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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灌南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强我县科技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2-09-22 08:59:56|栏目:江苏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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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灌南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强我县科技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强我县科技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县份,根据省十三次党代会会议精神和《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16〕107号)、《关于知识产权强省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苏政发〔2017〕32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9〕41号)和市政府相关文件要求,现就加强我县科技创新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

(一)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再次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6万元奖励;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40万元奖励。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省创新型(试点)企业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首次被认定为省农业科技型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当年认定的省高新技术产品,每个给予1万元奖励。

(二)在上级政府已奖励基础上,对获得省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获得市科学技术特别奖、一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一次性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第一完成单位,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上述奖励经费中30%用于奖励获奖人员。

(三)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成本。对通过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全面执行国家研发费用175%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基础上,可再按不高于25%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标准给予奖补。

(四)降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业门槛。在县级科技计划项目中对进入“省科技创业大赛”和“市科技创业大赛”获奖的项目予以立项支持,运用“苏科贷”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对创业失败但主要负责人已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且有继续创业意愿和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入库培育企业,由地方政府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发放企业补助,鼓励其持续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五)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省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的,可按技术合同成交额的10%给予奖补,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的重大科技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由县按有关规定奖补。

(六)建立科技企业“白名单”,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白名单”内科技企业,要主动对接、加强服务,提供绿色审查审批通道等方式提高授信审批效率。对“白名单”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试点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

(七)聚焦“科创板”,大力实施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精准高效的专业服务,助推优质科创企业到“科创板”上市融资、加快发展。对首次在“科创板”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给予适当奖补。

二、鼓励建设研发平台,提升企业创新发展能力

(八)企业新建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贴;新建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省企业研究生工作站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3万元补贴;对已建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为优秀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奖励。奖励和补贴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研发机构的建设运营和持续发展,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九)鼓励各园区(乡镇)、民营企业、社会团体等与国内外优势企业、优质资本合作建设众创社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双创”载体,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双创”载体,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贴;鼓励园区、企业与重点高校、国家级科研院所共建检验检测中心、技术转移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按实际投资额1/3给予配套补助,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特别重大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资金支持。

三、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十)对企事业单位、个人申请国内专利和PCT专利予以资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十一)企业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省专利项目金奖、省专利项目优秀奖的,在省奖励基础上,再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4万元、2万元奖励,其中30%用于奖励个人。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绩效评价和认证的企业,给予4万元奖励。

(十二)对省专利发明人奖获奖人员给予2万元奖励;对企业新授权的发明专利按照每件0.1万元给予发明人奖励,由企业负责分配给发明人。

(十三)对拥有10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的企业,每年给予2万元奖励;对拥有20件以上有效发明专利的企业,每年给予3万元奖励。

四、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带动企业科技创新

(十四)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县创业创新的给予资金支持。对我县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自认定之日起五年内,由企业所在地乡镇政府或园区管委会全额奖励给个人;人才新入选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按照“双创团队”、“双创人才”、“双创博士”、“科技副总”等项目类别,在享受省级有关资金补助基础上,分别对引进人才的企业给予20万元、8万元、6万元、2万元资金补助。对特别拔尖的高端人才创新创业的,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大力支持。

(十五)对企业引进紧缺急需人才,县科技计划项目予以优先支持。为企业引进的人才申报职称提供绿色通道,优先办理落户手续。在引才投入、租房补贴、项目资助等方面给予支持。企业引进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及科研启动经费,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五、附则

(十六)强化激励干事创业和创新的导向,对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和管理过程中以及在科技创新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偏差失误,只要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责、程序合规、未谋私利,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充分调动科技管理人员、科研人员以及企业家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十七)上述政策如与县委县政府其他鼓励政策重复,按照就高原则执行,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

(十八)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加强我县科技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灌政发〔2017〕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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