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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湾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通州湾示范区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意见

时间:2022-08-08 08:58:26|栏目:江苏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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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湾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通州湾示范区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意见

通州湾示范区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意见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科技创新政策引导,增强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科技政策文件精神,结合示范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科技项目落户

1.鼓励招引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在示范区落户,相关奖励政策根据项目质态“一事一议”。

2.新招引的市外科技创新型企业,达到市考核标准的,示范区一次性奖励企业30万元。

二、支持科创载体建设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实验室,省级、市级企业院士工作站,示范区根据市级奖励金额,给予30%配套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实验室,示范区给予10万元资助。

4.企业新建或引进研究院(所)、重点实验室等独立核算的研发机构,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示范区根据市级补助金额,给予30%配套补助。

三、支持企业自主创新

5.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省科技奖项,对获得国家、省级奖励的企业,示范区根据市级配套补助金额,给予30%配套补助。

6.围绕“3+3+N”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企业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校、国家大学科技园等开展“产学研”合作项目,合作经费在15万元以上,示范区根据市级补助金额,给予15%配套补助;合作经费在5万元-15万元的,由示范区按企业实际支付合同开发费用的50%给予补助。

7.对新认定或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未享受市级政策的示范区给予15万元奖励;对于成功提交申报材料的示范区补助3万元。对新进入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列统企业,示范区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创客空间等科技创新载体,示范区根据市级奖励金额,给予30%配套补助。

8.获知识产权国标认证和省标绩效评价合格的企业示范区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专利金奖,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专利优秀奖的示范区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对省知识产权局给予的同类别奖励,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当年授权的与主营产品相关的发明专利示范区补助0.8万元。

9.对获得授权的PCT专利按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不超过4万元/件资助。

10.对首次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专利消零企业”示范区给予2万元奖励。对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核心技术开展专利挖掘布局,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8件以上的企业,示范区给予 3 万元奖励;年度发明专利授权量15件以上的企业,示范区给予 6 万元奖励。

11.对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新办企业(占股比例超过20%),且企业年纳税超过50万元,经自愿申请和专家评估,示范区给予企业一次性10万元奖励。

12.对为示范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质押融资的金融机构,给予实际融资额度的2%风险补助,同一银行对同一企业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年度风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万元。实际融资额度以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质押融登记的信贷合同为准。

四、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

13.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自然人、团体等在通州湾示范区设立企业,并从事研发设计、创业孵化、技术转移、检验检测、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普及等领域的服务型企业,由示范区按年服务业收入的5%奖励(专利代理机构除外),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4.对新建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服务机构,示范区根据市级奖励金额,给予30%配套补助。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5.鼓励国内知名投资机构来示范区设立科创投基金,以股权投资示范区初创期的高科技项目,示范区财政出资比例不低于3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6. 对经担保获得“苏科贷Ⅱ”且能按时还贷的企业,给予担保费50%的补贴,单个企业年度内累计不超过10万元。

17. 鼓励企业开展重大技术产品研发(攻关),对获得省以上首台套产品投保首台套保险的,奖励保费的50%,最高不超过5万元。

18. 示范区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用于天使基金投资,对符合条件的初创期科创企业给予最高200万元股权投资,引导和带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支持初创期科创企业发展,形成创业创新重点示范效应,推动示范区创业创新企业快速成长。

六、打造人才发展高地

19. 对入选通州湾蓝湾英才引进计划的高层次人才,示范区按创业类、创新类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资助,以团队形式入选的,可在个人形式基础上按照创业类、创新类分别增加10万元、5万元。

20. 企业设立协同创新研究院、院士工作站等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并实质运行,同时享受国家、省、市财政补助的,示范区分别给予100%、80%、50%配套补助。

21. 企业设立省级及以上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并招引博士后实质运行,同时享受国家、省、市财政补助的,示范区分别给予100%、80%、50%配套补助。对工作站(基地)每新招收一名博士后研究人员两年内每年给予设站企业5万元工薪补助。

七、其它

22. 建立科技创新型企业招引和挂钩服务机制,分别由示范区项目招引服务中心和经发局牵头制定。

23. 企业在享受上述政策的同时,还可享受省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但其中如有相似或重复的条款,按照就高原则,择优申报,不重复享受。同一事项涉及多条扶持政策的,按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24. 政策兑现由经发局会同组织人事局、财政金融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联合核实,形成兑现建议方案,报管委会审定后兑现。

25. 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原相关政策意见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或重复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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