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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濂溪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濂溪区做强新型工业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奖励办法

时间:2024-09-14 09:37:40|栏目:江西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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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濂溪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濂溪区做强新型工业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奖励办法

濂溪区做强新型工业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奖励办法

为深入推进做强新型工业战略,鼓励企业做强做大、提质增效、创新升级、技改扩能,加快构建体现濂溪特色和优势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实现全区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

本奖励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在濂溪区范围内已正式投产的工业企业、数字经济企业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二、奖项设置

(一)年度奖励类。

由区政府表扬,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并在每年颁发奖牌。

1. 企业贡献奖。奖励上年度在我区实缴税收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1)实缴税收500万元(含)—800万元的,奖励4万元;

(2)实缴税收8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奖励6万元;

(3)实缴税收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奖励8万元;

(4)实缴税收3000万元(含)—6000万元的,奖励12万元;

(5)实缴税收6000万元(含)—10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

(6)实缴税收10000万元(含)以上的,奖励30万元。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2. 企业规模奖。上年度营业收入及实缴税收达到以下标准的企业,按以下标准奖励企业。

(1)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且实缴税收超过100万元的,奖励1万元;

(2)营业收入首次突破3亿元,且实缴税收超过300万元的,奖励2万元;

(3)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且实缴税收超过500万元的,奖励3万元;

(4)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且实缴税收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5万元;

(5)营业收入首次突破30亿元,且实缴税收超过3000万元的,奖励8万元;

(6)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且实缴税收超过5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

(7)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且实缴税收超过1亿元的,奖励12万元。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3. 企业突出贡献者。奖励我区在税收贡献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民营企业负责人。

(1)实缴税收过亿元的企业负责人,奖励15万元;

(2)税收过5000万元的企业负责人,奖励10万元;

(3)税收过1000万元,且较上年度实现税收翻番的企业负责人,奖励5万元。

(责任单位: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二)及时奖励类。

由各牵头责任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对照奖励条件组织申报,经区政府审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给予资金奖励。

1.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专业化“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2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2)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3)对当年投产、当年入规的月度工业企业,且入规后连续两年产值维持在2000万元以上的(含入规当年),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对往年投产、年报入规的工业企业,且入规后连续两年产值维持在2000万元以上的(含入规当年),给予企业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4)对首次入选江西省独角兽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入选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5)区内企业实现境内主板上市的,给予上市专项奖补资金500万元;实现科创板或新三板挂牌的,给予上市挂牌专项奖补资金100万元。(责任单位:区政府金融办)

2. 引导企业创新升级。

(1)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8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2)对区内规上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投入,经认定核算后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2500万元、3000万元的,分别给予4万元、8万元、12万元、16万元、20万元、2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3)对新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按照国家、省、市级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发改委、区工信局)

(4)对荣获省级优秀新产品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5)对新认定省级“赣出精品”的企业,给予企业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6)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小型微型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7)对产品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企业进行奖励,每个入选产品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对产品入选《江西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目录》的企业进行奖励,每个入选产品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8)对成功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科技型企业,每家给予0.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3. 推动企业提质增效。

(1)对荣获国家能效领跑者的企业,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对荣获国家级、省级绿色制造项目的(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等),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管理创新示范企业和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4. 推进数字经济水平提升。

(1)对获得国家、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两化融合贯标企业的,按3A、2A、A等级,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得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贯标(二级)以上的,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大数据示范企业的,给予企业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2)对获得国家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类、智能制造类或同性质标杆示范(含优秀场景、案例等)的,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3)对获得省级“小灯塔”、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或同性质的标杆示范(含优秀场景、案例等)的,给予企业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5)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商和服务商在区内开展“万企上云上平台”活动,以企业新增“上云上平台”实际应用为依据,给予运营商500元/家奖励,总额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区工信局)

5. 深化企业品牌战略。

(1)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国际、国内各类行业或专业展会(交易会)活动,按实际参展费用(参展费、交通费、产品运输费、产品存储费)30%比例给予补贴,同一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2)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江西省井冈质量奖、九江市市长质量奖、濂溪区区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6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江西名牌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奖励;对首次获得绿色食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市监局)

(3)对首次获得名品名牌的企业,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市监局)

(4)对主导或参与“江西绿色生态”品牌评价标准制(修)订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首次获得江西省绿色生态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市监局)

(5)开展质量管理体系提升行动试点的小微企业,成功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责任单位:区市监局)

(6)对主持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承担数字经济标准制(修)订的企业单位,在上一条款基础上增加奖励3万元;对参与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江西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对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且按期通过验收考核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且参与企业标准对标达标行动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市监局)

6. 加强人才保障。

(1)对企业全职新引进的在濂溪工作一年及以上的国际级顶尖人才、国家级杰出人才、省部级领军人才、省部级杰出人才、地市级领军人才、地市级杰出人才在濂溪购买首套住房的,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30万元、20万元、5万元、4万元安家费;(责任单位:区委人才办)

(2)对企业全职新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硕士(或“双一流”本科生),三年内每人每月分别给予3000元、1500元生活补助;(责任单位:区委人才办)

三、奖励说明

(一)符合本奖励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当年同时符合本办法多项奖励(扶持)条件或本区其他奖励(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区里配套或负担资金的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单个企业(含企业相关管理人员)获得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该企业上缴税收地方留存部分总额,另有规定的除外。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由获奖企业或个人承担。鄱阳湖生态科技城内企业按本政策同等享受,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支付。

(二)按照“即申即享、免申即享”原则,由各牵头单位(排在责任单位第一)负责推进各项奖励政策兑现,需提供申报材料的由各牵头单位另行通知。

(三)如企业在年度内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涉及偷税侵权、信用违约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及其他不予享受财政政策情况的企业,取消该企业及相关人员当年度获得奖励的资格。

(四)本奖励办法由相关牵头单位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执行。区政府及区直有关部门出台的相关工业奖励、数字经济奖励扶持类文件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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