必须真实、齐全、准确。科技、财政、工信委等部门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以欺瞒哄骗、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奖励、资助(补助)资金的,一经核实,除追回全额资金外,5年之内不准享受政府各类奖励或资助(补助),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附则
(一)本办法所述新认定、新批准、新申报、新授权等,均按年度计算,自每年1月1日起统计,均为一次性奖励和资助(补助)。
(二)本办法中同一项目按照就高原则奖励,不重复奖励;本办法中所涉及的内容如与其他政策重复,按照就高原则奖励,不得重复奖励;符合享受国家、省、市科技创新有关奖励和资助(补助)政策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三)县审计局负责对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四)本办法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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