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常熟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常熟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办法
常熟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江苏省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苏政发〔2019〕41 号)和苏州市科技局《关于修订印发<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科规〔2019〕5 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关于提升存量企业竞争力的工作意见》(常政发〔2017〕7 号)、《关于聚力产业科技创新的工作意见》(常政发〔2017〕8 号)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研发创新的扶持力度,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企业入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是指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条件和程序纳入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企业入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是指企业按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入库条件与程序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第三条 企业申请纳入江苏省、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及享受培育扶持政策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培育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企业入库培育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入库时须为在常熟市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2008 年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5%;
(五)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六)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5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即企业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成长性等四项指标按百分制评价,综合得分 60 分(含)以上;
(八)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五条 企业入库程序:
(一)企业申报。市科技局每年发布年度入库申报通知,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对照入库培育条件向市科技局提出入库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企业入库培育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
9.对于涉密企业,须将申请入库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二)入库评估。根据培育条件和程序,市科技局与苏州市科技局一起组织完成申报企业的入库评估工作。
(三)入库公示。苏州市科技局根据第三方评估结果拟定入库企业名单并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
第六条 纳入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发生与入库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更名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 1 个月内上报市科技局。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
第七条 企业入库培育有效期为三年。在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予以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第三章 培育措施
第八条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鼓励入库企业加强技术创新,积极获取和维护知识产权,有效提升以发明专利为主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出;推动入库企业普遍建设研发机构,着力提升企业研发机构发展水平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能力;鼓励入库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发挥各类人才计划支撑作用,推动入库企业引进集聚研发创新人才;强化高新技术产品导向,支持入库企业加快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
第九条 按以下情况分别对入库培育企业和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资助,并按《常熟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失信惩戒实施办法》执行。
1.对纳入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 5 万元资助。
2.对纳入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在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资助的基础上,根据《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积极争取省级有关政策的扶持。
3.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享受以下资助:①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 15 万元资助。②对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含中断后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 5 万元资助。
第十条 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以及近年来享受研究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和拥有有效发明专利作为申报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重要条件。培育入库企业在申报有关科技计划项目时,与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一条 各板块结合各自实际,出台相应配套扶持政策,制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建立培育台账,引导企业对标找差,形成“培育一批、推荐一批、认定一批”工作态势。
第十二条 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责任意识,市科技局牵头细化培育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建立考核通报机制,定期通报各板块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情况。
第十三条 常熟市高新技术企业服务联席会议要加强对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大力推动企业享受研究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和所得税优惠等工作落实。
第十四条 常熟市高新技术企业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进行指导,开展政策辅导和业务培训,不断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推荐申报管理工作体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要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对已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培育资格,并按规定收回培育奖励资金:
1.在入库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2.培育期间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3.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十六条 对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实施信用承诺制度。企业须对申报材料及资金使用管理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做出虚假承诺的将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不得再进行申报。
第十七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遵章守纪,办事公正,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给予相应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常熟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 天后施行。以前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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