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东乡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东乡区培育现有工业企业做大做强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东乡区培育现有工业企业做大做强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区战略,加快培育现有工业企业做大做强,进一步推动全区工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东乡区委 东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乡区工业三年倍增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发〔2021〕1号)和《中共东乡区委办公室 东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大力实施“五十百千万”工程 全力打好工业创新发展强攻战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办发〔2022〕2号)文件要求,特制订如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支持企业做大做优做强
1.推进“百亿企业”梯次培育工程。对当年营业收入(以下简称营收,以税务申报为准)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实际纳税(退税后,下同)不低于0.2亿元、0.4亿元,且当年税收增幅达10%以上的企业,区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当年营收首次超过50亿元,实际纳税达1亿元且税收增幅达10%以上的,区财政给予该企业奖励280万元;对当年营收首次超过100亿元,实际纳税达2亿元且年税收增幅达10%以上的,区财政给予该企业奖励70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鼓励企业创新倍增发展,对当年营收较上年增长100%以上且营收达5亿元、1亿元、0.5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商务局、东乡经开区、区税务局)
3.培育优质优强企业。对获评国家级、省级专业化“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制造业领航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被省工信厅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信局、东乡经开区)
4.支持企业梯次成长。鼓励企业申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当年新增纳入统计口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省市补助的基础上,当年给予3万元奖励,次年如未退库再给予2万元奖励;制定规上工业企业统计员考核制度,年度考核合格的,按每户企业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工作补贴;每年评选规上工业企业网上直报优秀工作者10名,每人奖励1000元。(责任单位:东乡经开区、区工信局)
5.引导和扶持企业上市,区内企业在新三板、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市场成功挂牌或上市的,每户在省、市补助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万元;在沪深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境内买壳上市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至我区的,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和扶持。(责任单位:区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区财政局)
6.鼓励企业品牌建设。对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当年获得江西名牌产品、抚州市名牌产品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初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资格单位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的工业企业,在标准正式颁布后,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主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的企业,在标准正式颁布后,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主持国家级、省级工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通过验收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4A、3A级国家标准化良好行为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组织奖、项目奖(卓越项目奖)、个人奖(中国杰出质量人)]的工业企业(个人)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井冈质量奖和井冈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个人)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抚州市市长质量奖和提名奖的企业(个人)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7.鼓励企业绿色发展。鼓励企业节能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能效领跑者企业、节水型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企业实施绿色制造工程,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级绿色产品、节能产品认定证书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产品3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环保局、区水利局)
二、鼓励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发展
8.加大科研投入。鼓励企业认真开展研发活动,对网上填报研发费用符合要求的企业,按企业网上所填报研发费用(通过国家统计部门认定,并建立研发辅助台账)的2%给予企业研发补贴,单个企业总计补贴不超过50万元;每年对研发费用投入总量前五名及研发费用投入比重前五名且保持正增长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不重复计奖)。(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东乡经开区)
9.鼓励发明创造。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一次性奖励专利权人3000元,在本区实现成果转化的,每件再奖励6万元;对获得PCT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专利权人10万元资金奖励;被首次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被首次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8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
10.鼓励新产品开发。对企业当年获得国家新产品证书、省级新产品证书的,一次性分别给予每个新产品8万元、3万元新产品研发补贴,“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江西省发明专利奖、抚州市发明专利奖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或国家技术发明特、一、二等奖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或省技术发明一、二、三等奖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省优秀新产品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企业新产品研发团队3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市科技创新贡献奖及科技创新发明专利奖的企业每项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市科技创新团队一、二、三等奖的,每项分别给予该创新团队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科技局)
支持医药企业加大新药研发,对医药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与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在政策支持上按照《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通知》(抚府办发〔2019〕68号)文件执行。(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区工信局、区科技局)
11.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科技型企业培育工作,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三年有效期满后再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当年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评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0.5万元奖励;对江西省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种子独角兽、瞪羚及潜在瞪羚入选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75万元、5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入选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12.加强创新平台和载体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创新空间、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组建国家、省、市、区级科技创新载体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管理创新示范企业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委人才办、区发改委、区财政局)
13.鼓励企业参加各类创业创新大赛活动。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国家和省、市工信、科技部门组织或联合组织的创业创新类大赛奖项的企业,按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大赛奖项的每个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工信局)
三、鼓励支持企业数字化赋能升级
14.发挥企业两化融合示范作用。对成功创建为国家、省级智能制造、两化融合三星级及以上的企业(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成功创建省级两化融合一星级、二星级的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通过两化融合贯标试点示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评为国家、省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年评选5个左右区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每个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评选办法参照市里执行);每年评选5个左右区级“5G+工业互联网”示范应用企业,每个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评选办法参照市里执行);支持工业企业上云,对实现上云企业给予当年上云费用 20%的支持;引导军民融合企业发展鼓励民口企业积极开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国军标质量体系资质、入选民参军技术与产品推荐目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证的申报认证工作,对前三项每获“一证”奖励企业10万元,对后两项每获“一证”奖励企业20万元,获得“五证”后再一次性奖励20万元。鼓励企业积极申报认定市级以上军民融合企业,认定成功后,在市级以上奖励的基础上,再一次性奖励每个企业2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东乡经开区)
15.鼓励企业技术进步。鼓励工业企业进行设备升级改造,对采取货币方式购买新的设备(含驱动设备设施运行的软件及其系统)达到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按购买设备发票额价款的8%、6%、4%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奖补不超过100万元;对产品列入《江西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积极参加中科(东乡)智汇工场“工业诊所”项目并产生实际合作的企业,按照合作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企业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东乡经开区)
16.支持工业生产性服务平台建设。对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当年新建或续建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信局、东乡经开区、区发改委、区财政局)
四、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
17.实行企业家培训计划。优秀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入选参加我区企业家培训计划的学习、培训、考察等费用,由区财政予以全额补助。(责任单位:区工信局、东乡经开区、区财政局)
18.弘扬企业家精神。按照企业年平均就业人数、营业收入、纳税总额、亩均税收、研发投入等指标综合考评,总分在全区排名前六位的企业,由区委、区政府授予该企业为“东乡区优强领航企业”荣誉称号并奖励20万元;对总分在全区排名前三位企业由区委、区政府授予该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东乡区功勋企业家”荣誉称号并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局、东乡经开区、区税务局、区统计局、区财政局)
19.鼓励企业家诚信经营。积极创建平安企业、绿卡企业、红榜企业家,通过电视台、报纸、微信平台等媒体展示诚信经营的企业家精神,营造全社会关心企业家、尊重企业家的氛围。(责任单位:区工信局、东乡经开区、区委宣传部)
五、附则
20.同一企业的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区级其他优惠政策。同一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奖补政策的,按就高标准执行,不重复奖补。除另有约定外,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本办法对应的相关条款。如企业所获奖补资金总额高于企业当年实际纳税地方留成部分总额,则减按当年实际纳税地方留成部分总额予以奖补。
21.享受本办法奖补的企业必须是在东乡区注册登记、纳税的单个独立法人工业企业。如企业提出申请,其所享受奖补资金不超总额的30%可用于奖励企业管理团队和个人。当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严重失信行为的工业企业,不得享受上述政策;亩产效益综合评价被评为D类的工业企业,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22.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之前实施的其他相关政策中与本办法重复或不一致的内容,以本办法为准。
23.本办法解释权归各牵头责任单位,所涉奖励政策兑现按惠企政策“一门式”办理的相关流程收集企业申报资料,由牵头责任单位与相关责任单位共同核实后提出初步奖补意见(附会审意见表),送东乡区工业强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审核,报区委、区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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