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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德安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德安县支持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方案

时间:2024-09-10 09:35:36|栏目:江西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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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德安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德安县支持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方案

德安县支持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 西重要讲话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 要求,响应县委、县政府关于制造业攻坚的部署,坚定不移推进 工业强县战略,全面落实“5210”工作目标,精准聚焦工业发展 六大方面,以“用项目推进强基础、用发展贡献强规模、用数字 赋能强转型、用科技创新强动能、用绿色高效强效能、用要素扶 持强保障”的“六用六强”为引领,制定德安县支持工业企业高 质量发展奖励方案。

一 、项目推进类

1.重大项目推进奖(责任单位:科工局、商务局、高新区)

根据企业与县政府签订的《入园合同》约定,自交地之日起, 项目按进度要求施工、竣工及投产的,年度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  额到位,由县科工局、县高新区、县商务局审核认定,按以下标  准奖励(因企业自身原因未能按合同要求完成的,不予奖励):

(1)年度内固定资产投资完成0.5亿-1亿元,奖励3万元。

(2)年度内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亿-5亿元,奖励4万元。

(3)年度内固定资产投资完成5亿元以上,奖励5万元。 

2.服务工业发展贡献奖(责任单位:科工局)

对纳入全市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场推进活动的企业每户奖励5万元。如在全市现场推进活动中排名1-5名时再对企业增 加10万元奖励,排名6-10名时再对企业增加5万元奖励。

二、发展贡献类

3.企业规模奖(责任单位:科工局)

(1)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企业库的工业企业,奖励3万元, 其中月度升规企业,奖励5万元。

(2)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且当年增速超过25%,奖励1 万元。

(3)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且当年增速超过15%,奖励3 万元。

(4)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且当年增速超过10%,奖励 5万元。

(5)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奖励10万元。

 4.企业贡献奖(责任单位:科工局、财政局)

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税收首次达到下列各台阶且当年增长速 度超过25%(企业实际缴纳税收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台阶的, 当年增长速度不低于15%;企业实际缴纳税收达到1亿元及以上 的,增长速度为正数。新纳税企业只考核当年实际缴纳税收数), 分别按以下标准奖励:

(1)实际缴纳税收首次突破500万元,奖励5万元。

(2)实际缴纳税收首次突破1000万元,奖励10万元。

(3)实际缴纳税收首次突破3000万元,奖励15万元。

(4)实际缴纳税收首次突破5000万元,奖励20万元。

(5)实际缴纳税收首次突破1亿元及以上的,奖励100万 元。

5.外贸出口奖(责任单位:商务局)

已落户生产型企业外贸出口额首次达50万美元及以上可获 得奖励,标准为1美元奖励0.015元人民币。次年外贸出口以上 一年度完成数为基数,基数部分1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超 出基数部分,1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

6.外资现汇奖(责任单位:商务局)

鼓励招引外资企业入驻,对新引进的外资企业现汇进资奖励 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商议。老企业在完成合同约定进资部分后, 增资的部分每完成现汇进资1美元,奖励企业0.02元人民币。

7.企业创品牌奖励(责任单位:市监局)

对企业当年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50万元;新  获得“省长质量奖”的,奖励50万元;新获得“市长质量奖” 的,奖励15万元;新获得“马德里商标”的,奖励10万元;新  获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奖励10万元;新获得“地理标  志商标”的,奖励5万元;新获得“江西名牌产品”的,奖励5  万元;新获得“江西省绿色生态产品认证”的,奖励2万元。

8.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责任单位:科工局)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奖励80万元;新 认定为国家级专业化“小巨人”企业,奖励50万元;新认定为  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奖励30万元;新认定为省级制造业  单项冠军企业,奖励20万元;新认定为省级专业化“小巨人” 企业,奖励10万元;新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奖励5 万元;新认定为省级创新型中小企业,奖励0.2万元。

三、数字赋能类

9.软件信息服务业奖(责任单位:发改委、科工局)

全国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企业在我县落户且投资过1亿元 的,县级奖励100万元。对本土企业中首次入选“中国软件业务 收入百强”“中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百强”“中国互 联网百强”等榜单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对规上营业收入首 次突破3000万元、5000万元的数字经济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类企 业,分别奖励15万元、30万元。

10.数字化转型行业标杆奖(责任单位:科工局、财政局)

对于首位产业中具有一定信息化基础、较强改造意愿和行业 示范引领作用的工业企业,建设ERP (企业资源计划系统)、MES (制造执行系统)、SCM(供应链管理系统)、WMS(仓储管理系统) 等信息管理系统及数智化设备改造升级,进行新一代信息技术与 制造业融合,申报并实施数字化转型项目,并接入江西省工信厅 认可的行业平台,根据企业投入的软硬件购置价的30%予以补贴,其中硬件补贴比例不超过30%,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 元。

11.数字化转型基础提升奖(责任单位:科工局)

对L3级(不含)以下入企诊断的企业,按每家企业不高于 1000元标准对企业和诊断服务商进行奖励,鼓励服务商做好诊 断工作。支持实际处于数字化发展水平等级L1 、L2的制造业企 业进行数字化转型基础升级,对其升到L3级及以上的企业,按 每家企业6000元标准对企业进行奖补,奖补时间为2年。

12.制造业数字化标杆奖(责任单位:科工局)

对获得国家数字化转型领域、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领域标杆   (5G+工业互联网、示范、案例、大赛奖励等)的企业和工业互  联网平台,根据奖项质量,最高每家奖励20万元。对获评省级  “数字领航”企业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获评省级“小灯塔” “数智工厂”等省级标杆(5G+工业互联网、示范、案例、大赛  奖励等)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13.企业上云上平台奖(责任单位:科工局、移动公司、联 通公司、电信公司)

积极开展“千企上云上平台”活动,以企业“上云上平台” 实际应用为依据,按每家企业不高于500元标准对运营服务商进  行奖励,鼓励本地服务商做好上云工作。

14.两化融合示范奖(责任单位:科工局)

获得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证书的:A 级奖励10万 元,AA 级奖励15万元,AAA 级及以上奖励20万元。获得省级“两 化融合”示范企业、标杆企业的,奖励10万元;获得市级“两 化融合”示范企业、标杆企业的,奖励5万元。

四、科技创新类

15.科技创新企业奖励(责任单位:科工局)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通过当年,年纳税50万(含) 以上的奖励20万元,年纳税50万以下的奖励15万元;异地迁  入到我县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当年纳税情况 享受同等奖励政策。当年备案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励 0.2万元。

(2)对新认定为省级及以上独角兽企业的,奖励200万元; 对新认定为省级及以上潜在独角兽企业的,奖励80万元;对新 认定为省级及以上种子独角兽企业的,奖励40万元;对新认定 为省级及以上瞪羚企业的,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及以 上潜在瞪羚企业的,奖励10万元。

(3)对产品入选工信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 用指导目录》的企业进行奖励,每个入选产品奖励20万元;对 产品入选《江西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目录》的企 业进行奖励,每个入选产品奖励10万元。

16.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奖励(责任单位:科工局、发改委、人才办)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 业设计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和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奖励20万 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新型研发机 构、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服务型制造示 范企业,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 计中心、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 验室和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奖励5万元。

(2)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创业平台载 体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 的,在上级各类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 5万元资金支持。

(3)对当年首次通过国家统计局认定的列入战略性新兴产 业的企业每户奖励1万元。

17.研发投入奖励(责任单位:科工局)

按国家统计局核准企业研发费用支出数额的0.5%给予奖励。 设立规模档次奖励,认定数在800万-1500万之间的另奖励3万 元(含800万元),认定数在1500万-3000万之间的另奖励5万  元(含1500万元),认定数在3000万及以上的另奖励10万元。 每家企业奖励资金100万元封顶。

五、绿色高效类

18.亩均效益奖(责任单位:科工局、高新区)

依据工业企业“亩产效益”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对获得 “A 类”的规上企业,结合企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等情况,评选 10家“亩均效益奖”企业并奖励5万元;同时结合企业发展、 社会贡献等情况,评选产生“优秀企业家”10名,颁发荣誉证 书并奖励1万元。

19.绿色发展奖(责任单位:科工局)

对荣获国家能效领跑者的企业,奖励20万元。荣获国家级、 省级绿色制造项目(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的企业,分别奖励 20万元、10万元。荣获省级、市级节水标杆型的企业,分别奖 励3万元、2万元。荣获省级、市级节水型的企业,分别奖励1.5 万元、1万元。

六 、要素扶持类

20.金融扶持政策(责任单位:科工局、高新区、财政局)

(1)财园信贷通。企业自愿申请,通过“财园贷”责任单 位推荐,由合作银行进行审核,报县“财园贷”领导小组会议研 究,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无抵押贷款,其中小微企业500万元以 内,中型企业1000万元以内。

(2)科贷通。主要用于支持我县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优 化企业融资环境,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贷款为一年期,额度一般 不超过500万元。

七、附则

1.本奖励方案仅适用于在县内纳税的实体工业企业、国家科 技型中小企业。

2.发展贡献类奖项中(不含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矿山资源 型开采、加工企业只发奖牌、不发奖金。

3.本奖励方案每年执行一次。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组织申报, 提出推荐名单及金额(不含补贴类资金),报县强工办汇总。县  应急管理局对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  县生态环境局对发生重大环境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实行“一票否  决”。县人社局对因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连续3个月以上引发  群体性讨薪事件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县委信访局对存在信  访事项查证属实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化解,存在赴省、进京走访信  访事项的情况和因信访问题产生负面舆情情况的企业实行“一票  否决”。县强工办将拟定的奖励建议名单和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  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并确定有关奖励事项。

4.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奖励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当年同时 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潜在、种子)或瞪羚(含潜在) 的企业可以重复奖励);同时获企业规模奖和企业贡献奖的企业, 奖金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奖励一次。企业获得奖金总额原则上 不得高于该企业实缴税收县级财政留存部分。每年在县委、县政 府召开的经济工作大会上,集中表彰奖励对德安工业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业企业,并颁发奖牌和奖金。

5.本奖励方案所涉及各奖项的考核数据,以县统计局、县财 政局、县商务局等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营业收入指企业应 税销售额;实际缴纳税收指工业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税收的总额, 扣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非工业税收、招商引资政策兑现及税 务检查依法补交等因素产生的税收部分。

6.本奖励方案由县工业强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解释,其他县政府已发布的相关政策与本奖励方案不一致的,以 本奖励方案为准。如施行过程中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 变化,本奖励方案也作相应调整。

7.本奖励方案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自2024年1月1日 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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