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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上高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上高县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时间:2023-06-21 08:58:22|栏目:江西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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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上高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上高县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上高县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市工业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入推进数字经济做优做强“一号发展工程”,以“对接宜春中心城,争创中部百强县”为总目标,加快构建“2+3+N”产业发展体系,进一步夯实工业发展基础,推动我县工业高水平、高质量、高效率和可持续发展,在继承和发扬原实施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1.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到2025年,新能源新材料、医药精细化工两大首位产业营业收入达到700亿元,机械建材、绿色食品、纺织鞋业三大主攻产业达到300亿元。

2.企业实力不断壮大:到2025年,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每年新增30户,其中营业收入超亿元以上企业135户;专精特新企业每年新增12户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达到70户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120户以上。

3.工业投入不断增加:到2025年,全县工业投资年均增长10%左右,工业技改投资年均增长35%左右;每年亿元以上项目新开工40个以上、竣工投产30个以上。

4.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到2025年,全县规上工业企业研发费用(R&D)占营业收入的比重每年提高0.1个百分点左右,新增各类研发平台10个左右。

5.数字水平不断提升:到2025年,数字经济增加值增速达到全省经济增速,努力实现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全县GDP比重达到10%以上,加快打造全省产业数字化转型先行区。

6.能源结构不断优化:到2025年,全县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20年下降12.5%,年均下降幅度2.6%。

二、支持范围

凡来我县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经济组织(含境外投资者)兴办的工业企业适用此办法。

三、奖补标准

(一)高质量发展类

1.引导企业入规。规上工业企业年营业收入每增长1亿元,奖励2万元。年实际上缴税收(不含退税)每新增1000万元,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两项奖励不合并计算,取最高项;对当年新增入规工业企业成长型企业每户奖励3万元,新企业入规奖励4万元(当年新增入规,当年就退规企业不予奖励)。

2.鼓励品牌提升。对获批全国质量标杆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井冈质量奖的组织或个人奖励50万元;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奖励10万元;对新评为省级消费品工业“三品”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 “江西名牌”称号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奖励10万元,再次认定为专精特新企业的奖励5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培育)和专业化小巨人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获批省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优秀新产品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新获得“赣出精品”称号的企业奖励5万元;新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管理创新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于入选国家、省级重点新材料应用示范指导目录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3.支持平台创新。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3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引进共建高端研发机构、科技创新协同创新体、协同创新研究院,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及数字经济集聚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

4.鼓励绿色制造。对获批国家级、省级绿色制造(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节水型企业创建(节水型企业、节水标杆企业、水效领跑者)等称号的企业或单位,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认证和一级认证的企业,每通过一个认证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认证的企业,每通过一个认证给予1万元的奖励。

5.支持专利发明。对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证书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件,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含在多国获得)一次性奖励2万元/件。对实现成果转化并产业化的发明专利,该专利产品年度实现销售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项、2万元/项一次性奖励。主导产业主要产品获得国家和国际标准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6.鼓励企业上市。注册地为上高的企业主体申请境内上市的,在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上市申报材料、成功首发上市两个阶段,由县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的奖励;企业成功上市后,对注册地迁入我县的上市公司(含异地“借壳”上市后迁入)且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由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注册地为上高的企业主体在境外上市的,如募投项目在县内,募集资金净额达到人民币5000万元及以上并汇回县内的,待公司募集资金足额进入国内指定账户,经具备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后,由县财政给予300万元奖励。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企业挂牌成功后,由县财政给予150万元奖励。新三板挂牌企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摘牌后在沪深交易所、境外上市的,按照对应奖励标准扣除新三板奖励金额进行奖补。对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展示的企业,并取得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资本市场业务知识培训结业证书的,由县财政给予2万元的奖励。

对首次列入省“映山红”上市企业名单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7.支持融合发展。对首次入选省级“两化”深度融合示范企业、首次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并获证书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江西省“5G+工业互联网”应用示范场景、示范工厂的项目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取得军民融合资质(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证书、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的,每项证书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8.鼓励科技创新。对获得国家级科技奖一、二等奖的项目,每项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科技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每项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入选的省级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家,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家;新认定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技术创新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人才计划,分别给予该人才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的科研经费补助。

本县的企业和相关科研机构,凡当年在本县登记技术合同交易额在1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之间的,给予1万元奖励;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之间的,给予2万元奖励;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万元奖励。

对与国内原“985”工程重点大学或国家级科研院所,“211”工程重点大学或行业重点科研院所、省(部)属重点大学或省级科研院所、省属地方普通本科院校或市级科研院所签订产学研科技合作协议(技术开发合同)并经主管部门审定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纳入国家科技统计调查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依法填报了企业研发统计报表,并以统计部门核定的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作为补助的依据,按照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额度的0.4%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设立企业统计人员个人填报奖,即对由科技部门最终核定研发经费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企业统计人员发放奖励资金。其中核定研发经费100万元(含100万元)-500万元的企业统计人员奖励500元,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统计人员奖励1000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统计人员奖励1500元。

(二)工业数字经济类

1.机器换人。经认定,对机器换人项目智能化设备和信息化软件的投入,按实际购买价格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2.智能化生产线。经认定,对智能化生产线项目智能化设备和信息化软件,按实际购买价格的1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150万元。

3.打造数字化车间。对数字化车间项目智能化设备和信息化软件,按实际购买价格的2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4.建设智能工厂。对机器换人项目智能化设备和信息化软件,按实际购买价格的2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5.支持“企业上云”。针对关键业务系统上云、工业设备上云、创新应用上云等深度上云的企业按实际发生费用的 1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转型升级类

1.转型升级项目是指2021年期间备案,在项目申报之日止已竣工投产的工业项目。项目转型升级方案需经政府审核。

2.在产品、技术、工艺、设备、管理、基础设施等多个方面进行转型升级的工业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入5000万元及以上且纳入统计固投库的,按设备投入的10%进行奖补,单个项目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环评文件及其批复要求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不纳入转型升级奖补范围)。

四、项目申报

(一)高质量发展类

需要提供以下的申报资料

1.上高县企业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4);

2.项目主管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附件5);

3.国家、省、市就该项目下达的正式文件(或公告)的原件、复印件(注:有牌匾、证书的要见牌匾、证书)。

4.中介服务单位的项目真实性说明。(附件6)

(二)工业数字经济类

工业数字经济项目是指2021年期间备案,在项目申报之日止已竣工投产的工业项目。采取先备案登记后评审验收的方式,企业根据自愿原则申报机器换人、智能化生产线、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项目(申报单位同一项目只能从机器换人、智能化生产线、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中选择一个方向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并于当年向工信局提出备案登记申请(新建项目在发改委备案)。在项目竣工投产后,由项目实施企业向工信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③上高县智能化改造项目申报表(附件1-1)

④设备和软件购置明细表(附件2)及有关合同、合规票据、银行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

⑤项目备案立项文件;

⑥申报单位真实性承诺书(附件3),须由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

⑦环评、安评、能评等相关资料(环评、安评不需要变更的需出具职能部门书面意见)。

⑧中介服务单位的项目真实性说明(附件6)

(三)转型升级类

1.项目必须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不属于其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

2.转型升级项目实行备案登记和验收管理,采取事后补助方式,备案登记工作长期受理,验收工作分批集中联审,享受政策的企业必须是备案入库企业,即由工信局对相关企业转型升级的项目进行技改备案或由发改委对相关企业转型升级的改扩建项目进行备案。每年对已竣工投产的转型升级项目进行集中联审,具体时间以上高县工业转型升级创新奖补资金管理办公室通知为准。

3.转型升级项目竣工投产后,由项目实施企业向工信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③上高县转型升级项目申报表(附件1-2)

④设备购置明细表(附件2)及有关合同、合规票据、银行付款凭证等证明材料;

⑤项目备案立项文件和统计局入统证明;

⑥申报单位真实性承诺书(附件3),须由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

⑦环评、安评、能评、消防(化工、纺织、服装、木材加工等易燃易爆企业必须具备)相关资料;

⑧设施和设备的全景照片。

⑨中介服务单位的项目真实性说明(附件6)

五、审核认定

1.各单位负责职能范围内的项目申报材料收集和初审工作,提出资金安排初步意见后,报上高县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集中联审;其中工业数字经济类、转型升级类项目在联审后,需要组织现场审核。

2.审核通过的企业上报县政府常务会,批准后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奖补项目呈报县政府,经县政府批准后,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和县科技局联合行文,由县财政对企业直接拨付奖补资金。

六、组织领导

成立上高县工业转型升级创新奖补资金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为县长,副组长为常务副县长、分管县领导。  

县委办、政府办、纪委监委、工信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发改委、科技局、统计局、税务局、审计局、商务局、市监局、人社局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工信局,工信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

县委办、政府办、工信局、财政局、发改委、科技局、审计局、生态环境局为转型升级项目现场审核小组成员单位。

七、其他事项

1.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供真实、完整资料,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补资金或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府相关规定行为的,除全额收回奖补资金外,取消该企业申报财政专项资金资格。

2.政府原有文件规定的奖补项目,就同一项目和本管理办法有重叠之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不重复奖补;未列入本管理办法的,按照原奖励办法执行。

3.相关服务单位的工作经费,高质量发展类按项目资金的10%给予奖励;工业数字经济项类和转型升级类按项目资金的2%给予奖励。

4.本办法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2020年上高县工业转型升级创新奖补资金实施管理办法》(上府发〔2021〕7号)自动作废。以后视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5.本办法由上高县工业转型升级创新奖补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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