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瑞金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瑞金市鼓励科技创新若干政策(试行)
瑞金市鼓励科技创新若干政策(试行)
一、大力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一)加快企业创新主体培育
1.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中小企业需先入库登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3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重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1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
2.对新认定入库的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正常并有知识产权和研发费用支出),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入库的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培育企业,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2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企业、绿色技术创新培育企业,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5万元研发经费补助。
(二)培育扶持独角兽和瞪羚企业
4.对首次认定的独角兽、潜在独角兽(含种子独角兽)、瞪羚、潜在瞪羚企业,在享受上级相关政策的基础上,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5.对来我市投资落户的独角兽企业,主要生产基地和研发部门迁入到我市的,按“首次认定”同等政策执行。
(三)鼓励企业多元化发展
6.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原产地地理商标或原产地产品认定的企业(社团),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7.对当年通过国际标准、国际体系认证的企业,每项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3万元补助;对当年通过国家ISO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体系认证、产品质量体系认证、健康安全体系认证的企业,每项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1万元补助。
8.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井冈质量奖和赣州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每件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二、加快提升创新平台和载体能级
(四)加大创新平台载体支持力度
9.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含分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产业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
10.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含分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产业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4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
(五)加强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建设
1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检测中心、大学科技园(分园)、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双创示范基地等平台,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经费补助。
12.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检测中心、大学科技园(分园)、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双创示范基地等平台,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40万元经费补助。
(六)支持创建赣州市级创新平台载体
13.对新认定的赣州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工程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创飞地等科技创新平台或载体,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14.对新认定的赣州市级“双创示范基地”,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5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企业开展自主创新
(七)鼓励承担各类科技创新项目
15.对获得国家、省、赣州市科技、工信、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技术改造升级等项目并在我市产业化的企业,市财政给予企业上级部门所拨资金20%的配套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16.对成功申报省、赣州市“揭榜挂帅”制重大科技项目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每项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奖励。
(八)鼓励企业发明创造
17.对新获得国际发明专利(PCT)、国家发明专利的企业或个人(需在我市连续缴纳社保1年以上),每件专利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同一家企业或个人当年获得发明专利5件、10件、20件以上的,另给予一次性2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
18.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5万元奖励。
19.对获得国家、省级优秀新产品(重点新产品)并在我市范围内组织投产的企业,由市财政按每项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研发经费补助。
(九)鼓励企业标准建设
20.鼓励企业参与制订国际(欧美日韩等)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同一企业该项补助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十)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21.对上年度统计研发投入(以通过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中企业研究与实验发展经费统计审核为依据,下同)达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2000元、5000元、1万元、1.5万元、2万元、5万元补助;研发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由市财政按较上一年的增量部分的1%标准给予奖励。
四、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十一)加大重大科技成果奖励力度
22.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由市财政按一等奖、二等奖分别给予企业创新团队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对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由市财政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企业创新团队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5万元研发经费补助。
财政分别给予每项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奖励。
(十二)鼓励企业技术合同交易
23.对当年技术成果进行网上交易的企业,由市财政按照实际成交额(技术交易网上可查)的万分之一进行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
24.对企业在商务部业务系统成功登记或被商务部认可的进口技术合同交易额,由市财政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每年进口技术合同交易额在50万美元(含)-100万美元(不含)的奖励1万元人民币,1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不含)的奖励2万元人民币,1000万美元(含)-2000万美元(不含)的奖励3万元人民币,2000万美元(含)以上的奖励4万元人民币。
(十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25.对企业购买经省级科技部门登记的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部门授权的专利技术且在我市实施取得成效并对主导产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项目,由市财政按购买合同金额60%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最高100万元资助。
26.对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的科技成果在我市首次实现产业化且转化产品一年内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按科技成果转化产品当年缴纳增值税市本级地方留成部分的100%标准给予企业资助。
27.对购买科技成果在我市实现产业化的企业,自项目获利年度起3年内,市财政按每年因科技成果转化而产生的新增增值税市本级留成部分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用于企业技术研发投入。已享受第25条政策的不再享受此政策。
五、加大人才引进培育力度
(十四)支持科研人员创新创业
28.对科技人员携带具有发明专利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来我市创办企业且企业注册第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销售收入达500万元以上、税收达到1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按专利产品 缴纳增值税(市本级地方留成部分)的100%标准给予企业奖励。
29.对我市当年销售收入和上缴税收增幅均在20%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年薪10万元以上的全职高级技术、高层管理人员,由市财政按全职高级技术、高层管理人员就其工资收入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100%标准给予全职高级技术、高层管理人员奖励。每个企业最长3年、最多2名人员享受此政策。
(十五)加大人才支持力度
30.对全职在辖区内赣州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平台从事科研工作的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级职称、取得赣州市级以上科研成果)科研人才,按平台层次给予科研人员(每个单位不超过3人)科研津贴,其中国家级平台每人每月10000元、省级每人每月3000元、赣州市级每人每月1000元。
(十六)推进人才平台建设
31.推进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对新成立的赣州市级以上院士工作站,由市财政按上级最高奖励1:1配套奖励,并给予院士工作站进站院士一次性50万元科研津贴。对新成立博士后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并给予博士后工作站进站博士一次性10万元科研津贴。
(十七)鼓励科技人员来瑞
32.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专家人才(博士或正高级职称人才)来瑞为企业开展科技服务,按规定享受免费游览瑞金市指定景区、免费入住指定酒店。
33.鼓励支持“周末工程师”制,对主导产业企业引进的服务次数一年内达到6次以上,且达到服务成效的“周末工程师”,给予每人一次性1万元交通、餐饮、办公等补助。
六、提升区域创新创业活力
(十八)加大对外开放合作
34.以企业为主体,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等新组建的国家级、省级、赣州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创新联合体,对攻克制约我市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难题的,由市财政按战略联盟、科技创新联合体层级由高到低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科研补助。
35.支持“科创飞地”建设。对企事业单位在发达地区独立或合作设立的科技研发、人才服务、项目孵化、技术转移、成果转化飞地,经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十九)强化科技金融服务
36.建立符合科技创新投资特点的投决机制、激励机制、容错机制,引导成立各类创投基金。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做大做优“科贷通”“知识产权质押贷”等科技金融服务品牌,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扶持力度。
本政策各项奖励为市本级奖励,不含上级财政奖励。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试行期2年,《瑞金市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瑞府办发〔2014〕160号)同时废止,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同一企业(个人)同一奖励如符合多条奖励政策时,按享受条款的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享受。凡拖欠职工工资6个月以上未支付、拖欠财政性资金未归还、逾期未偿还财政担保融资贷款、列为失信未消除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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