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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宁都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宁都县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赋能激励机制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4-07-25 09:47:43|栏目:江西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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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宁都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宁都县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赋能激励机制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宁都县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赋能激励机制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创新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提升县域科技创新实力,以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大力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1.构建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格局。

(1)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励。对首次登记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由县财政给予3万元奖励(以该企业当年经济贡献额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万元)。

(2)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奖励:

①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规模以上企业由县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规模以下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复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

②鼓励招大引强,对宁都县外整体搬迁且税收关系迁入我县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奖励。

(3)对高成长性企业的奖励。对首次认定的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种子独角兽、瞪羚、潜在瞪羚企业,由县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奖励后认定为更高层次类型的企业,按差额部分补齐奖励。

2.扶持科技企业成长壮大。对成功入选市百户科技企业“育苗”培育行动的企业,实行“一对一”服务,优先支持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3.实施县级科技计划项目。聚焦我县“1+2+N”产业体系和我县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现代化建设“4320”行动计划,聚焦企业科技创新,每年组织实施不超过30个县级科技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由县财政分别给予重点项目5万元、一般项目3万元资金支持。

二、加快创新平台和载体建设

4.支持科研平台创建。对新获批组建的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由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3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申报博士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并获批的,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的奖励;对新获批组建的院士工作站,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5.提升研发平台质效。对通过验收的国家、省、市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由县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配合市级层面加强对科研平台的绩效管理,对评价为优秀等次的国家、省、市级上述平台,由县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同家企业拥有多个同一级别创新平台只奖励1个。

6.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由县财政分别给予3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由县财政分别给予3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同一法人单位只奖励一次,获更高层级认定的补齐差额。

三、大力推进企业研发能力提升

7.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规范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并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填报研发费用,年内研发费用总支出达200万元以上(经税务部门核实)且研发投入正增长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5万元补助。

8.建立研发费用归集激励机制。规上企业需按要求设立研发费用统计专员,对规范建立研发费用辅助账,并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按时高质量完成研发费用月报、季报、年报,由县财政给予每家企业研发费用统计专员每年1200元的统计补助;为提升研发费用统计专员的业务水平和研发费用填报质量,确保研发费用应统尽统,每年评选研发费用统计专员先进个人10名,并给予每人0.3万元奖励。

9.鼓励企业开展基础研究。对我县企业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给予15万元资金配套;获得省级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给予10万元的资金配套;获得市级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面上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的,给予5万元的资金配套。

10.支持引进培育高端研发机构。支持我县企业积极引进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科学家及科研团队等共建高端研发机构,对县委县政府批准同意,成功签订合作协议并挂牌运营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四、助推企业科技成果转化

11.加大科技成果奖励力度。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创新主体,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奖励;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二等奖的创新主体,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12.支持重大高新技术成果及项目产业化。每年支持2项左右重大高新技术成果或项目在宁都产业化,按照省市财政补助额度30%给予最高60万元配套支持,配套资金不得用于购买土地。

13.组织实施市级“揭榜挂帅”制重大科技项目。积极组织企业申报市级“揭榜挂帅”制项目,对申报成功的项目由县财政按照市财政支持资金的20%给予配套支持。

14.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合同登记。对利用“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线上技术交易平台完成科技成果交易的技术出让方、技术受让方和中介机构,按省补助额度由县财政给予1:1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五、加强科技人才引进培育

15.支持“科创飞地”建设。对企事业单位在发达地区独立或合作设立的科技创新、技术转化、项目孵化、人才服务飞地,经市科技局认定合格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16.奖励技术革新人员。对获评市级工业企业技术革新优秀团队或个人的,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17.支持柔性引才机制。每年遴选高校科研院所优秀教师、科研人员到县域企业担任“科技副总”,由县财政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经费补贴。引导企业实施高端人才“双聘制”、“周末制”,鼓励企业建设“周末工程师(专家)人才驿站”。

18.鼓励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对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我县企业或项目予以奖励。获得国家级举办的比赛前三等次的企业或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举办的比赛前三等次的企业或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获得市级举办的比赛前三等次的企业或项目,分别给予获奖单位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同一项目在多级比赛获奖的,按照最高奖励金额给予差额部分补齐奖励。

六、发展壮大科技金融

19.给予融资贴息支持。对获得省“科贷通”贷款支持并已按时偿还本息的企业,在还款次年度按贷款额的1%给予贴息,每家企业享受贴息次数不超过2次,总额不超过5万元。

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宁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都县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赋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府办字[2022]59号)废止,原有政策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措施执行;尚未兑现或处于分期兑现阶段的,按原有政策执行。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由宁都县科技创新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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