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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安福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3-01-10 09:59:25|栏目:江西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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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安福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创新供给能力,按照《安福县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办发〔20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结合本地产业基础和资源优势,着力解决科技创新领域的体制性障碍和结构性矛盾,进一步聚焦科技创新要素,激发创新主体活力,推动以自主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提升高质量发展水平,增强我县产业集聚力、科技创新竞争力。

二、目标任务

坚持“四个面向”战略导向,按照省、市、县党代会部署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技强县战略,以提升科技创新战略支撑作用为目标,加快打造“赣中创新高地”,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力争到2025年全社会研发(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达到市平均水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R&D)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1.0%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达40家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50%以上,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2件,创新型城市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三、工作举措

(一)强化企业研发投入主体地位,提升企业科技含量

1.引导企业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全社会研发投入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是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和开发区争先创优的重要指标。为壮大创新企业群体,全力推动企业开展研发投入攻坚行动,对网上填报符合要求的企业(建立研发台账并通过了国家统计部门认定),同时向税务部门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占主营收入比例达2%以上(含2%),属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按所报研发费用的1.3%给予“后补助”,其它企业按所报研发费用的1.0%给予“后补助”,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其中补助资金切块20%,用于奖励在开展研发活动中做出相关贡献的人员(可为但不仅限于科技统计填报人员、财务人员、技术创新人员以及中介服务机构相关人员等)。企业研发数据以统计部门出具的认定有效数据为准,由县科技和金融工作局与县统计局共同确定上一年度补助对象和金额。企业研发经费实行一票否决,对没有研发投入的或不配合研发投入填报相关工作的企业,暂停申报或取消推荐各类项目资格、财政资金类、荣誉资质类以及各类科技创新政策奖励资格。(牵头单位:县科技和金融工作局、县统计局;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高新园区管委会、县工信局、县发改委、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培育和申报认定工作,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对首次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的奖励,重新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0.5万元的奖励;鼓励以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有研发经费投入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的奖励;加大对瞪羚、独角兽等高成长企业的扶持力度,对首次入选的江西省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除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独角兽、瞪羚企业发展十二条措施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15号)规定的奖励资助外,再由县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县科技和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高新园区管委会)

3.鼓励企业绿色发展和品牌创建。凡获得国家、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绿色技术创新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节水型企业、生态文明示范基地(企业类)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加快推动企业品牌建设,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专业化小巨人、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管理创新示范企业、“民参军”的企业,由县财政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获得“赣出精品”,且一个年度内单品营业收入3亿元(含)以上的企业,予以一次性奖励20万元。(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高新园区管委会、县水利局、各有关乡镇)

4.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做大做强。智能化改造扶持:生产性设备投资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或现汇进资300万美元(含)至500万美元的智能化改造项目(包括“机器换人”),奖补5万元;生产性设备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或现汇进资500万美元(含)以上的奖补10万元。(企业已经享受招商引资设备补贴优惠政策的不重复享受)。数字化改造扶持:设备(含项目软件,下同)投资500万元(含)以上、以“5G+工业互联网”、物联网为主的数字化改造项目,奖补5万元。绿色化改造扶持: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达到行业能耗限额先进值的绿色化改造项目,奖补5万元。首台(套)技术装备应用扶持:企业研发生产纳入国家、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产品,可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180万元/国家级、60万元/省级。行业领先扶持:主导制定、参与制定并获批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企业,当年可分别予以一次性奖励15万元、6万元。企业排名行业百强或主导产品市场份额占全国行业市场5%或前十的,可予以一次性奖励60万元。(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高新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乡镇)

(二)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

5.申报实施一批科技重大专项。围绕我县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绿色食品、新能源新材料等主导产业组织申报实施一批科技重大专项,着力引导企业开展技术攻关,破解一批核心、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延长产业链,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对于获批市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的,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县级财政按规定给予相应的配套资金。(牵头单位:县科技和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6.鼓励新产品研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引导企业积极申报重点新产品、江西省新产品、江西省优秀新产品,对列入重点新产品立项计划的每项给予国家级3万、省级1万元奖励,通过鉴定(验收)的每项另给予国家级5万、省级3万元奖励;企业新产品通过验收并获得“江西省新产品证书”后,对获批项目给予每项1万元奖励,对获评省级优秀新产品的每项给予1.5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对研发成果进行登记,培育、储备一批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对经国家级、省级登记的科技成果分别给予每个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50万、30万的奖励;对获得省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30万、20万的奖励。(牵头单位:县科技和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三)整合资源突出重点产业,加快科创平台载体建设

7.加大研发平台建设力度。支持和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建立研发平台(包括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等),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对我县研发平台建设的支持,力争三大主导产业共拥有5家以上省级研发平台,10家以上市级研发平台。对批复新建立专家工作站,给予15万元建站经费资金支持,从市本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拨付,且由受益财政根据考核情况,每年给予合格建站单位15万元经费进行支持,持续3年。对通过市级以上认定的其他研发平台给予资助,其中市级20万元、省级50万元、国家级100万元。(牵头单位:县科技和金融工作局、县发改委、县工信局 、县科协、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高新园区管委会)

8.加强科技创新创业服务载体建设。鼓励各类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创办不同类型的科技服务平台,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为创客、创新团队、创业企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新服务。对获批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给予资助,其中“科技企业孵化器”市级20万元、省级50万元、国家级100万元;“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市级10万元、省级30万元、国家级50万元。(牵头单位:县科技和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高新园区管委会)

(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

9.加大专利创造、运用和保护力度。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和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国内外专利技术,支持创新主体及时将科研成果、核心技术等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市级及以上专利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贯标企业,对成功获得专利优势企业、示范企业认定的考核奖励由县市监局牵头,根据县实际情况,另行制定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方案组织实施。(牵头单位:县市监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0.推进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遵循市场运行机制,鼓励、支持有研发中心的龙头企业、骨干企业为主体,联合省内外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各类优势资源,引导培育组建一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获批市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企业给予资助,其中市级10万元、省级30万元、国家级50万元(其中牵头组建单位按50%划拨奖励资金,其他成员单位按占比划拨50%奖励资金)。(牵头单位:县科技和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高新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

(五)以创新创业为导向,壮大科技人才队伍

11.加强高层次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围绕电子信息、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大健康、新能源新材料等主导产业,大力实施高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管理人才培养计划。通过院企、校企合作等方式,柔性引进一批高层次创新人才和团队,联合共建研发平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共同实施省级以上科技项目,发挥高层次人才的作用。对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合作的,县财政按科技合作实际支出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牵头单位:县委人才办;责任单位:县科技和金融工作局、县人社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12.加强优势创新团队建设。按照科技型企业拥有一个技术研究中心、一个优势创新团队的要求,鼓励企业积极引进人才,组建研发团队。推荐符合条件的研发团队申报市级以上优势创新团队,对成功组建市级以上优势创新团队的,分别给予市级10万元、省级20万元、国家级50万元资助。(牵头单位:县委人才办;责任单位:县科技和金融工作局、县人社局、县工信局)

(六)完善金融支持创新体系,推动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13.完善科技信贷支持机制。引导银行、保险、证券、创投等机构参与科技创新,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县内设立科技金融服务事业部和科技支行。加快推动实施“科贷通”、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业务,争取省、市科技部门支持,积极为有资金需求科技型企业申报省市信贷、融资项目,助力科技型企业融资创新发展,提升政府、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企业发展的服务能力。(牵头单位:县科技和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人民银行安福县支行、安福银保监组)

14.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加大对企业上市的奖励力度,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首发上市,总部在本县的企业,分步骤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境外挂牌首发上市,总部在本县的企业,按实际融资额度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或回迁落在本县的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180万元奖励;对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县科技和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高新园区管委会)

15.促进工业和信息化融合发展。深入贯彻落实数字经济一号发展工程,对2022年至2024年深度上云企业进行奖补,第一年按当年年度上云费用的50%予以奖补,每家企业不超过2万元;第二、三年按当年年度上云费用的30%予以奖补,每家企业不超过1万元。对首次入选省级“两化”深度融合示范企业,按一星1万、二星3万,三星以上5万的标准由县财政分别给予奖励,通过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并获证书的企业, 由县财政奖励10万元。对入选国家级或省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5G+工业互联网”应用示范项目及应用解决方案、5G扬帆优秀案例、5G绽放杯奖,由县财政分别奖励国家级最高不超过30万元、省级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首次获批省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由县财政给予每户10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评为国家级和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高新园区管委会、县联通公司、县移动公司、县电信公司)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推进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直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和金融工作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科技和金融工作局局长兼任,负责日常工作协调。各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明确目标任务,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科技投入。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科技投入的政策要求,加大科技创新财政投入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自2023年起,由县财政每年安排科技创新专项资金600万元,用于企业研发投入、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等,实行滚动使用,上年结余资金转入下年使用,不足600万元由财政补齐,并视情况保持财政投入增长。本文件奖补政策与全县已制定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如有重复,以此文件为准,全县科技创新各项奖补资金按照“事权统一”原则,由牵头单位会同相关责任部门组织审定并归集,报县财政局审定后下达补助资金。

(三)强化宣传引导。加大对重大科技成果、典型创新创业人物和创新创业政策的宣传,在全社会形成鼓励创新、追求卓越的创新文化,营造勇于探索、敢为人先、大胆创新的浓厚氛围。积极开展科学实践和科技活动周活动,培养创新意识,提高创新能力。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为主线,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借助各种媒体,大力宣传自主创新的典型经验和杰出人才,着力提升全社会科技创新意识,营造尊重创新、支持创新、鼓励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强化督查考核。建立科技创新工作督查考核制度,促进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认真落实好各项工作责任,做好政策落实情况的统计、总结和调研分析,特别是对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提请召开会议,研究协调并加以解决。将科技创新(R&D投入)工作纳入县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内容,明确考核目标,加强工作督导,确保工作有效落实。

本意见于下发之日开始施行,原《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推进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安办字〔2017〕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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