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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婺源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婺源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23-02-10 09:14:35|栏目:江西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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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婺源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婺源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加快对外开放步伐,鼓励外商(包括港澳台客商)和县内外企业(或个人)到婺源投资兴业,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财税政策

1.凡在我县注册登记且年纳税(稽查税收除外,下同)50万元以上的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县级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减半奖励给企业;在我县注册登记且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县级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累计计奖年限为五年(从开业之日起计算)。

2.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国家认定),自投产之日起,由县财政按照企业当年新增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40%进行奖励。

3.非入园企业且年纳税2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型企业,由县财政按照企业当年新增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30%进行奖励。

4.入园企业亩均纳税达到8万元及以上的,第一年,县财政按照企业当年纳税县级所得部分全额进行奖励;从第二年度起,以历史最高年份税收为基数,当年所超基数的县级所得全部奖励给企业。

5.设立园区工业企业上台阶奖。对新增的纳税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3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上台阶奖(已享受“一企一策”财税优惠的企业除外)。

6.凡在我县注册登记的外资企业,其外方注册资本验资费用由县财政全额补贴。

7.在工业园区投资建设规模1平方公里以上工业小区的开发企业,其引进工业小区的工业企业上交税收县级所得部分(扣除已奖励给入园企业的部分),十年内每年按30%由县财政奖励给开发企业。工业小区内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龙头企业带动与之相配套的工业企业进入工业园区的,各配套企业上交税收县级所得部分(扣除已奖励给配套企业的部分),十年内每年按30%奖励给龙头企业。

二、土地政策

8.凡在我县投资兴办农、林、牧、渔业、交通、基础设施、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卫生等项目,其用地只收取土地征收、报批、开发成本。

9.入园企业用地确保“五通一平”,即通路、通电、通水、通讯、通有线电视、土地平整,按5.6万元/亩的底价挂牌出让。

10.鼓励园区企业集约用地,建设二层以上厂房。企业厂房建设超过国家规划容积率的,在规划范围内用于生产的每超1平方米奖励10元,奖励资金从县扶持企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三、标准化厂房出租政策

11.工业园区投资经营公司投资建设的标准化厂房出租价为一楼每月每平方米7元,二、三楼每月每平方米6元。

12.租用园区标准化厂房生产的工业企业,其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投资额须在100万元以上且年纳税须达到10万元/千平方米。

13.租用园区标准化厂房生产的工业企业,年纳税在50万元/千平方米以上的,由县财政按每月1元/平方米的标准补贴;纳税每增加50万元/千平方米的,补贴相应增加1元/平方米。最高补贴不超过3元/平方米,补贴面积上限为3000平方米,期限3年。

四、收费政策

14.相关部门凭园区抄告单办理证照,涉及国家和省、市必须收取的费用,一律按标准下限收取;入园企业免交水、电开户费用;企业建设期间,县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施工单位缴纳的规费先按标准下限收取然后由县财政补助50%给施工单位,由企业缴纳的规费按标准下限收取然后由县财政100%补助给企业;中介机构的服务性收费按标准的三分之一收取。

五、出口奖励政策

15.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企业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凡符合条件申报并实施的企业,在不重复补助的前提下,对参加境外贸易展销活动展(摊)位费给予50%补助,每个展(摊)位费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对企业参加县政府统一组织的各类境外贸易促销活动给予50%的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补助费用按规定由上级财政或县财政支付。

六、科技奖励政策

16.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经省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17.对在县内发明的专利,且产品在县内投产二年以上的,其专利申请直接费用由县财政全额补贴。

18.对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获得国家驰名商标或属于高新技术的项目(经国家认定),以企业固定资产抵押向本地银行贷款并用于该项目生产,财政按银行贷款利率的50%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二年,贴息金额上限为该企业所缴纳税收的县级所得部分,贴息资金在县扶持企业发展资金中支付。

19.在开展国际注册、认证工作中,对新取得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0环境体系认证和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奖励。

20.对获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的企业,县财政给予每个10万元的奖励;对获省著名商标、省名牌的企业,县财政给予每个2万元的奖励。

21.凡通过工艺改造,节能减排成效显著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

22.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企业信息化试点并验收合格的企业,由县财政按信息化项目直接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含江西省地方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并获得认可和实施的企业,每项分别由县财政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引进人才政策

23.鼓励各类人才来婺源工作或创业,县政府免费为外地进入婺源工作的本科及中级职称以上的人才办理落户手续,人事关系需代理的免收人事代理费。上述手续凭县商务局出具的相关证明办理。

24.鼓励高素质人才来婺源创业,全日制毕业的博士、硕士来婺创业(注册企业或个体户且持续经营)满3年的或研发的产品在县内投产并实现销售收入的,县财政一次性给予每位博士2万元、每位硕士1万元的奖励。

八、企业保护政策

25.严格实行企业检查备案登记制度。县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检查登记备案(凡涉及到入园企业或旅游企业的,由县行政服务中心同时告知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或旅游委员会),不准擅自到企业进行检查,部门例行检查每年度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

26.对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企业,实行县政府挂牌保护、跟踪服务制度。

27.投资者在县内签订了投资协议,企业落户所需办理的各项手续,在县行政服务中心享受全程代办服务;入园企业享受工业园区管委会的全程代办服务。在所需资料和规定程序到位的前提下,确保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县内全部审批手续。

28.凡在婺源投资创业的客商及其家属,免费在婺源县落户,其子女在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享受婺源市民同等待遇。

29.对县内纳税100万元以上工业企业,每年可由县委、县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向其法定代表人发放“创业绿卡”证件,本人凭证可享受在本地景区免费游览和在医疗服务、子女就学、车辆畅通、办理各种手续等方面的绿色通道政策,“创业绿卡”的发放和管理按《婺源县投资创业绿卡使用管理办法》(婺办字〔2012〕59号)执行。

30.切实提高企业经营业主政治待遇和社会地位。对年纳税500万元以上企业,其法定代表人政治立场坚定、热心公益事业、有参政议政热情的,可以通过增加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名额,优先推选省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优秀企业家和劳模等。

九、“一企一策”

31.鼓励龙头企业、优质企业入园投资。固定资产总投资1亿元以上且亩均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50万元、亩均年纳税8万元以上的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上市公司或高新技术项目(经国家认定)落户,可实行奖励扶持政策“一企一议”。该项需要兑现的奖励资金在入园企业所交土地出让金中列支。

十、附则

32.上述优惠政策所指的“纳税”均不含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税收和资源性税收。

33.本优惠政策涉及县乡财力的计算执行县乡财政体制规定。

34.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除按规定享受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外,同时享受本优惠政策。

35.若同—企业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多项优惠政策的,就高享受单项优惠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36.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或本办法未涉及的有关事项,可以一事一议,一企一议;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政策为准。

37.本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实行,以前制定的有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38.本优惠政策由婺源县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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