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南康区落实科教强省战略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赋能激励机制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南康区落实科教强省战略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赋能激励机制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科教强省战略,大力实施科技创新赋能行动,大力促进企业创新创造,推动我区“1+2+N”产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聚焦培育创新主体,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一)加大企业梯度培育力度
1.对列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由区级科技部门审核推荐申报的,给予3万元培育资助。一个申报周期(3年)内只奖补一次,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区科创中心、区财政局〕
2.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中小企业需先入库登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属规模以上企业的由区财政给予40万元奖励,属规模以下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其中第一年一次性给予规模以上企业20万元奖励、规模以下企业10万元奖励,后两年根据前一年汇算清缴中研发投入、研发人员、高新产品占比、知识产权等均符合高企条件,由区财政每年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三年内入规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区财政再次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创中心、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3.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创中心、区财政局〕
4.对首次认定的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种子独角兽、瞪羚、潜在瞪羚企业,由区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跨梯次企业差额部分补齐奖励。〔责任单位:区科创中心、区财政局〕
5.对首次获得国家备案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由区财政给予1万元奖励;对再次获得国家备案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由区财政给予0.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创中心、区财政局〕
(二)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6.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量全区前20名且正增长的企业,由区财政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补助;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增幅全区前20名且连续两年研发经费支出15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区财政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补助。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区科创中心、区统计局、区工信局、南康经开区、区家居产业服务中心、区财政局〕
7.对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月报、年报中填报了研发费用,并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中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要求,且规范建立研发辅助账的企业,经核实后由区财政给予每家企业研发费用统计人员每年3600元的研发费用统计补贴。〔责任单位:区科创中心、区统计局、区工信局、南康经开区、区家居产业服务中心、区财政局〕
(三)鼓励开展核心技术攻关
8.对获得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由区财政按照国家拨款额25%、最高100万元配套资助;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的,由区财政给予国家拨款额20%、最高60万元配套资助。〔责任单位:区科创中心、区财政局〕
9.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且项目第一完成者为我区单位、企业的,分别奖励获奖单位100万元、50万元;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特、一、二等奖且项目第一完成者为我区单位、企业的,分别奖励获奖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金由获奖单位、企业按照主要完成人贡献大小自行分配。〔责任单位:区科创中心、区财政局〕
10.对2024年以后获得立项的省、市科技重大研发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上级拨款额20%,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配套奖励。对2024年以后获得立项的省、市“揭榜挂帅”项目,按上级要求给予资金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区科创中心、区财政局〕
11.支持开展基础研究支出,对我区科研院所、医院、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由区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创中心、区财政局〕
二、聚焦主导产业发展,提升科技创新支撑能力
(一)推进重大创新平台建设
12.对在我区注册落户、新批准立项建设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由区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通过国家验收并考核优秀的再次给予100万元。每家企业只限1个创新平台获奖。〔责任单位:区科创中心、区工信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
13.对新获批组建的省、市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只限1个创新平台获奖。〔责任单位:区科创中心、区发改委、区财政局〕
14.对省、市评价优秀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由区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创中心、区财政局〕
(二)推进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15.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由区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同一法人单位只奖励一次,获更高层级认定的补齐差额。〔责任单位:区科创中心、区财政局〕
16.对新获批的省级、市级院士工作站,由区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配套支持。对新建的国家、省级、市级“海智计划”工作站(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建的省级、市级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国农技协科技小院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与区级人才政策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区科协、区财政局〕
三、聚焦人才创新发展,推动科技创新要素集聚
(一)聚焦创新人才引进培育
17.设立区级职业早期青年科技人才培养专项,对于2024年起新引进的科研岗位博士研究生,给予连续2年,每年5万元的非竞争性科研经费。〔责任单位:区科创中心、区委人才办、区财政局〕
18.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等人才计划,对获批市级以上人才计划的人才项目(长期项目),在上级扶持资金基础上,区级财政再配套50万元、20万元、10万元扶持资金。〔责任单位:区科创中心、区委人才办、区财政局〕
19.支持鼓励“周末工程师”制,对引进“周末工程师”的单位,每引进1名服务次数和成效达到规定条件的“周末工程师”,根据人才层次(A、B、C、D类),由区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用于“周末工程师”在南康期间的开支。由区财政给予认定为区级“周末工程师人才驿站”的申报单位(企业)5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市级认定的按市级补助执行。〔责任单位:区委人才办、区科创中心、区财政局〕
每年服务次数(时间)要求:
(1)A类人才不少于3次(或累计不少于5天)。
(2)B类人才不少于4次(或累计不少于7天)。
(3)C类人才不少于5次(或累计不少于10天)。
(4)D类人才不少于4次(或累计不少于15天)。
人才引进后人才配偶就业、子女就学、交通出行、医疗保障等方面政策按照《南康区人才政策清单(2023年版)》执行。
(二)鼓励科技服务乡村振兴
20.支持省、市级科技特派员在我区开展科技服务,给予被服务企业0.5万元/户补助,为我区乡村振兴提供智力支持。〔责任单位:区科创中心、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
21.鼓励农业技术人员、乡土人才申报省、市级农业科技特派员,申报成功的由区财政分别给予1:1配套资助。〔责任单位:区科创中心、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
四、聚焦科技服务效能,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22.对规上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基地或研究生培养基地(以签订合作协议为准),报经区科创中心备案和组织评审通过的,由区财政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5万元(同一家企业仅补助一次)。〔责任单位:区科创中心、区财政局〕
23.对利用“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线上技术交易平台完成科技成果交易和技术服务的技术出让方和技术受让方,在我区首次实施转化并实现产业化和项目化且年纳税额10万元以上的,按市补助额度由区财政给予1:0.8配套补助。〔责任单位:区科创中心、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24.对企业当年在省技术合同登记系统登记,并经认定登记、审核通过的技术合同成交总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由区财政给予每家企业1000元奖补。每家企业每年累计奖补不超过1万元。〔责任单位:区科创中心、区财政局〕
五、聚焦科技创新活力,持续优化科技创新生态
(一)提升科技金融服务能力
25.推广“科贷通”“科创贷”等科技金融产品,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人才、科技创新企业提供最高1000万元授信额度的贷款产品。支持科技企业上市。〔责任单位:区科创中心、区金融服务中心、区财政局〕
(二)营造浓厚创新创业氛围
26.支持参与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荣誉的团队(个人),按市级以上的奖励标准(就高不就低)由区财政给予1:0.5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区科创中心、区财政局〕
27.对评为南康区“最美科技人才”的个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评为南康区“最美科技人才团队”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并列入E类人才享受相应待遇。与区级人才政策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区委人才办、区科协、区科创中心、区财政局〕
28.支持气象、食品安全等各类科学技术研究与应用并有效转化应用的,予以专项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区科创中心、各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
(三)加大科技经费保障力度
29.加大科技创新经费投入,推动全社会科技创新经费持续稳定增长。区级科技三项经费预算不低于200万元/年,并视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同比提高。〔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科创中心〕
30.设立区级管理科学项目。聚焦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坚持科技创新赋能导向,针对全区科技创新发展的决策、组织和管理方面的问题短板,实施管理科学项目,引导智库专家前瞻性开展课题咨询和对策研究,提高我区科技咨询、管理和决策水平。管理科学项目以定向委托和公开竞争2种方式开展,由区财政定额支持50万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科创中心〕
本政策措施有效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南康区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赋能的若干政策措施》(康府办字〔2022〕19号)废止,原有政策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措施执行;尚处于分期兑现阶段或原政策有效期内暂未兑现的,按原有政策执行;同一事项享受区级其他政策的,不重复享受。本政策措施支持对象为区域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本政策解释权归赣州市南康区科技创新赋能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区科创中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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