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江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赣江新区关于支持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
赣江新区关于支持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江西建设目标任务,充分发挥赣江新区在科技创新中的引擎带动作用,全力助推实体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在赣江新区直管区注册、经营的科技型企业、创新平台、双创载体等,重点扶持生物医药、数字经济相关产业。
第三条 新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预算,设立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章 大力培育创新主体
第四条 支持科技型企业。从新区申报并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其中生物医药、数字经济企业奖励30万元;新区外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我区并正常运营的,参照首次通过认定给予奖励。被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
第五条 支持高成长性企业。首次入选江西省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种子独角兽企业及瞪羚、潜在瞪羚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入选奖励,奖励经费主要用于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对高成长性企业成功引入专业股权投资机构500万元(含)以上股权融资的,给予股权融资额2%的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六条 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产业创新中心,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省实验室、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按照省级奖励金额50%给予配套奖励,最低不少于30万,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新区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支持组建院士工作站,对达到基本运营标准的院士工作站,给予80万元的建站资助;获批为省级院士工作站,获批当年一次性再奖励20万元;获批新区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给予20万元建站经费资助,获批为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一次性再奖励10万元;鼓励申报省研究生工作站,获批当年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七条 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平台。支持新区科技型企业建立新区级及以上的研发平台,其购买的核心科研设备,按照购置经费(不含税)的15%给予一次性后补助,最高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社会资本投资的医药合同研发机构(CRO)、医药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医药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产业应用基础平台,以及实验动物服务平台、检验检测平台、临床试验机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等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按其固定资产投资发票额(不含税)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补贴;支持数字经济基础环节和前沿领域公共服务平台、开源平台或者社区等建设,按其软件和硬件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九条 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新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贴;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新区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贴。当年同时获得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对新区级及以上的孵化器或众创空间,根据其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按照5万元/年/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培育企业在新区实现产业化、年销售收入达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所在孵化器、众创空间10万元/家;培育企业在新区实现产业化且登陆沪深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科创板的,奖励所在孵化器、众创空间100万元/家。
第十条 大力培育优势科技创新团队。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新区级优势科技创新团队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研发成果在新区顺利实现产业化的科技创新团队,三年内在实现年销售首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当年给予一次性不超过该项目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 着力提升创新能力
第十一条 设立科技计划项目。科技计划项目分为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两大类,原则上按当年同类项目评审数的50%予以立项,且拟立项项目综合评审得分不得低于60分,均采取无偿资助分阶段拨付方式支持。其中,重大专项项目经费支持力度100-200万元,对拟立项项目评审得分前30%的给予200万元,其余项目给予100万元;重点研发项目经费支持力度30-50万元,对拟立项项目综合评审得分前30%的给予50万元,其余项目给予30万元。
第十二条 实施“揭榜挂帅”制度。支持企业加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力度,鼓励研发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揭榜挂帅”项目分为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两大类,单个项目投入总额不低于300万元,实施周期不超过三年,按照评定榜单金额的50%予以配套经费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纳入国家R&D统计的企业建立研发投入制度,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础上,对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在50万元以上的按分段累进方式进行补助。对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在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6%的比例给予补助;对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额在300万元以上,但不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4%的比例给予补助;对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在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补助。企业上一年研发经费支出较前一年度增长的,按企业上一年度新增研发经费支出的10%予以补助。对单户企业的年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四条 研发项目成果奖励。对获批国家级、省级重大科研计划、支撑计划等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给予1:1比例的配套经费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技术发明奖、省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上级奖励资金1:1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专利发明。对新区成立以来新增国内外有效发明专利50件、100件、200件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申请人自主研发获得国内发明专利的(包括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采用授权后补助形式,给予总额不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依法缴纳费用的50%补助,每个专利最高不超过2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贯标达标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鼓励制定标准。鼓励新区生物医药、数字经济企业主导参与标准的制定、修订。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修订的,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资助。每年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七条 鼓励开展安全生产、塑料污染治理、清洁生产等技术研发创新。支持科研院所、辖区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塑料污染治理、清洁生产等技术方面的科研攻关,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应用。
第四章 鼓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十八条 鼓励人才创新创业。新区“赣江海智”“赣江创新”“赣江创业”人才,在新区直管区注册公司自行转化相应科技成果并产业化的,按前三年其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在新区实际发生的项目研发经费投入的5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九条 支持发明专利产业化。企业利用自主有效发明专利在新区直管区进行产业化,三年内实现年销售额首次突破500万、1000万、2000万元,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30万、50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鼓励开展科技联合攻关。支持高校院所、创新平台与企业开展联合技术攻关、成果转移转化等科研活动,对在新区直管区实施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的科技成果,经省级科技部门批准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根据技术合同成交实际到账额,对技术输出方、技术吸纳方、技术中介方,分别按照4%、4%、2%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鼓励开展技术交易。对企业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经省级科技部门批准设立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年实际技术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按技术合同应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给予奖励,超过1000万元以上按技术合同应缴纳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的1%给予奖励,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为50万元/年。对技术交易在新区顺利实现产业化的研发成果,三年内在实现年销售额首次突破500万元及以上的,当年再给予一次性不超过该项目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二条 支持成果转移转化服务业发展。对首次认定或整体搬迁至新区并正常经营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建设经费补贴。
第五章 强化科技金融支撑
第二十三条 支持科贷通。支持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信贷风险补偿金(即“科贷通”)无抵押贷款,一般贷款额度不低于200万元,最高贷款额度500万元,期限为一年期,贷款利息上浮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
第二十四条 推进科技创新券。科技创新券主要用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在孵企业开展研发或购买研究开发、知识产权、产品设计、技术检测等科技服务。科技创新券实行实名登记备案制,有效期一年,采用事前申请、事后补贴的形式,企业根据上年度购买科技服务情况申领,每年使用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五条 支持研发保险。设立科技金融发展引导资金,加大科技信贷、科技创业投资、科技融资担保、科技研发保险支持力度。对中医药、数字经济科技型企业和研发机构利用保险机构的科技保险服务,按照保费的50%给予补贴,单笔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二十六条 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包括以依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获得银行贷款,并按贷款合同还本付息的,予以贴息补助,贴息金额为已支付贷款利息(补贴时间最长为一年)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措施在直管区内试行,统筹区可参照执行,奖补资金按财政受益原则负担。享受同类政策扶持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补原则执行。对于能够提升新区核心竞争力、影响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本措施所指生物医药产业为生物药、化学药、中药、医疗器械、医药研发(CRO)等领域的产业;数字经济产业指《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中明确的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等四大类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相关企业须为独立法人,工商及税务关系在赣江新区直管区,且非总部型企业。
第二十九条 严禁申报主体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上述行为经查实的,由主管部门收回奖补资金,并将申报主体纳入失信黑名单,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新区有关政策;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赣江新区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赣新管发〔2020〕8号)同时废止,具体由新区创新发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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