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南丰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南丰县工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实施办法
为全力打好我县工业创新发展突破战,深入实施企业“215”提升工程,扎实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工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全县工业企业增产扩能、提质增效、做大做强,特制定本奖励实施办法。
一、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为全县工业企业。
二、奖项设置
(一)纳税贡献奖。对当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实际净入库合计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当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实际净入库数的1%予以奖励,增量部分(以上年度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实际入库合计数为基数计算,低于100万元的则以100万元为基数)再按4%予以奖励。金属粗加工类企业除外。
(二)营业收入上台阶奖。对营业收入(以企业增值税申报表中的销售额为依据)首次达到1亿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首次达到5亿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首次达到10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金属粗加工类企业除外。
(三)企业上规奖。
1.对新企业月度上规的,满一年且达标发放奖励资金4万元,满两年且达标再发放奖励资金4万元;
2.对老企业年度上规的,满一年且达标发放奖励资金3万元,满两年且达标再发放奖励资金3万元;
3.对南丰蜜桔加工“个转企”的奖励2万元;“个转企”后上规的,按照我县工业企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从“企升规”当年开始,连续5年按年缴纳的“两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地方留成部分金额50%的计算方式,由县财政安排等额资金予以扶持企业发展。
(四)企业上市奖
1.对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展示并取得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资本市场业务知识培训结业证书的工业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2万元;
2.对在券商等中介机构辅导下完成股改并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工业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50万元,具体为完成股改奖励20万元,挂牌成功奖励30万;
3.对首次在新三板挂牌的工业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具体为完成股改奖励50万元,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报材料并受理奖励20万元,完成挂牌奖励30万元。企业成功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每户另奖励50万元;
4.对在沪深北交易所首发上市的工业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具体为企业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协议并完成股改奖励100万元,获得江西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受理函奖励100万元,被中国证监会或沪深北交易所正式受理上市申报材料奖励100万元,成功首发上市奖励200万元;
5.对在境外主要交易场所首发上市的工业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实际融资金额的2%,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6.对注册地迁入我县的县外境内上市的工业企业,在南丰县域内依法纳税、产生实物投资、正常经营、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按“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奖励;
7.对进入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专精特新”专板培育层、规范层的工业企业,每户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2万元、0.3万元。
(五)争创品牌奖。
1.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工业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对新获得江西省名牌产品工业企业,每个产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对获得江西省井冈质量奖的每户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江西省井冈质量奖提名奖的每户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抚州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抚州市市长质量奖的个人一次性奖励5万元;
4.对新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工业企业,每户每项一次性奖励1万元;
5.对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工业企业,每户每件一次性奖励5万元;多个企业共同获得专利授权的,以专利授权排位第一的工业企业作为奖励对象;对获得高价值发明专利(如:10年以上高维持的发明专利、高质押融资贷款的发明专利、战略新兴产业等发明专利)的,每户每件一次性奖励1万元。
(六)研发新产品奖。
1.对企业首次获得国家优秀新产品证书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对获得省重点新产品证书的工业企业,每项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工业企业,由县政府一事一议确定奖励金额;
3.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特、一、二等奖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4.对新获评省级新产品或“赣出精品”产品的工业企业,每个产品奖励5万元。
(七)创新创业大赛奖。在代表南丰参加国家、省、市工信、科技、人社、发改等部门组织或联合组织的创新创业类、工业设计类比赛的工业企业中,对获得国家级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获得省级大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市级大赛一、二、三等奖,分别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
(八)平台(载体)奖。
1.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工程研究中心等平台(载体)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
2.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平台(载体)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2万元。
(九)研发投入奖。
1.对研发投入高于1000万元,较上年度正增长且排全县第1位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研发投入较上年度正增长且排全县前2-4位的,给予每家8万元奖励;对研发投入较上年度正增长且排全县第5-10位的,给予每家6万元奖励;对研发投入较上年度正增长且排全县第10位后的,给予每家3万元奖励(备注:企业当年研发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才能享受以上奖励政策);
2.对企事业单位新成立研发机构核定为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单位科技统计调查单位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根据丰府办字〔2022〕102号文件,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项目20万元、10万元、3万元的配套资金支持;对推荐上报市级以上(含市级)项目(不含指导性计划)但未获批的企事业单位,每个项目给予2万元的申报经费补助。
(十)争创科技型企业奖。
1.对首次入选江西省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75万元、50万元、10万元、5万元;
2.对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三年有效期满后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
3.对通过评价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工业企业,首次入库的给予2万元奖励,期满后重新入库的奖励0.5万元。
(十一)节能降耗奖。
1.对当年开展了能源审计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对当年通过省级清洁生产审核并评估验收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对当年被评为省级节水型企业、省级节水标杆企业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被评为市级节水型企业、市级节水标杆企业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4.对获绿色产品设计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5.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工厂称号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十二)争创龙头企业奖。
1.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各类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
2.对获评国家级、省级管理创新示范企业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十三)创评“专精特新”及“小巨人”企业奖。
1.对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2.对首次获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获评省级专业化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对有效期满后重新申报并再次认定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业化小巨人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和2万元;
3.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4.对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十四)数字化转型奖。
1.对获评省级企业级、行业级、区域型工业互联网平台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5万元和10万元;获评国级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10万元、20万元;
2.对成功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互联网应用示范项目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3.对获批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标杆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
4.对通过两化融合贯标评定获证AAAA、AAA、AA、A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三星、二星、一星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接连上台阶的,按最高标准奖励(晋级补差)。对期满重新申报再次认定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接入区域或行业标识解析平台且年内新增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注册量20万个以上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5.对采用ERP(企业资源计划系统)、MES(制造执行系统)、SCM(供应链管理系统)、WMS(仓储管理系统)、PLM(产品生命周期管理系统)、CRM(客户关系管理系统)等信息管理系统,进行5G%2B工业互联网、工业4.0、标识解析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申报并实施数字化转型项目的工业企业,按照软件三年使用费50%予以补贴,若购置系统软件的则按购置价的5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200万元。
(十五)JMRH奖。对获得省级JMRH企业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十六)技术交易奖。对作为转让方或受让方在“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服务平台完成科技成果交易和技术服务,且在我县成功转化的工业企业,每户每项一次性奖励1万元。
(十七)技改扩建奖。对技改扩建项目投入2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当年技改扩建投入资金的5%予以一次性奖励,其中涉及环保、节能、节水的技改项目部分,再按技改项目部分的1%给予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规模以上企业技改扩建项目需向县工信局备案,当年年底由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联合对企业技改扩建和资金投入(包括设备购置和厂房扩建)进行审核,作为计算奖励依据。
(十八)引进人才奖。
1.对柔性引进“两院”院士在我县组建设立院士工作站或企事业单位在我县组建设立研究院开展项目合作,并有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的工业企业,由县财政和县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建站资助,具体金额一事一议;
2.对引进国家级高层次人才在丰开展实质性科技合作,解决产业核心技术难题的工业企业,经认定后由县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资助;
3.对引进外国高端人才或专业人才并通过科技部门认定的,每引进一位补助 5 万元。
(十九)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奖。对进行了安全生产标准建设,并达标的工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0.4万元奖补。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县工业企业创评奖励工作的领导,成立南丰县工业企业创评奖励审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财政和工业的县政府领导任副组长,成员为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科技局、县税务局、县统计局、县人社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等主要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强攻办(县工信局)。
四、其他规定
1.上述奖项由企业申报,牵头单位负责审核,责任单位做好协助工作,由县强攻办汇总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再行文上报县政府研究。
企业年度所获奖励资金的总和,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两税”县级地方所得;科技创新奖励资金的30%以上用于企业研发创新投入。
2.上述奖项所涉及到的奖励资金统一由县财政拨付,涉及园区外企业的奖励资金拨至县工信局、园区内企业的奖励资金拨至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再由县工信局和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分别拨至获奖企业。该奖励资金在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作出明确规定的除外。
3.同一项目获得同一奖项不同级别或不同奖项的奖励,按其最高奖励标准予以奖励;没有明确奖励等次的,以下一级最高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4.非工业企业获评以上奖项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5.对违背国家产业政策和诚信异常,金融、安全生产和生态环保等出现较大事故,拖欠职工工资和税费的企业,取消其评先评奖资格。
6.本办法自2024年度开始实施,此前相关奖励扶持文件自行废除(丰办发〔2022〕8号、丰府办字〔2022〕198号等),如出台新文件,则按新文件执行。
7.本办法由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及相关牵头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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