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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2-09-07 09:05:51|栏目:江苏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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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

1. 落实国务院进口关税税率调整政策。自2018年11月1日起,将部分国内市场需求大的工程机械、仪器仪表等机电设备平均税率由12.2%降至8.8%,纺织品、建材等商品平均税率由11.5%降至8.4%,纸制品等部分资源性商品及初级加工品平均税率由6.6%降至5.4%,并对同类或相似商品减并税级。(牵头部门:无锡海关;参与部门:市税务局、商务局)

2. 落实省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自2018年12月1日起,印花税的核定标准调整为:工业企业按产品销售收入70%,商业企业、外贸企业按商品销售收入40%核定征收,其他行业按应税金额的80%核定征收。(牵头部门:市税务局)

3. 允许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企业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牵头部门:市税务局;参与部门:市财政局)

4. 鼓励外商扩大再投资。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项目和领域。鼓励境外投资者以其在我市设立企业所得人民币利润再投资,或以外商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股利(利息)、资本公积金等转增注册资本,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且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按省级相关政策执行。(牵头部门:市商务局;参与部门:市财政局、税务局)

5. 落实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相关规定。对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或免税照顾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牵头部门:市税务局;参与部门:市财政局)

6. 执行责任保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政策。对企业按照规定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的保险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降低企业实际税负。(牵头部门:市安监局;参与部门:市财政局、税务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

7. 减少企业公告费用。企业简易注销公告和营业执照作废声明可以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免费刊登,其公示效力与纸质媒体刊登等同。(牵头部门:市工商局;参与部门:市行政审批局)

二、进一步降低企业用电用地等资源要素成本

8. 进一步扩大电力市场交易规模。做好电力用户市场化交易和电力用户的准入、签约、结算等工作,降低用户用电成本。2019年市场交易电量扩大至280亿千瓦时左右,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范围扩大到全部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大工业及一般工商业用户,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互联网、大数据、高端制造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牵头部门:市经信委;参与单位:无锡供电公司)

9. 对低压用户的报装容量上限,从100千伏安提升至160千伏安,争取由省电力公司投资建设至用户资产分界点,并逐步扩大至所有10(20)千伏新装增容用电项目(不含临时用电和住宅小区用电项目)。(牵头单位:无锡供电公司)

10. 落实省关于适当下调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最低税额政策(即大城市从3元降至1.5元、中等城市从3元降至1.2元,小城市从2元降至0.9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从2元降至0.6元)。待省有关部门批准后,全面实施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给予优惠。(牵头部门:市税务局;参与部门:市财政局、国土局、经信委)

11. 适当调整工业用地出让底价。列入省市两级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名单或省级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达到国家和省标准的高标准厂房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牵头部门:市国土局;参与部门:市经信委)

12. 缩短竞买保证金返还时间。竞买保证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未竞得土地的投标人、竞买人所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牵头部门:市国土局;参与部门:市经信委)

13. 支持企业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鼓励大中型规上企业自建自用四层及以上配工业电梯的高标准厂房;鼓励小微企业、初创型企业租用高标准厂房。允许高标准厂房在不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牵头部门:市国土局;参与部门:市经信委)

三、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14. 贯彻落实国家统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相关部署安排,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确保社保费现有征收政策稳定,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牵头部门:市人社局;参与部门:市财政局、税务局)

15. 继续实施现行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和社保费缓缴政策,对暂时遇到经营困难、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可采取分期缴纳社保费的过渡性措施。(牵头部门:市人社局;参与部门:市财政局、税务局)

16. 继续实施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下调政策,市区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0.5%的政策,在2019年4月30日到期后继续执行。(牵头部门:市人社局;参与部门:市财政局)

17. 继续下调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市区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下调50%的政策由2019年4月30日延长至2019年12月31日。(牵头部门:市人社局;参与部门:市财政局)

18. 下调市区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将单位缴费比例由0.9%降至0.6%,执行时间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牵头部门:市人社局;参与部门:市财政局)

四、进一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19. 按照省相关部门要求,将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对持有“运政苏通卡”的货运车辆,在江苏省内通行费优惠从9折提高到8.5折,优惠政策执行到2020年12月31日。支持开通、加密洲际货运航线,在2018年内开通无锡至美国辛辛那提、无锡至美国芝加哥、无锡至德国哈恩货运航线;加密无锡至日本大阪客运航线,尽快开通无锡至日本东京、无锡至日本名古屋、无锡至韩国首尔、无锡至马来西亚吉隆坡客货运航线。(牵头部门: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参与部门:市税务局、机场集团)

五、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20. 加快打造无锡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有效整合金融产品、融资需求、信息中介、征信服务、扶持政策等资源。服务平台力争年内上线,每年完成撮合融资100亿元,降低企业融资成本5000万元。(牵头部门:市金融办;参与部门:市经信委、财政局、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监分局)

21. 完善企业融资支持机制。增加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信贷投放,金融机构使用再贷款发放的贷款利率加点幅度最高不超过4个百分点,办理再贴现的票据贴现利率不高于同期同档次票据贴现加权平均利率。推进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计划,引导金融机构联合市场化专业机构,通过创设信用风险缓释凭证、担保增信等市场化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债券融资。(牵头部门: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参与部门:市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局、国资委、无锡银监分局)

22. 完善转贷应急机制。支持设立财政出资的公益性转贷基金为企业提供低成本的转贷“过桥”服务。对小微企业转贷基金发放的单户不高于500万元的贷款,利率符合规定条件的,根据省相关政策,按季均余额不高于3‰的标准给予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牵头部门:市经信委;参与部门:市财政局、金融办、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无锡银监分局)

23. 积极开拓境外资金渠道。允许内资企业境外融资,放宽外资企业融资额度,力争到2019年末境内企业境外融资突破200亿人民币;用足用好跨境担保政策,扶持大型骨干企业发行优先票据和海外债券。支持企业出口贸易项下外汇贷款结汇使用,拓宽出口企业生产经营资金来源,降低融资成本,力争到2019年末企业出口贸易项下外汇贷款结汇累计突破5亿美元。推动跨国公司外币资金池政策升级,支持企业运用外币资金池实现资金归集使用,力争到2019年末累计为企业节约财务成本超9000万元。创新实施跨境人民币结算高水平便利化服务,不断扩大跨境人民币结算“优质可信企业”试点范围,在全省试点企业数保持领先;简化手续实现人民币结算提速80%,年均实现跨境人民币便捷化结算超100亿元,为企业节约成本,帮助企业避免汇率风险和损失,提高资金周转效率。(牵头部门: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参与部门:市商务局)

六、进一步降低企业创新成本

24. 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规定据实扣除后,一定期限内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企业委托境外机构研发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引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博士后等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及科研启动经费,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正常经营,无欠税、违规经营或受法律处罚等不良诚信记录的企业,均可享受此政策。(牵头部门:市税务局;参与部门:市科技局、经信委)

25. 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或从无锡行政区域外整体新迁入我市城区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给予40万元奖励。(牵头部门:市科技局)

26. 分层分类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每年从培育对象中评选雏鹰企业100家、瞪羚企业50家和准独角兽企业10家,给予政策扶持。对首次入选的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和准独角兽企业,按其上年度研发投入强度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补助,支持企业加强研发、提高核心竞争力。(牵头部门:市科技局;参与部门:市经信委)

27. 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组织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以直接资助、后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的研发资助。推进全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对引进市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进行转移转化的企业,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5%左右给予奖补;对促成向本市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技术转移机构,经备案按年度登记认定合同成交额的2%,给予最高50万元奖补;对经登记认定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按年度合同成交额的1‰,给予本市技术输出方最高10万元奖补。(牵头部门:市科技局)

七、进一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28. 降低企业新产品推广应用成本。对获评市“专精特新”企业的,择优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加大对重大装备首台(套)推广应用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首台(套)重大装备投保给予适当的保费补助。对通过省级及以上“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部门:市经信委;参与部门:市财政局、无锡银监分局)

29. 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加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公共服务体系等建设,积极推进各类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不断提升平台服务能力。对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给予研发设备投入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根据服务中小企业的成果和业绩,给予公共服务平台最高100万元的奖励。(牵头部门:市经信委、科技局;参与部门:市各相关部门)

30. 降低企业信息化智能化改造成本。大力发展工业互联网,支持企业“上云”,实施数字化升级,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和软件企业,最高分别按其采购本地云基础设施服务投入金额的50%和30%给予资助,最高分别不超过100万元和50万元。鼓励企业围绕关键环节进行智能化改造,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不超过技术设备投资的8%予以奖励,对其中采购本地生产的智能技术装备部分,按照15%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获评省级以上示范智能车间、智能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将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技术应用于企业研发生产管理等过程、实现两化深度融合的项目,按不超过项目软件和技术服务投入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牵头部门:市经信委)

八、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31. 自2018年11月10日起,对列入全省范围内的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的要求,对照改革事项出台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依托市级相关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履行好“双告知”“双反馈”等工作职责。(牵头部门:市工商局、行政审批局、法制办;参与部门:市各有关部门)

32. 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简化审批程序,取消14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将3类工业产品由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市质监部门行使4类国务院下放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委托事宜,取消发证机关组织的发证前产品检验。(牵头部门:市质监局)

33. 调整完善我市“不见面审批”事项清单,并逐项编制公布相应办事指南。建立完善“不见面”审批(服务)体系,加快实现“网上办、集中批、联合审、区域评、代办制、不见面”,为企业和群众办事提供更多选择和便捷服务。深化“3550”改革,加快推进投资审批、跨境贸易、纳税服务、融资贷款的便利化和快捷化,力争2018年底前全面实现企业开办3个工作日完成、不动产登记5个工作日完成、一般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全流程50个工作日完成的目标。整合企业水电气暖供应办理流程,建立健全“一站办理、一窗受理、一次告知”的服务机制。(牵头部门:市编办、行政审批局、国土局、工商局;参与部门:市各相关部门)

为鼓励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本意见执行过程中应同时符合《关于加强工业企业资源利用绩效评价结果使用的意见(试行)》精神。

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企业降本减负工作,结合地区和部门实际,分别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化各项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抓好统筹协调,强化政策宣讲,严格督促落实,确保不折不扣执行到位。我市已出台的降本减负政策继续执行,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如国家、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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