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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湖口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大力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2023-05-10 09:20:06|栏目:江西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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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湖口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大力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入贯彻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集思广益、齐心协力推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大措施,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出台鼓励、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发展实施细则。

一、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1.鼓励企业加快建设进度。支持在建的工业项目加快建设。当年开工、当年投产的工业项目,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依法按章纳税的投资企业,从正式投产获利年度起,对企业所得税县级实得财力部分可以按“前两年100%后三年50%”标准扶持。

2.鼓励企业轻资产入驻。对新注册的企业租用标准化厂房(2000平方米以上)从正式投产年度起,年纳税额达到每平米300元以上,按实际使用的生产厂房租金予以扶持:前三年全免,先缴后返,按季度缴纳,缴纳后的15个工作日可申请返还,第四、五年租金减半收取。享受奖励的企业不得将所租赁厂房再次对外转租或改变用途;对生产经营性规上工业企业在园区内购置不低于2000平方米多层标准化厂房的,给予企业购房款1%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3.鼓励企业晋升规模。凡在我县自主创办的中小企业当年晋升为规模以上企业的(含“四上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3万元。

4.鼓励企业增加投资额。综合考核当年在建工业项目新增投资额或当年竣工投产工业项目新增营业收入,分别按照50%权重,按照得分从高到低,评选出“十大工业项目奖”。

5.鼓励企业提高效益。对当年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且进入全县前10强的工业企业,授予“湖口县税收突出贡献奖”;当年依法纳税额大或者纳税额增幅增量大的企业,对通过遴选,授予若干名企业主要负责人“湖口县优秀企业家”的称号;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在项目投产后一年内(以企业开始缴纳增值税等主体税种月份计算),参照项目“工业标准地”亩均税收标准(每亩20万)超出部分的地方财力留成部分80%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

6.鼓励企业上市做强。鼓励企业上市做强。鼓励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转型升级发展壮大,对成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奖补500万元,前三名的企业再分别追加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奖补100万元,前三名的企业再分别追加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7.鼓励兼并盘活重组。鼓励和引导有实力的企业利用技术、管理、资本、市场及品牌等方面的优势,对产品附加值不高且自身缺乏改造提升能力的企业或因经营管理不善而陷入困境的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对兼并重组我县企业,且资金交易额经审核后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以上的,分别予以重组方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8.鼓励企业晋升台阶。对年度营业收入在5亿元-10亿元之间且较上年增长50%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资金;对年度营业收入在10亿元~30亿元之间且较上年增长30%以上的企业,给予8万元奖励资金。对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30亿元、50亿元、80亿元、100亿元的工业企业,以及年度营业收入过50亿元的工业企业;对年度入库税收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 万元、8000万元、1亿元的工业企业,以及年度入库税收过1亿元的工业企业,均授予“重大贡献奖”。

9.鼓励企业争当功勋。综合考核企业当年税收贡献、效益提升、规模扩张、研发投入等情况。从当年全县工业企业税收前30名的企业中,依据“税收增幅权重30%、营业收入增幅权重30%、利润总额增幅权重20%、研发经费 R&D 投入增幅权重20%”计分排位,按照得分从高到低,评选出“十大功勋企业奖”。

三、推进企业科技创新

10.鼓励自主创新。对申请获批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20万元;被批准认定为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种子独角兽、瞪羚、潜在瞪羚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首次被批准认定为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研发机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被批准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首次被批准认定为国家、省、市级星创天地,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被批准认定为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县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申报建设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建站经费补助,对经上级相关部门批准认定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作站,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引进的进站博士后科研课题获得省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首次被评为国家、省、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和平台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11.鼓励发明专利。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国际专利的企业和个人分别给予1.5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每项 5 万元和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江西省专利奖”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每项2万元、1万元、0.5万元一次性奖励。

12.鼓励品牌创建。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出口名牌产品、省长质量奖、国家“质量标杆”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江西名牌产品、江西出口名牌产品、质量先进管理企业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九江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中华老字号”的企业和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江西老字号”的企业和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九江老字号”的企业和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牵头制定完成并颁布实施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不包括关联企业)。

13.鼓励两化融合。企业利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管理水平、装备水平和产品信息化水平,创成省级以上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奖励20万元,创成市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奖励10万元以上。支持鼓励企业加大智能化改造力度,对于获得省、市级智能化改造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成功创建企业云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14.鼓励科研转化。支持中小企业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对企业上一年度科研投入给予5‰的补助扶持。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对通过省级鉴定并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新产品,每项给予5万元奖励;鼓励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对达到技术成果交易并在我县实现成功转化的,每项奖励5万元。

15.鼓励推广重大技术装备。对产品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企业进行奖励,每个入选产品奖励20万元;对产品入选《江西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目录》的企业进行奖励,每个入选产品奖励10万元。

16.鼓励开展绿色制造。对荣获国家级、省级绿色制造项目的企业(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设计产品),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资金。

17.鼓励企业管理创新。大力推动企业管理创新工作,提升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对新认定的省级管理创新示范企业,每户企业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

四、发展外资外贸企业

18.鼓励外商投资。对在我县新设立的外资企业(含增资企业),投资总额500万美元以上且实际进资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按实际进资额每进资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2万元,最高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对当年增资2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企业,经商务部门认定后享受本奖励政策。属世界500强的另行奖励50万元。

19.鼓励中小企业扩大出口。对生产型中小企业,当年取得自营进出口权且实现出口的企业,减除200万美元基数后,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0.02元。当年实现自营出口总额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以上和当年实现自营出口零的突破的企业,奖励企业负责人2万元人民币。

20.鼓励开拓市场。对在我县的企业参加省市政府组织的国际展览会、推介会,给予展柜费全额补贴、每企每次2人往返机票100%,每企、每次补助交通费、食宿费3000元凭票补贴。对我县企业在境外设立营销网点、办事处或分公司的,持中国驻外使领馆签到证明,给予注册费用2万元补贴。

五、加强人才要素保障

21.鼓励引进产业人才。设立600万元人才发展专项资金, 用于我县人才引进、培养和奖励等支出:对于符合我县产业发展的人才在我县企业工作或提供服务的,个人及其家属子女在就业、就医、就学和住房等方面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年税收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副总以上)三年内个人所得税贡献地方部分给予相应补贴;对企业新引进并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三年内每人每月分别给予3000元、1500元、1000元;企业新培育或引进正高级工程师(含省级“百千万”人才)、副高级工程师(含高级技师),但引进的正高级工程师、副高级工程师以及高级技师需经本省人社部门认定,三年内每人每月分别给予1000元、800元生活补助;对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企业新引进一名外地员工(非湖口籍)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贴;对柔性引进的国家人才,含院士、敏感词,建议删除或者相当层次的人才,在本县服务合同期满一年以上,一次性给予引进单位5-10万元补助。

六、加强发展要素保障

22.鼓励集约节约用地。企业在其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新建、改扩建标准厂房(三层以上框架结构)20000平方米以上奖励每平方米50元;对企业改、扩建多层标准化厂房,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的企业,不再增缴建设配套费和土地出让金;项目用地均按标准地供应,通过招拍挂公开出让,出让价格执行新调整的基准地价标准执行;项目用地耕地占用税全额征收后,纳入县工业发展基金,定向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落户园区企业享受“七通一平”政策,即由我县将供水、强电、弱电、道路、天然气、排污、排水接通至企业用地红线外规划地点,并平整好土地(企业用电专线由我县负责协调服务,企业负责费用)。

23.加大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加大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力度。认真落实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等扶持政策;进一步扩大“财园信贷通”“财政惠农信贷通”“科贷通”“助保贷”等融资产品规模;加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落实力度;县中小企业续贷周转基金资金使用费率6%/年,按日计算 。

24.严格落实收费公开减免政策。按照目录管理、统一定价、公开透明的要求,制定金融服务价格目录,在官方网站和营业网点统一公布。建立目录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定期评估并及时调整收费项目和定价水平,对于浮动区间收费,应明确标准,不得简单顶格收取。严格执行“两禁两限”规定,禁止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

七、其他说明

25.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规定和不违背公平竞争前提下,可“一事一议”另行予以重点扶持。

26.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湖口县(以下简称“本县”)范围内的投资企业,且承诺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本县、不改变在本县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及与湖口县签订的合同协议,将按协议依法追回已经发放的资金。

27.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本《实施细则》内所有项目均实行企业年度报备制度,所有涉及投资额的认定,以正式的票据为准;本《实施细则》从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湖口县关于大力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湖办发〔2019〕5号)文件即日废止;本细则中同一项目的相关津补贴及奖励政策,以及所列项目与我县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国有企业适用本《实施细则》的,参照执行)

28.本若干措施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由县工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在高新园区管委会,负责会同县相关职能部门初审各项奖励结果,并将初审结果报领导小组审核。经审核通过后,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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